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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古玩收藏爱好者花巨资淘得一批古玩字画,经专家鉴定大多为赝品,总计价值不过万元。为此,买家向卖家提出退货退款的要求。卖家则一口咬定“买卖自愿、真假自鉴”是行规,断然拒绝了买家的要求。因双方无法调和,将官司打到了法院。那么,“看走眼”买到赝品,卖家能否以行规为由拒退?古玩收藏真假难辨,“捡漏”风险谁担?一起民间藏品交易纠纷案件引出的现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于2016年11月28日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有了答案。
巨资购买字画,评估总价不过万元
郭鹏是一家公司老总。十多年前,他迷上古玩收藏,尤其对古字画情有独钟。江苏省苏州市是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曾出过很多著名的文人墨客,尤以字画闻名,民间自然留有很多极品古字画。苏州市的刘兴、刘勇、刘涛三兄弟就看准了这样的商机,合伙开了一家古玩字画门店,做起了圈内俗称的“铲地皮”营生,也就是走乡串户收购、买卖一些古玩字画。
2014年9月22日,郭鹏得知刘勇手中有不少的古字画,便托朋友引荐,向刘勇购买了一批字画,交易价格为33万元,一次性付了全款。见郭鹏是个如此爽快之人,对古玩字画爱不释手,刘勇就向郭鹏推荐他哥哥刘兴。在刘勇的介绍下,郭鹏与刘兴定在2014年9月28日看货定价。
在谈论价格的时候,刘兴说:“这些字画都是‘铲地皮’收旧货收来的,有一些也是在市场上买的,反正我是当真的I来的。我们这行有个行规,就是‘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你也是圈内人,自然知道规矩,假如你看不懂的或者有疑问的,就别买!”
“没事的,应该没问题,我都要的。” 郭鹏觉得这批字画的品相不错,见刘兴也是老实憨厚,绝非一个打诳语之人,加之之前与刘勇有过交易的基础,深信这批字画当属真品,决定全部购买。
“咱们口说无凭,你要打个书面证明给我。”虽然觉得刘兴的要求有点过分,但郭鹏真心想得到这批字画,就根据刘兴的要求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今和刘兴本着双方自愿成交一批字画,无论价值多少,东西真假,将来都不予退货,不产生纠纷。”
双方最后决定以45万元成交。因郭鹏当时身上只有20万元现金,经协商,郭鹏当即将20万元支付给了刘兴,并给刘兴写了一张25万元欠条,载明:“今欠刘兴字画钱贰拾伍万元,欠款在11月底前全部付清。”
“捡漏”变成“打眼”, 拒付欠款闹上法庭
一周时间,花了不太多的钱,购买了两批字画,觉得捡了不少的“漏”,郭鹏十分开心,邀请不少藏友前来鉴赏。然而,郭鹏并没有收到意料中的赞赏声音,相反许多藏友看后支支吾吾、躲躲闪闪。后来,在他的再三询问下,藏友们才说出了真心话:“这些字画不像是真品。”郭鹏将信将疑,有些不放心,遂带着字画到苏州国画院找一些专家鉴定。专家认为,字画绝大多数是赝品,仅有的真迹也与售价相距甚远,郭鹏一听,心凉了半截,就不愿支付余款。刘兴则表示真假自负,不得反悔。但是,因双方的差距太大,经多次协商均无果而终。在这样的情况下,郭鹏于2014年10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刘兴在字画交易中存在诈骗行为。公安机关将郭鹏从刘兴处购买的一批字画及杂件委托吴中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鉴定。结果这批字画杂件的鉴证价值仅为8150元,其中字画价值为7950元。字画中,真品约占47%。赝品中,鉴定价格最高的单件字画为400元;真品中,鉴定价格最高的单件字画为300元。经审查,公安机关以郭鹏控告的诈骗案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拿到鉴定结论,郭鹏顿时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之后的25万元欠款,刘兴多次催要,但郭鹏拒绝支付。2015年7月,因迟迟收不到欠款,刘兴来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郭鹏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立即偿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
郭鹏辩称,在交易之时,刘兴保证字画为真品,而实际上刘兴出售的大部分字画为赝品,经鉴定实际价值仅为7950元,远低于交易价格,刘兴存在欺诈行为;即使不构成欺诈,本人将交易字画当真品购买,存在重大误解;刘兴将市值不到万元的字画以45万元的高价出售给本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显失公平,故刘兴之诉请予驳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郭鹏对刘兴提出了反诉,说:“我在刘兴保证字画为真品的情形下,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兴30幅画作,并根据刘兴的要求抄写‘真假自负’的证明。购买后,发现大多数字画为赝品,双方交易显失公平,故诉请判令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刘兴退还本人已付画款20万元;如法院经审理认定不能撤销买卖合同的话,本人申请法院对双方交易价款进行调整,变更至双方‘两不来去’,即本人无需再向刘兴支付余款25万元。”
针对郭鹏提出的反诉,刘兴辩称:“我在交易时向郭鹏表明‘真假自负’;字画行业存在‘买卖自愿、真假自鉴’的惯例,交易习惯不允许成交后轻易反悔,故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行规怼上法规, 一纸判决平衡冲突
吴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字画行业系高风险与高利润并存的行业,应存在“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惯例,不允许字画成交后随意反悔。但此类交易同样应当合乎民法与合同法有关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双方交易的标的物大部分为名家字画,如系真迹,相关名家书画市场价值每幅高达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而双方每幅均以几万元计价,交易单价及总价明显低于市场行情,即字画为赝品的可能性很大。就出卖方刘兴而言,其长期从事字画交易行业,对其出售给郭鹏的字画的来源及进价应当知晓,对其品质亦应有一定了解,但其不能明确证明或说明字画的具体来源及进价,其所述不知字画真假、“铲地皮”收购等情况不尽可信。就买受方郭鹏而言,按理应有一定文化,对字画真假也应谨慎判别,而实际仍误信购买。故双方对交易标的的真赝均应有一定认知。据此该合同订立时交易利益与风险就明显失衡,故不应适用“真假自负”的交易惯例。该合同不足以认定刘兴的欺诈或郭鹏的重大误解,然而,合同标的物成交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悬殊,对买受方形成重大不利,应构成显失公平,属可变更撤销的合同。
本案合同为可变更合同,可相应变更折减合同价款。合同价格为45万元,而标的物的评估价值为8150元,两者相差悬殊,基于公平考量,合同价款应可较大幅度减价调整。双方交易的字画中也存在一定数量的真品,评估价值虽不高,但郭鹏对交易标的物无论是否真假而自愿购买,以诚信考量,也应承担相应后果。综合以公平诚信原则作利益平衡,可裁量参照双方当事人已履行部分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为20万元。鉴于郭鹏已实际支付刘兴价款20万元,现刘兴要求郭鹏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余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郭鹏要求撤销合同全部退还价款的主张予以驳回。
2015年12月10日,吴中法院依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刘兴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16年11月28日,苏州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 评
时逢盛世,古玩风行。大量的古董珍宝隐于民间,交易十分活跃。民间古玩交易,鱼龙混杂,价格无谱,风险巨大,但古玩市场具有的巨大投机性和豪赌性,让越来越多的人涉足该领域。收藏古玩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但“看走眼”买到赝品古玩的事情也屡见不鲜。
正因如此,古玩交易中存在着两个众所周知的极端。一是卖家卖低。价值几十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珍稀古玩,因不识货三文不值二文出售的,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用古玩界的行话来说,买家就是“捡漏”了;二是买家买假买贵。珍稀古玩,自然是很少的,价值也就很高,在利益驱动下,赝品便层出不穷,花大价钱买到的只是赝品,在古玩界非常普遍,用古玩界的行话来说,买家即为“打眼”了。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古玩市场的健康发展,平衡玩家之间的权益,在长期的演变中,约定俗成了一些规矩,成为古玩行里的行规,如“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等等。这些行规,体现了交易的公平性,其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应当遵守,不允许成交后随意反悔。这是因为,古玩因其年代久远、风格冷僻或其他原因确实真伪难辨,交易双方的预期利益均有对等的不确定性,获益与风险对买卖双方而言亦相对平衡。
然而,本案中,30余件字画,双方议价仅在45万元,从古字画的行情来看,交易的总价款与市场行情完全不能对应,显著不成比例;从交易字画的出处来看,卖家又不能准确说出来源,此种情形下的交易无公平可言,如仍要求买受人坚守“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习惯,则有悖于我国民法和民事生活中的诚实信用、公平正义与善良风俗。法院根据买卖双方应持的谨慎态度,对交易价格进行了变更,与古玩交易行规和现行法律规定,均不冲突。
时下,越来越多的人喜欢收藏把玩文件,以致如今文玩在市场上流通更加广泛,深受广大藏友欢迎。不过文玩这种东西向来是专业收藏人士的宠爱,对他们来说就不单是“玩”那么简单。所以如果不是专业,还请别趟浑水。要知道,收藏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