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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保险改革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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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内很多学者主张参考商业年金产品的设计改革我国现行强制性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针对这种提法,借鉴商业年金产品的设计,结合个人账户的积累和发放过程,对我国强制性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替代率水平作了实证研究。通过精算模型和定量分析,得到以下主要结论:1.在合意的假设条件下,按照商业年金产品的设计改革现行计发办法可以使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达到合适水平。2.延迟退休和提高投资回报率对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有显著作用。3.对投资回报率的随机模拟结果表明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渠道理应放宽。

关键词:强制性个人账户养老金;商业年金产品;替代率

一、强制性个人账户的设计原则与现存问题

我们通常提到的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目前,我国实行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第二层次是国家给予政策优惠、企业自主实行的企业年金;第三层次是居民自愿进行的养老储蓄或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第一层次的国家强制性个人账户。正因为是国家主导、强制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这就注定了国家最后风险承担者的地位。也就是说,如果强制性个人账户出现收不抵支,国家会不惜动用财政手段来确保养老金的发放。因此,如何利用强制性个人账户为个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适度保障,又避免给国家财政带来过大压力,就成为摆在国家政策制定者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国家设立强制性个人账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因个人的短视行为而造成老年贫困问题,希望通过一种强制性制度安排来帮助个人平滑其消费,争取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未来总是充满着不确定性,一个人要想凭借个人力量来解决未来所有的不确定性风险,可能不太现实。因此,国家通过这样一种强制性措施,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风险分散,给人们提供一份基本的养老保障。这样,原本个人需要面对的各种风险,比如长寿风险、投资风险等也转移给了政府。所以,政府必须认真设计强制性养老金个人账户。若设计不好,会引起社会动荡和增大财政风险。

强制性个人账户的运行包含两个阶段:积累阶段和养老金发放阶段。在积累阶段,国家需要确保个人账户的缴费及时到账,然后要努力实现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个人账户的投资原则应该是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增值。在养老金发放阶段,计发办法的设计显得尤其关键。因为这不仅直接关系到个人退休后的收入流,而且也决定了国家所要承担的风险。国务院2005年12月3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另外,国家制订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但是,实际上,要合理确定计发月数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我国的个人账户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一种强制储蓄,强调个人所有权及可继承性,并没有再分配的功能,不能实现保险分散风险的目的,目前最主要的就是不能实现财富从短寿者向长寿者的转移,所有的风险都由国家来“兜底”。所以,计发月数越长,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越低,国家财政负担越轻;计发月数越短,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越高,国家财政负担越重。无论如何,政府必将负担长寿者超出计发月数的那部分养老金。如果政府想减轻自己最终承担的责任,则只有增加计发月数,以降低替代率为代价。综合以上分析,强制性个人账户的设计原则是要综合考虑个人退休后养老金替代率水平与国家财政“兜底”风险之间的平衡。

近几年,国内学者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研究兴趣日渐浓厚。吕江林等(2005)[1]、王积全(2005)[2]、张勇(2006)[3]等分析了现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不合理之处,指出如果按现行计发办法坚持下去,个人账户基金将会出现巨大基金缺口。同时,他们也认为只要不强调个人账户余额的继承权,根据生命表,参考商业年金产品的做法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就可以大大降低个人账户基金收不抵支的风险。但是,这种说法只是从个人账户基金平衡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在强调个人账户基金平衡、减轻政府债务风险的同时,我们同样也应该关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替代率水平,因为这与个人退休后的福利密切相关。据我们所知,国内目前相关文献主要集中于改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政策建议,而缺乏对改革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的测算分析。针对此现状,本文的目的是借鉴商业年金产品的设计,结合个人账户的积累和发放过程,对我国强制性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替代率水平进行实证研究

二、商业年金产品类型和基本计算公式

按照给付方式进行划分,商业年金产品可以分为两类:生命年金(lifeannuity)和固定期限年金(termcertainannuity)。前者为退休者提供收入流一直到其死亡,后者的期限可以是10年、15年等,这类年金在预先设定的期限内进行支付。如果个人在指定期限未到期之前死亡,通常会返还部分本金给受益人。最常见的固定期限年金为预期寿命年金(lifeexpectancyannuity),此时指定的期限长度为个人购买年金时的预期余寿。

商业年金产品为强制性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借鉴。个人可以将退休前一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换成生命年金或预期寿命年金进行发放。但是,针对预期寿命年金,我们还需要特别注意:在商业保险中,若年金领取人在指定期限未到期之前死亡,保险公司通常会返还部分本金给受益人,而且即使年金领取者到期后依然存活,保险公司也不会继续支付。但是,国家强制性个人账户却不能采取这种做法。首先,作为强制性制度,国家必须承担个人的长寿风险,即为长寿者提供退休收入直到其死亡,而且国家也需要利用过早死亡的年金领取者未领完的本金来抵消部分年金领取者的长寿风险,否则国家将承受很大的支出压力。

无论是生命年金还是固定期限年金,其支付额的计算公式都不复杂。根据SuzanneDoyle、JohnPiggott(2002)的理论,[4]从精算公平的角度,标准生命年金支付额的计算公式为:

[4]SuzanneDoyleandJohnPiggott.MandatoryAnnuityDesigninDevelopingEconomies,SocialProtectionDiscussionPaperNo.0208,WorldBank,Washington,D.C.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