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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砖瓦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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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安监站,各砖瓦企业: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砖瓦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砖瓦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目的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加大安全投入,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内容

整治内容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作业场所安全二大项。

(一)企业管理制度

1、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分解目标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人员,做到责任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各岗位建立安全操作规程。

3、台帐登记。认真做好区安监局下发的十一本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的登记。

4、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或方案,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必须落实整改时间、措施和责任人。

5、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加强对外来民工的安全教育,防止触电、坠落、溺水、煤气中毒、道路交通等事故的发生。

6、企业主要作业场所、相对危险的操作岗位必须设置规范、醒目、永久性安全生产警示标志。

(二)生产作业场所安全

1、机械防护。高度在2米以下的各类机械传动部件(含转动轴、齿轮咬合处),必须安装牢固可靠的防护装置;制砖车间切坯台操作工作必须按规定佩戴防护镜。

2、用电设施。整个厂区具备三级安全用电保护措施(即全厂总保、车间分保、单个移动电器和民工宿舍单保);电源线路布局,电器控制柜、配电箱(板)安装必须安全规范;变压器、自发电设备四周应设置必要的围护设施;对用电设施的管理上必须按规定配备专业电工或电焊工。

3、煤渣、泥土堆场。控制煤渣、泥土堆放高度;严禁从底部陶挖渣、土;取渣、土必须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并使煤渣(泥土)堆形成相对安全和缓坡;有条件的企业,煤渣堆场的作业应尽可能将目前普遍采用的人工撬掘操作改换小型机械铲车替代。

4、轮窑车间。进入窑内拆砖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移动式排风扇必须安装防护罩(网);窑顶火眼洞应落实防范火灾事故措施。

5、吊装码头。码头吊等特种设备必须向质检部门登记备案;安装防止吊索越位的限位装置;钢丝绳应定期保养,并根据其磨损程度及时更新;特种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吊装作业结束后必须切断吊机电源开关。

三、整治时间

2009年3月31日—5月31日

四、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隐患排查。时间:3月31日—4月5日

企业要根据整治工作的要求,认真分析周密部署,制定内部整治方案,召开职工大会传达贯彻、布置落实,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企业生产场所进行一次彻底的安全检查,不留死角。

第二阶段:集中整改。时间4月6日—4月25日

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必须落实责任人、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间,安排必要的资金,逐一整改,直到隐患消除。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时间:4月24日—4月30日

企业通过自查和整改,对在生产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教育广大职工遵章守法,关爱生命,切实强化安全意识,杜绝违章。

第四阶段:复查验收。时间:5月10日—5月31日

区安监局对全区所有砖瓦企业逐一复查验收,对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给予严厉查处。

五、整治要求

1、领导重视。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全过程参与并检查、督促本企业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措施、人员、时间三到位。

2、措施有力。企业应建立检查整治小组,明确人员分工,落实整治措施,切忌流于形式走过场。

3、确保成效。通过整治,生产作业场所安全和企业管理制度必须安全生产要求,持之以恒,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真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