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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意志与自由观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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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意志与自由的关系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以意志发展的三个环节为起点,深入分析了意志与自由的关系。他认为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具体的。所以意志和自由是联系在一起的,自由就是指意志的自由。

[关键词]意志 自由 黑格尔

[中图分类号]B516.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9-0104-02

引言

个体的自由一直是人们生活中一个最基本的追求。但对于自由的本质,人们却很少去探讨。如果对自由的概念不明晰,就去追求自由,这必然会一无所得。所以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受到世俗生活的束缚,处于一种不自由的状态。黑格尔在其著作《法哲学原理》中,对意志自由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阐述了意志发展的三个环节,把自由归结到了意志的范畴。他认为,就像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只有意志才拥有自由。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

一、意志与自由的辩证发展三个环节

黑格尔对意志和自由的分析不是孤立和静止的,而是通过动态的发展环节,在与整体的联系中演绎意志和自由的概念。他认为,意志的发展经过了三个环节,从而也对应着不同形式的自由。只有充分认识意志发展的三个环节,我们才能充分了解意志和自由的本质。

(一)纯无规定性的意志――抽象的自由

黑格尔认为,意志发展的最初环节是一种纯无规定性的状态。在这个环节中,意志的各种规定性都被超越。所有出于本性、需要、欲望和冲动而存在的限制都被消除了。在这最初的阶段,意志没有任何的限制和规定性,处于一种没有任何约束的状态。这是意志的最初状态,否定一切限制和规定,完全没有束缚。所以意志具有可以从其自身中设定的每一个规定性中抽象出来的绝对可能性,具有从一切内容和界限中越出的能力。

在这一环节中,意志能够抛弃所有特殊性和规定性,而达到一种纯意志的状态。一切表明个体性或特殊性的规定和特征都不存在了,个体与个体之间不再存在区别,成为一个无性质的统一体。意志此时就是一种抽象的意志。意志在这最初状态中所具有的自由就是否定的自由,能够使其摆脱一切东西的束缚,放弃所有目的,不受任何事物的限制,从而达到一种不受任何束缚的状态。

因此要获得自由,意志就要打破一切规定和限制。由此可以看出,这种否定的意志只有在破坏一切规定和限制的时候才感觉到自己的存在,只有在否定所有约束中才体会到自己的绝对自由。“对否定自由的自我意识正是从特殊化和客观规定的消灭中产生出来的。”①因此,当一切特殊性和规定性都不存在的时候,自我意识这种主体性也随之丧失,从而促使意志向第二个环节发展。

(二)特殊化的意志――任性的自由

第一个环节中,意志摆脱一切规定性的最终结果是失去了主体性。意志在越出一切特殊性和约束性的同时也抛弃了自身。没有任何限定,实际上主体性就不存在了,这是意志在第一环节存在的无法避免的矛盾。因为一旦设定自身,获得主体性,必然设定区别,与意志希求无规定性相冲突。因此,在第一环节中,意志最终会失去主体性。理性必然促使其继续发展过渡,重新找回自身。意志获得主体性的方式就是设定自身,给自身以特殊性和规定性。

意志通过把自身设定为一个特殊的东西,给自身以规定性,就设定了差别、区分。于是意志开始进入到一般的定在,由此重新获得主体性。同第一个环节一样,意志在此时的自由也是一种否定的自由――扬弃,即对第一个环节中纯无规定性的扬弃。所以,第二个环节是作为跟第一个环节相对立的环节而出现的,这也是意志发展的必然。这个环节实际上对应着两种不同性质的自由。一种是否定的自由,即对纯粹普遍性或者纯无规定性的否定。另一种是肯定的自由,通过设定一种规定性作为自身的规定,是对这种规定性的肯定。然而,这种最初的对规定性的肯定是具有偶然性的。因此,这种自由又可被称作任性的自由,即对各种规定性选择的偶然性。

虽然第二个环节中包括两种性质不同的自由,但它仍然不构成自由的全体,和第一个环节一样,是片面的。在无规定性中,自由是不具有任何意义的。因为自由必须要有一个主体,失去了主体,自由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可言。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如果彻底否定了第一个环节,那么在第二个环节中,意志设定特殊性和规定性,实际上是把自己投入到一个新的牢笼当中。第二个环节意志重新设定限制和规定性,就是在求得主体性的同时又失去了自由。所以,这一环节的意志和自由仍然是不完善的。理性必然促使意志继续向第三个环节发展。

(三)真正的意志――具体的自由

具有自我主体性的意志只有通过反思自身的特殊性,并意识到自己具有普遍性才可以成为真正的意志。也就是说,意志仅仅意识到其个体性或特殊性是不完满的,不能称之为真正自由的意志。当且仅当它通过反思其特殊性和规定性而意识到其普遍性,并且将自身设定在特殊性和规定性之中,它才成为真正自由的意志。这一过程在第三个环节中得到了实现。

意志在自身中对其特殊性和规定性进行反思,又回到普遍性。通过反思,意志知道这种规定性是它自己的东西,这种可能性和规定性是自己设定的。各种规定性也只是一种单纯的可能性,自身完全可以不受这种可能性的约束。而自身之所以在其中,只是因为自己把自己设定在其中而已,自己仍然具有从一切规定性中越出的自由。所以在最终环节中,意识知道自己是普遍物,具有从一切被规定的东西中抽象出来的可能性,同时也具有个体性和特殊性,知道自己是具有特定对象、内容、目的的特殊物。具有主体性的意志通过对自己的特殊性进行反思,坚持自我主体性的同时又意识到自己的普遍性,从而使特殊性和普遍性达到统一。因此意志发展的第三个环节是前两个环节的统一。意识发展的最终环节就是意志在规定自己的同时仍然坚持其为普遍物。从而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和主体性。这是意志发展的最高阶段。

真正的自由也是一样,“自由既不存在于无规定性中,也不存在于规定性中,自由同时是它们两者。把自己完全局限于一定事物的意志是固执者的意志,他不具有这种意志时,就感到不自由了。但是意志是不受某种局限的东西约束的,它必然要越此前进,因为意志的本性不是这种片面性和约束性;至于自由是希求某种被规定的东西,但却在这样一种规定性中:既守在自己身边而又重新返回到普遍物。”②此真正的自由并不是能够摆脱一切限制和束缚的抽象的否定的自由,也不是偶然将自己设定在某一规定性的任性的自由,而只能是这样的,即自己将自身设定在自我规定的特殊性和规定性之中,同时又意识到一切规定性是自我规定,自己具有摆脱一切束缚的能力。

这样,意志与自由的本质就在这三个环节的辩证发展中得到了阐释。因此意志和自由是不可分的,是一体的。

二、结语

意志与自由这两个概念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将两个概念统一起来把握,才能使我们对意志与自由有更深入的认识。黑格尔的意志与自由观实际上否定了两种片面的自由观。一种是否定一切,冲破一切规则限制的否定抽象的自由;另一种是任性选择,为所欲为的盲目的自由。所以,否认约束,视一切规则规定为自由障碍的自由观是错误的。破除了一切束缚,一切规定,自由也就失去了意义。然而,任性妄为,不通过理性对冲动和各种选择加以指导,必然会被欲望奴役,丧失自由。因此只有通过理性的指导,我们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

注释:

①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第14页.

②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第19页.

【参考文献】

[1]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洛苏尔多(著),丁三东(译).黑格尔与现代人的自由[M].吉林: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

[3]薛华.黑格尔、哈贝马斯与自由意志[D].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