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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妆品法规的现状及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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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市前许可,市后监管”是化妆品管理和法规的主要特点。国产化妆品企业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而且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的,才能获得生产化妆品的许可。另一方面,化妆品被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九大类)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又分为9大类:育发、染发、烫发、脱毛、、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类。只有当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并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后,才可以上市销售。

目前中国化妆品是由政府多部门联合监管,主要的监管部门是卫生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卫生部(MOH)。负责与化妆品卫生相关的监督管理。包括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规范和制度;新原料和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等工作。自从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归属于卫生部后,这些职能全部都转到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AQSIQ)。负责化妆品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包括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批;口岸检验检疫管理;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查;对制修订各项标准的管理等。

相关的主要法规有:

1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 年9 月26 日国务院批准, 1989 年11 月13 日卫生部令第3号。它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条例定义了化妆品,明确了监管部门及职责,规定了化妆品许可制度。随后1991 年3 月27 日卫生部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并于2005年5月20日进行了首次修订。目前SFDA正在着手修订这两部法规。

2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年版)。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与2002年版本的相比它有很大的变化。①对化妆品原料的要求: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增加了13种限用物质;增加了1种限用防腐剂(甲基异噻唑啉酮);增加了4种限用防晒剂;删除4种、增加3种限用着色剂;并首次加入93种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②增加了几种新的禁限用原料的检测方法。③增加了两种防晒化妆品UVA防晒效果评价方法。一种是人体法,一种是仪器法。④增加了有防水功能的防晒产品的测定方法和标识要求。

3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2009年12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与前一版相比,①对国产和进口化妆品有明确的定义,“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内完成的”是国产产品,否则是进口产品。②对提交的材料的要求,所有首次申报的产品都必须提交“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要求配方师在产品设计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可能由原料或生产过程中带进去的风险物质,在原料的选用及生产工艺等方面都要考虑保证成品的安全,这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成品安全的考虑。

实际上《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版已经了征求意见稿,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监管部门对原料要求的放松。2003年出台的《中国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单》基本上还是监管部门参考的已使用原料名单。如果配方师要在配方中考虑使用一些新原料的话,首先必须向监管部门申报新原料。这体现了监管部门从原料的源头监管化妆品成品的安全。目前SFDA已就新原料的分级申报了意见稿。

4 质检总局2007年8月27日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8年9月1日生效。GB5296.3-2008是《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修订,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这两部法规都是有关标签的。GB5296.3-2008除了原先规定的要求在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使用指南、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等外,增加了以下内容:①化妆品全成分标注。②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

自监管化妆品以后,SFDA密集的修订和制定了很多法规以应对新的条件下的化妆品管理。目前很多法规也都在紧锣密鼓地修订和征求意见。毫无疑问中国的化妆品法规会越来越完善,管理也会越来越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