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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日“普惠制”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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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在世界贸易中占有份额的不断增加,以及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各普惠制给惠国或逼迫中国“毕业”。

不久前,欧盟延长了将要在2011年底到期的现行普惠制方案(GSP Scheme),而日本则全面修订了普惠制方案,美国也在今年暂时中止了普惠制的实施。

欧盟:延长“实施期”

2011年5月10日,欧盟委员会向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了修订现行普惠制方案的建议法案文本(2011/0117(COD)),供欧盟议会和部长理事会进行讨论、修订和批准。这一法案最迟于2014年1月生效。

而当前的普惠制方案原本应于2011年12月失效,为避免在讨论新普惠制方案建议的过程中,原有普惠制失效,欧盟委员会已提出“延期”(roll-over)法案,将现有制度延长使用到2013年底。该法案(REGULATION(Eu)No 512/2011)于明被公布。

对于如何修订普惠制方案,欧盟有这样的“思路”:

将普惠制集中于更少的国家。在享受优惠的产品范围和优惠幅度不变的同时,一些国家将不再有资格享有优惠。这些国家包括:根据世界银行的国际普遍接受的划分标准,已实现高等或中高等人均收入水平的国家(例如:科威特、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和卡塔尔);在向欧盟进口方面享有至少与在普惠制项下同等优惠的国家,例如自由贸易协定下的国家或实施特殊自主贸易制度的地区;一些享有另外的对发达国家市场准入安排的国家或地区;根据最近3年的数据,按一般的立法程序最后阶段列明的受益国。

通过允许与弱国进行贸易给予额外的零关税优惠的特殊的普惠制安排(“GSP+”计划)的真正实施,促进其遵守人权、劳动力标准、环境以及良好的政府管理等核心国际标准。

加强通过“Everything but Arms”(EBA)计划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减让的有效性。

增加预测性、透明度和稳定性。目前该制度3年一审,按建议法案,此制度将变为开放式的。这对欧盟的进口商来说,从普惠制受益国购买货物会更容易,更有吸引力。此外,所有程序会在清晰准确定义的法律原则和客观标准下变得更加透明。

对于当前普惠制的延期法案,欧盟规定:

将现行普惠制方案(CounciIRegulation(Ec)No 732/2008)延长有效期,最迟至2013年12月31日。

延长现有受惠于“GSP+”计划的受惠国所享受优惠的有效期至上述日期。享受“GSP+”计划的受惠国不必再次申请。但这一规定不得损害毕业条款、暂时撤回优惠条款和保障措施条款的效力。

希望自2012年1月1日起享有“GSP+”计划的国家需在2011年10月31日之前递交申请。

日本:全面修订

2011年4月1日开始,日本实施新的特惠关税制度,即新普惠制方案,其有效期到2021年3月31日。与上一期普惠制方案相比,其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原方案中对于部分工业制成品规定了优惠上限,若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日本从一个国家进口的某种产品超过了该上限的20%,将暂停来源于这个国家的该种产品的普惠制待遇。在新的方案中取消了每年的工业产品的优惠上限,并对适用税率进行了一些调整。

日本为那些经济上已经达到发达国家水平的国家制定了一个“毕业”系统,也为那些在全球具有高竞争力的产品制定了“排除产品”的机制。新方案根据产品竞争力,对“排除产品”的标准和范围也进行了修订。排除的标准是过去连续3年中输入日本的产自受惠国的产品平均价值超过15亿日元以及超过输入日本的来自全球进口货物总值的50%(以2011财政年度为例,必须考虑过去3年,即2007、2008和2009年的进口情况)。按照这一标准,日本取消了原产于中国的很多产品的普惠制待遇。在原方案中,有10类(HS六位数级税号)中国产商品不再享受日本的普惠制待遇;而在新方案中,从2011年4月1日起,有15类中国产的农产品或水产品(HS六位数级税号,主要包括牛蒡、松茸、姜、鱼类、蟹类、扇贝类)、85类中国产工业品(HS四位数级税号,主要包括化工产品、塑料制品、板材、木制品、纺织品、建材、金属制品、玩具及部分日用品)不再享受普惠制待遇。

在2011年1月,根据联合国决议,决定把已经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马尔代夫共和国从享受日本特殊普惠制待遇的最不发达国家名单中去除(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美国:方案尚未延期

美国上一期的普惠制方案原应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之后延期到2010年12月31日。美国国会曾于2010年12月审议是否将授予普惠制待遇的期限延长,但最终决定延期再审,而没有做出延长普惠制待遇的行动。因此,自2011年1月1日,从原普惠制受惠国进口的原享受普惠制待遇的货物只适用规定的正常贸易关系关税税率(即最惠国待遇关税税率)。

虽然国会将在何时批准延长普惠制方案还不得而知,但奥巴马政府支持国会采取行动延长普惠制方案的实施,并为这个目标与国会合作。

历史上美国曾多次中断普惠制方案的实施。上次中断是在2001年,美国国会是10个月之后最终再次授权了该方案。在1993年至2002年间,普惠制方案的实施曾七次中断,中断时间从1个月至15个月不等。在这期间的每次延期都对该计划到期后的时间具有追溯力,但不知今后的再次授权是否有追溯力。

影响几何

欧盟――迟早要“毕业”

从近期来看,由于欧盟延长了现行普惠制方案的实施期,中国输欧的部分商品仍可按现行欧盟普惠制方案享受普惠制待遇。但实际上中国比较有竞争力的大多数产品都已被欧盟取消了普惠制待遇,而适用最惠国税率。对于中国可以享受的一般普惠制待遇,其“毕业”的标准为;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产品组连续3年超过所有优惠进口的同类产品的15%,对于纺织品,阈值是12.5%。根据欧盟委托的一研究机构关于评估普惠制效果的报告,中国“已毕业”的产品类别包括协调制度(HS)第六类化工品、第七类塑料及橡胶制品、第八类皮革制品,第十一类至第十八类的纺织品、鞋帽等日用品、石料、陶瓷及玻璃制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仪器设备等大多数制成品以及第二十类包括家具、玩具在内的杂项制品。对于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其他类产品,如食品、木制品等又面临欧盟越来越严格的检验检疫的规定。在能够享受普惠制税收优惠的产品类别中,中国应充分利用其优惠待遇,但也要做好准备,当出口到欧盟的量增加后可能会被迫“毕业”。

从中长期来看,中国产品在欧盟市场的全面“毕业”是迟早的事情。2011年7月1日,世界银行根据2010年各国的人均国民收入,调整了部分国家的分类,中国从中低收

入国家(lower-middle-income economy)被调整为中高收入国家(upper-middle-incomeeconomy)。而在欧盟委员会提交给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的建议法案中就提出已实现高等或中高等人均收入水平的国家不应再享有普惠制待遇。按照中国稳步发展的趋势,3年之内应不会再降为中低收入国家,到欧盟2014年初实施新的普惠制方案时,可能就会全面取消中国的普惠制待遇,即“国家毕业”。

日本――上限取消是利好

在日本实施的新的普惠制方案中,中国出口商应特别关注两点。一是工业品优惠上限的取消是一个利好,但如进口到日本的某类产品的绝对量连续3年超过15亿日元或超过总进口量的50%,日本仍会运用“排除产品”的机制中止该中国产商品的普惠制待遇;二是关注已被取消普惠制待遇的中国产商品的范围和税率的变化,这些不再享有日本普惠制待遇的商品基本涵盖了我国的优势出口商品,普惠制税率与最惠国待遇税率之间基本差距2到6个百分点,部分敏感产品的税率差距可到10个百分点以上。

企业应充分考虑到成本和价格提高对市场的影响,做好应对措施,也可将部分产品的生产转移到其他发展中国家,取得原产资格后再出口到日本。像这次“排除产品”中绝大多数是中国产产品,只有巴西产的咖啡和泰国产的糊精及其他变性淀粉这两类来源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取消了普惠制待遇,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并没有被排除在外。

美国――延期或是好消息

因为中国不在美国普惠制受惠国的名单中,所以受到普惠制方案未能延期的影响不大。而普惠制方案延期对中国来说甚至是一个好消息,这使得中国与原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处于更公平的竞争地位。虽然普惠制中断,但可以肯定的是其他美国给予的特殊关税优惠不受普惠制中断的影响,包括非洲发展与机遇法案项下进口的产品、安第斯贸易优惠法案(the AndeanTrade PreferenceAct)项下进口的产品、加勒比海盆地贸易优惠法案(the CaribbeanBasin Trade Partnership Act)项下进口的产品,因此,中国企业可考虑向这些国家出口原材料或扩大投资,取得原产资格后向美出口,充分利用其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