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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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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是否应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提出了具有依据,又符合现实工作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一.现状

目前在税法中有八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按照会计准则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按照视同销售计算了销项税额,但针对上述八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是否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社会上有不同的理论,因此也就有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大家普遍的理论是转移货物属于内部行为,在会计上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按成本金额直接处理;转移货物属于外部行为,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再将成本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二、会计处理建议

(1)对于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目前的社会上普遍的会计处理:委托方需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我认为这是合理的,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写的教材《会计》中“收入”一章中在对特殊销售商品业务的处理中对此进行了描述,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目前的社会上普遍的会计处理:视同买断方式的,销售货物受托方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收取手续费的,销售货物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针对手续费缴纳营业税。我认为此种做法也是是合理的,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在商品销售中形成了增值,符合增值税定义,而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在商品销售中没有形成增值,另外收取手续费,属于一种劳务性质,符合营业税征税范围,所以对销售商品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对手续费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写的教材《会计》中“收入”一章中在对特殊销售商品业务的处理中会计处理也是对视同买断方式的,销售货物受托方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货物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针对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对于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目前社会上有两种做法:一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一种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我认为虽然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算了销项税额,但属于同一主体,风险和报酬并未发生转移,不符合企业的收入确认条件,因此建议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目前的社会上普遍的会计处理: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我认为是合理的,按照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2010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固定资产”一章中关于初始计量中描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所建工程成本”,因此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目前的社会上普遍的会计处理: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我认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用于个人消费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职工薪酬”一章中描述“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费用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因此,用于集体福利,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但用于个人消费,由于其经济利润不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企业的收入确认条件,另外用于交际应酬,实质上属于招待费范畴,属于一种费用性质,是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建议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按成本直接结转更为合理。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目目前的社会上普遍的会计处理: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我认为需要根据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账务处理:如果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投资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者该项投资活动属于“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则会计上将此类投资也视同销售而相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当然也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销项税额。但是,如果相关货物用于投资而形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会计上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要求,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确认计量,即按照货物的原账面价值转账。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目前的社会上普遍的会计处理: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我认为此种做法是合理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不属于成本费用性质,属于股息、红利的性质,是拿企业的利润进行的分配,此时对于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需要按公允价值计量,并相应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形成企业的利润,因此我认为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目前的社会上普遍的会计处理: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我认为此种做法是合理的,由于其经济利润不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企业的收入确认条件,另外在新会计准则下营业外支出的核算范围内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说明该项赠送属于费用性质,是经济利益的流出,建议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直接以成本进行账务处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 ].人民出版社,2010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唐荣全:本科、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矿山坡150号重庆商务职业学院会计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