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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保护妇女儿童不只是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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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国内的时候,曾经在高校宣传部任职。某日市里举行普法工作研讨会,领导派笔者参加。夜晚几个学校的代表坐在一起闲聊,某复旦教授感慨地说:“中国的某些法律,从颁行之日起就不是为了施行的。”为什么这么说呢?该教授解释:比如教育法或者高教法里第几款第几条规定,教育经费必须达到整个国家预算的百分之几,但是它没有说,如果达不到这个水平,应该去追究谁的责任,以及谁有权力追究这个责任。这种法律就是空架子,不可实施的。

比如我们常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从法律到学者,可是我们的司法体系,我们的税务体系,从来没有把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的这个口号体现出来。在西方,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这一因素,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得到体现。比如税务,每年的美国加拿大家庭都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报税,纳税不仅仅是根据收入高低,还要综合家庭人口多少。丈夫和妻子可以互相借用对方的免税额度。所以大部分的工薪阶层每年多多少少都会拿到一部分退税(因为所得税是公司代缴)。

加拿大的很多公园以及各种活动,有单独出售的个人票,也有打了很大折扣的家庭票。买家庭票相比于买单张票会便宜很多。比如多伦多的公共交通局,在周末和法定假日,为了鼓励家庭出游,一个家庭可以用一张日票无限制多次往返。

在中国,我们常常从报纸和电视等主流媒体看到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口号,可是通常在实施上,没有有效的法律作为支持后盾。立法上有缺陷,执法上更是缺乏行之有效的程序保证。

我们从海外的网络媒体上经常看到国内有儿童被亲生父母或者继父母虐待致残致死的新闻,看着那稚嫩的花朵还未开放就凋零,为人父母的心怎么一个痛字了得!

这些儿童能被虐待到致残致死的程度,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平常的日积月累中,做父母的就经常虐待孩子,不顺心了毒骂毒打拿孩子撒气是家常便饭,亲戚邻居皆有所闻,但是中国人一向认为孩子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打孩子属于“家务事”,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不便干涉。

有胆子大“爱管闲事者”,也顶多对正在施虐的父母进行暂时的劝阻,孩子照旧还要回家战战兢兢地生活,哪日父母一个不顺心,照样拳头棍棒落下来,日子又陷入黑暗。直到哪天孩子被打残进了医院或者脆打死了。邻居朋友跌足长叹――早日进行干涉就好了。早日进行干涉就好了?怎么好了?报警?我们的执法机关会做怎样的处理?我们的司法机关又会做怎样的判决?

为了写这篇文章,笔者特地上网查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涉及到虐待。具体有――

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五十二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法规定,第十二款之前的各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按照道理,如果这项法律真正执行了,那么还可以算是良法。我们的儿童被父母虐待的时候,邻居报警,警方或者什么别的组织介入,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但是以笔者在中国生活了三十几年的经历来看,从来没见过哪个父母因为虐待自己的孩子而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父母离婚,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被从一方转到另外一方除外)。

国外在这方面就明确多了。他们有专门的儿童保护组织处理这方面的事务。这个组织的作用在这个社会广为人知。社会公众意识认为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具有独立的人格,需要被保护被尊重。一旦发生虐童事件,无论是邻居还是学校老师,都不会坐视不管,充分发挥“狗咬耗子”的精神。致电儿童保护组织。儿童保护组织接到电话,或者警方接到电话,两个机构一般会联合出动,天降神兵,把儿童带走,虐童父母在家里坐等法院传票。

儿童保护组织不是政府机构,权利却非常大。起了一定的执法机构的作用。他们负责将父母至法院,由法官决定该父母能否继续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一旦法官认定该父母虐童成性不堪为父母,那么他们就惨了,孩子将被永久性带走寻找寄养家庭,继而有可能被人正式领养。所以在西方,主流社会的共识就是不能打孩子,要跟孩子耐心地讲道理。父母的一举一动都将是孩子的榜样。一旦动手打孩子,后果可能非常严重。

说完儿童,再说说妇女保护。西方妇女解放、性解放历史悠久彻底,男女在未婚的时候性关系比较随便。基于宗教原因,意外怀孕也不大选择堕胎,所以社会上有很多单身妈妈带着四、五个孩子,每个孩子都有不同的父亲。这种人一般受教育程度不高。生活在社会底层。靠社会救济为生。自己的救济加上孩子的牛奶金,住在政府福利房里,这单身妈妈基本上用不着工作了。中国新移民刚到加拿大,一般来说对这种社会现象不能理解――这不是鼓励懒人的制度吗?!有学生在ESL(English As Second Language)班上发出疑问,老师沉默了一会儿回答:“保护这些妇女的目的在于保护孩子。”孩子是没有错的,保护了母亲才能保护孩子,这是社会的底线。

我们看西方电影。夫妻两个人关系破裂要离婚了,总是男人拎着皮箱离开家门。因为在西方大部分的国家和地区都实行无过错离婚,离婚之前要求一定的分居年限。变卖财产分财产的过程可能很长,在这个过程中,一般是男人搬出去分居。这不是说一定是男人要求离婚,女人要求离婚男人也要照做。他不想这样做,女人找个律师到法庭申请分居,其结果依然还是男人出门,谁让你是男人!

一对再婚夫妻,房子是丈夫承租的,租约在丈夫名下,因为女方的孩子问题发生争执,男人把孩子关之门外,女方报警。警察来了,男人还喋喋不休,问警察:“我可以把她们赶出去。不是吗?这是我租的房子!”警察温和地答道:“据我所具有的知识,应该是你离开这房子,并且你需要继续付房租。”

一对原配夫妇为孩子吵架,丈夫任孩子哭不让妻子管孩子,妻子无奈报警:丈夫在警察面前仍然气势汹汹。警察对妻子说:“你的丈夫一点也不NIC已如果他打了你,你不要怕,我们会有办法的。”但是他们确实没有动手。警察对丈夫说:我们会有办法的。“但是他们确实没有动手。警察对丈夫说:“你们吵得这么厉害,不适合再接触,建议你们各自回避冷静一下。你是男人,我建议你出去,二十四小时之内不能回来。二十四小时之后可以回来。”丈夫无奈,只能收拾衣物离家回避。

在国内的时候,常常看到一些文章说西方妇女开始回归家庭,以此想号召中国妇女也回归家庭不要跟男人在社会上竞争社会资源。我们的这些学者,往往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只知皮毛不知根本。

西方的劳动力价格昂贵,又没有祖父母带孙子一说。一般生了两个以上的孩子,孩子去托儿所的费用就可以吃掉母亲的工资。再加上一个人工作,家庭收入下降带来的税率也随之下降。那么很多家庭可能宁愿母亲辞职在家专职照顾孩子,使孩子得到更好的照顾和教育。

最关键的是,妻子在家里操持家务带孩子的价值是得到社会的充分肯定的。这个肯定不是一句口号,一句空话,而是由法律保障的。一旦夫妻感情破裂,两个人离婚,不仅仅是双方要平分财产。而且因为妻子没有工作,丈夫不仅仅要付孩子的抚养费,还要支付妻子的赡养费,所支付的额度,要保障妻子孩子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当然,这个生活水平不下降是相对于丈夫而言。法律不会让这个男人吃海参鲍鱼。前妻孩子只能喝喝骨头汤。

一个学法律的学生这样说:其实在西方的法律体系下,婚姻是一个契约,夫妻双方有互相扶持的义务。当一方没有工作或者失去工作能力的时候,虽然婚姻关系解除了,但是扶助的义务仍然存在。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当离婚只是平分财产那么简单,当丈夫只需要付孩子的抚养费,妻子有没有工作都不关丈夫的事的时候,你让女人回归家庭,女人敢吗?更何况还有那么多人的收入是灰色收入,转移财产是如此的方便,司法无力,甚至有时候连孩子的抚养费部无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