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封堵募资乱象――“全覆盖备案管理”启幕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封堵募资乱象――“全覆盖备案管理”启幕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为规范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运作和备案管理,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业内俗称“全覆盖备案管理规则”)。该《通知》是我国出台的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对我国PE行业的规范发展意义重大。

目前,全球都在加强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行业监管和自律,而从中国股权投资发展历史的角度审视,PE行业将告别“野蛮生长”时代,规范后的PE行业将实现规模化发展,整个行业的影响力有望得到提升。

记者了解到,《通知》不仅将备案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而且对股权投资企业设立、资本募集、投资领域、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这在股权投资界引发热议。在近日由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和《投资与合作》杂志共同举办的“贯彻落实《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座谈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就该通知首次进行了解读。

16字揭示“全覆盖备案管理规则”要义

《通知》新规中, 关于备案要求全面覆盖PE行业的有关内容颇为引人注目。

此前,按照要求,PE机构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必须备案,但《通知》将备案对象扩展至全行业: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此外,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认缴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对“全覆盖备案管理规则”要义,刘健钧用16个字概括为:“正视问题、对症下药、适度监管、重在自律”。

刘健钧解释说,所谓正视问题,是指最近几年来,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对于优化企业融资结构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因为缺乏相应的管理规则,也出现不少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一些地区爆发了非法集资事件。

自2009年出现PE热以来,非法集资一直是PE基金募集时的敏感话题,上海汇乐集团黄浩案、天津活立木案等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进入2011年,募资乱象则更多地在法律模糊地带出现。根据有关调查结果,某股权投资基金比较发达的地区,截至2011年7月末,累计注册1173家股权投资企业。其中,114家公司制基金都有实收资本到位,且没有一家发生非法集资。但是,1059家合伙制基金,只有不到20%的基金有实收资本到位,占比达80%左右的基金是空头基金,没有1分钱实收资本到位或只有发起人出了小量资金。在占比达80%的空头基金中,相当比例的基金不同程度地涉及了非法集资。在占比达20%有实收资本到位的基金中,也有部分涉及非法集资。目前,该地区已酿成或已被媒体曝光的非法集资案件即达20多起。

同时,股权投资结构性泡沫也受到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多个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多次深入地方调研。

要正视股权投资领域的问题,特别是非法集资问题,但也不必作出过度反应,而是应当对症下药。刘健钧认为,从学术角度讲,股权投资基金属于金融范畴;但从法律角度讲,未必非要将其作为金融范围严加监管。正如个人向亲朋好友借钱,也属于金融范畴;但并不必要纳入金融范围加以监管一样。

刘健钧指出,股权投资基金通常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本质即是股权投资企业,一种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特殊类型企业。只要把握其真正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投资者是具备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和富有个人,就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目前最大的问题,恰恰是一些股权投资基金以变相公开方式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公众募集资金。对此问题,可以通过明确私募边界和合格投资者要求来加以解决。

刘健钧表示,在私募情况下,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比政府更有能力判断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资质和水平。所以,政府管理部门以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适度监管”,更符合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特点。正是本着“适度监管”理念,才有了《通知》中的事后备案制度。备案之后,政府能够及时了解情况;如果出现问题,对其给予适当指导。如果在备案过程中发现募资和设立行为不规范,在备案之后发现投资运作行为不规范,即将其作为“不规范运作股权投资企业”在网上予以公示,这样还能较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正因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以私募方式募资设立,所以,防范风险机制的建设“重在自律”。刘健钧指出,自律分两个层次:首先,是投资者对管理者的制约,构成股权基金内部制约机制,这点最为重要;其次,是行业协会组织对股权投资机构的行业约束。

全覆盖备案管理防范风险

一纸新规,全国PE强制备案管理时代启幕

其实早在2006年3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便开启了备案制时代。但该《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自愿备案,那么《通知》为什么要对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强制备案呢?

对此,刘健钧解释说,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主要是为其享受扶持政策提供依据;而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主要为了防止社会性风险,所以必须是强制性的。同时,记者了解到,很多国家,如美国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要求也是强制性的。

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在省及省以下工商部门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均只需到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与之不同的是,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的,则需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对5亿元以下的股权投资企业,为了集中监管,也只下放到省级政府,副省级城市没有备案监管权。

对此,刘健钧解释称,对创业投资企业,国家应当为之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而且创业投资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创业投资”概念能够清晰揭示其风险特性,迄今为止尚未发生非法集资事件,从鼓励地方政府也出台相应扶持政策角度考虑,主要交由地方进行备案管理。但是,对股权投资企业,由于其已经是市场充分有效的领域,国际上均不再给予政策扶持,而我国地方政府普遍存在“重发展、轻规范”倾向,因此,对较大规模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国家级备案,才能对其形成约束力,有效克服地方政府的“重发展、轻规范”倾向。“如果在国家发改委备案,一旦有人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可以直接查处。”刘健钧表示。

在这份新规中,国家发展改革委遏制非法集资的目的非常明确。

《通知》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对投资者的资格有如下要求: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刘健钧表示,如果不让股权投资企业向自然人募集资本,会减少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但是为切实防范向不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个人募资,有效防范非法集资,只好将出资门槛定为1000万。

规范发展制度化

酝酿已久的PE全覆盖备案管理尘埃落定。除了全覆盖备案管理,细心的从业者已经留意到,《通知》对募资人数进行了限制,无疑是为了封堵实际募资过程中,“开设拖拉机账号”等钻漏洞行为。

《通知》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

这意味着,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对此,刘健钧表示,这是根据当前国情设置的,如果没有一个“打通”的机制,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把成千上万的公共投资者忽悠进来。记者了解到,从已经爆发的非法融资事件来看,涉案人数往往逾千过万。“有些管理公司,居然把1万多个自然人采取两级、甚至三级拖斗的形式拖进来,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投资者对管理者约束能力的减弱。”

本次发改委新规还将封堵“空头基金”。

“空头基金的存在给市场管理带来巨大压力。”经充分考虑有关部门的建议,《通知》指引规定,申请备案的文件中应包含“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同时,为了真正避免出现空头基金,所有投资者的首期实缴出资额应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20%。

刘健钧表示,股权投资企业作为财务投资性企业,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一般工商企业通常必须有到位资本才能开展业务,且其主要资产通常已经形成为固定资产,故不验资、不要求首期到位资本比例,对市场秩序并无大碍。但是,对股权投资企业这种财务投资性企业而言,由于资本进入和资本退出的流动性较强,如果没有验资要求和首期到位资本要求,难免产生目前大量基金长期是“空头基金”的局面。提出首期到位资本要求,也有利于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和市场机构“好大喜功”,盲目推动设立大型基金。

除此之外,《通知》还明确要求备案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社会举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向社会公告等制度……“我国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进入了制度化轨道,而规范与监管则是为了更好地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刘健钧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