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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缴纳劳动力务工管理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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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局,主管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单位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缴纳外地劳动力务工管理费(简称务工管理费)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缴纳务工管理费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联营、外商投资、私营、乡镇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的都须缴纳务工管理费。

二、缴纳务工管理费标准和缴纳时间单位缴纳务工管理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沪价费(**)**号"关于同意调整外地劳动力管理费标准的复函"规定执行,即:自**年**月**日起,为每人每月**元。各单位按实际使用外地劳动力人数计算缴纳。使用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缴纳务工管理费办法和时间,根据单位使用人数多少,分别按年或半年、月缴纳,具体如下:

1、单位实际使用人数在10人以内(含10人)的,在年度内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使用第一个月初的10天内缴纳)。

2、单位实际使用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内(含50人)的,在半年内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使用第一个月初的10天内缴纳)。

3、使用人数在50人以上的,应按月办理缴费手续(月初10天内缴纳)。

逾期缴纳的,按每逾期10天(含不满10天)每人加收滞纳金二元计算,以此类推。滞纳金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三、收缴务工管理费实行分级管理

1、区、县属单位〔含沪劳外(94)26号文规定委托区、县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区、县劳动局负责收缴务工管理费。

2、市属单位、中央、部队等在沪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在沪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总投资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在闵行、虹桥、漕河泾开发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由市劳动局所属的"**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所"负责收缴务工管理费。

3、受市劳动局委托管理或委托代办的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含所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收缴或代办收缴务工管理费。

4、外地在沪投资的单位,成立时由区、县级部门批准的,由批准单位的区、县劳动局负责收缴务工管理费。成立时由市级部门批准的,由**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所负责收缴务工管理费。

收缴务工管理费后,都应开具**市劳动局统一印制并套印"**市财政局收费收据监制本"的"**市单位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务工管理费专用收据"。

对拒缴务工管理费及滞纳金的单位,应责令其清退外地劳动力,并参照《**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文,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使用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务工管理费缴纳方法务工管理费通过银行用转帐支票缴纳,转帐支票用途一项写明务工管理费及缴纳的人数和月份。原则上不用现金支付。为加强务工管理费的收缴管理,市劳动局委托"**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在**京东信用社开设外地劳动力务工管理费专门帐户,帐号**A─**。各区、县劳动局可相应开设外地劳动力务工管理费专门帐户。受市劳动局委托、代办的主管部门不开设外地劳动力务工管理费专门帐户,其所属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务工管理费,由使用单位通过银行直接解入"**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开设的外地劳动力务工管理费专门帐户。使用单位凭银行进帐单第四联解款存根复印件,向委托代办的主管部门领取**市单位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务工管理费专用收据。

五、有关务工管理费的收支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

六、本规定从**年**月**日起执行。市劳动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