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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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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的现状及问题

(一)培养目标定位逐“新”求“全”

面对社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和趋势,一些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盲目“赶潮流”,一厢情愿地追求“创新型”“复合型”“全面发展的精英型”的人才培养目标。在确定培养人才的服务方向时,几乎涵盖了所有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工作单位和部门。在培养人才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上,一方面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对国内现行法的规定较为全面地把握和理解,并且对国外立法的历史与现状、理论与实践也通晓知悉;另一方面要求学生能够娴熟地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以期让学生成为能够自如应对各种法学理论或实践问题的能手。而事实上,要在有限的大学本科四年内培养出这种法学全才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培养目标定位中“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培养要求缺位尽管大多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中都有“高素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等表述,似乎对培养对象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隐含的要求,但却鲜有明确地指出这两点要求,而这恰恰是合格法学人才培养的关键所在,关系到培养对象在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能否坚定政治信仰和坚守职业操守,这也是人才最为核心的素质要求。

二、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的依据

(一)外在依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学人才的需求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输送合格优秀人才,其人才培养的规格和标准必须与社会这个“市场”的要求相适应。所以,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定位切忌盲目,要培养“适销对路”的人才,增强办学的针对性,必须要进行社会对法学人才具体需求情况的深入调研,再以此为依据并结合自身实际来定位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

(二)内在依据:自身的办学基础及办学条件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在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办学实际,并注重突出自身的办学强项和优势,逐步凝练办学特色,以特色品牌和优势项目带动整体办学的推进,循序渐进地谋求发展,切忌好高骛远。此外,应当根据培养对象的个性特点、兴趣专长、发展潜力等个体因素,确立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方式和目标,切实做到因材施教、因势利导,实施个性化教育,这样才能使学生在自己成长成才的同时,满足社会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

(三)可行性依据:法律职业人的素质要求法学专业主要是为培养法律职业人而开设的,其培养目标定位也自然应与法律职业人的素质要求相契合,也只有这样,法学专业的办学才是可持续的。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人有三类:一是法律实务型人才,像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工作者、行政执法人员、公证员、仲裁员等,主要侧重于对法学知识应用能力和实际操作水平的要求;二是法学理论型或学术型人才,如高校及科研院所从事法学教学及研究的人,主要侧重于对法学理论素养的要求;三是复合型法学人才,即从事的行业或职业虽然与法律并不直接相关,但却对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有着较高的要求,如金融、证券、保险、贸易、房地产等行业的工作人员,既要有相应的专业性知识,还应对相关法律规定颇为熟捻并能实际运用。由此可见,地方高校必须将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与法律职业人的素质要求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做到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供求平衡。

三、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的基本原则

(一)相对稳定性与发展性相结合的原则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应在一定的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以更好地、明确地指引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向既定目标推进。但同时培养目标定位也需要适时地根据自身办学实力的增强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发展和调整,逐步向更高的目标迈进,从而不断提升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规格和层次。所以,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还应具有一定的发展性。首先,发展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在人才培养上,要循序渐进,打好基础,创出品牌,形成特色,这样才能逐步提高办学水平和层次,增强办学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其次,发展是一个不断向前推进的过程。一所有远见的地方高校,在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下,要大力开展科学研究,为高层次人才培养提供学科支撑、创新动力,使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不断向前推进。

(二)专业技能和学术素养培育有机融合的原则一些地方高校,由于应用型教学是弱项,所以在法学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过程中,往往期望能在这方面有所强化,使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够成为应用型人才,实践动手能力强,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法律问题,并能在求职就业中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这种愿望虽然好,但却会在关注实践教学的同时忽视对学生理论学养的纵深培养和教育,造成学生的专业技能不仅没有得到有效提升,而且其专业理论素养也得不到较好的积淀和锤炼,从而影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培养质量。另外,也有一些地方高校由于本身就是高职院校发展而来,其法学专业教育注重实用性,重视学生专业实践操作技能的培养而忽视学生专业理论基础的培育,显然这种人才培养的方式也是不可持续的。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应兼顾专业技能和学术素养的培育,培养出来的合格法学人才应该是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是一个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人。在专业知识上,不仅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应有丰富的法学实践知识,乃至其它相关方面的知识。在专业能力上,应避免过分重视应用型人才的职业技能培养,要重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培育其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因此,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办学应“树立注重素质教育,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与提高素质为一体,相互协调发展、综合提高的思想”,促使法学人才的全面发展。

(三)体现地方性和行业性的原则地方高校的特点是兴建于地方、服务于地方,地方特色鲜明,服务角色清晰。它们不仅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更与地方的行业发展联系紧密。因而,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必须以培养地方所需的法律职业人才作为自身的目标定位和价值取向,在人才培养上既要准确把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其趋势走向,又要主动、灵活地适应本地方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情况,充分发挥高等教育服务社会的职能。当前,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既有发展的机遇,又有困难的挑战,必须结合自身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找准培养目标定位,这样才能赢得发展的机遇,为其办学实力的壮大和可持续发展奠定较好的基础。所以,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不能因为自身办学基础薄弱而妄自菲薄、畏缩不前,而应当顺应时代潮流,乘势而上、积极探索、大胆改革,科学合理地定位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走出一条适合自己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作者:张鹏宇单位:许昌学院法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