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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退休干部军粮差价补贴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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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粮差价补贴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2009年3月17日,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发出《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粮差价补贴标准的通知》,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军队有关部门确定下达的年度军粮差价补贴标准,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军粮差价补贴标准。

问:移交各地方政府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的军粮差价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每人每年的具体标准为:

北京市741.17元

天津市741.17元

河北省731.68元

山西省731.68元

内蒙古自治区731.68元

辽宁省722.19元

吉林省722.19元

黑龙江省722.19元

上海市769.71元

江苏省769.71元

浙江省769.71元

安徽省763.87元

福建省782.85元

江西省763.87元

山东省744.82元

河南省744.82元

湖北省758.03元

湖南省758.03元

广东省782.85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733.36元

海南省782.85元

重庆市763.87元

四川省763.87元

贵州省763.87元

云南省763.87元

自治区769.71元

陕西省737.52元

甘肃省737.52元

青海省741.17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737.52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752.85元

这次调整军粮差价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解决。

本刊政策咨讠旬顾问周浩

颁发干部退休证、退职证的规定

问:干部退休、退职后,颁发和使用退休证、退职证是如何规定的?

答:干部退休、退职后,要给颁发干部退休证、退职证。干部退休证、退职证的印刷和使用,1992年1月21日,《人事部关于统一印制干部退休、退职证的通知》(人退发〔1992〕1号)指出:“目前使用的干部退休、退职证,规格偏少,质量不高,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情况。为适应干部退休工作的发展形势,满足广大退休干部的要求,拟对干部退休、退职进行统一印制。文件规定:

(1)干部退休、退职证由人事部统一设计、统一印制。

(2)干部退休、退职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人事(干部)部门统一订购,县以上单位发给。

(3)为避免浪费现象,各地按原式样已印制的干部退休、退职证,可继续使用到1992年12月底,尚未印制的,停止印制。从1993年1月起,全部使用统一印制的干部退休、退职证。

本刊政策咨讠旬顾问庄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