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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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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风险的管理关乎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风险的爆发、金融危机的发生归根到底还是因为金融管理不善。只有完善金融立法,加强对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才能更好地预防、控制和应对金融风险。

关键字:金融;金融风险;金融法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4-0257-01

一、金融与金融风险

金融是指资金的融通。具体地讲,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活动的总称,广义的金融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甚至包括金银的买卖,狭义的金融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风险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普遍特征,是指由不确定因素导致损失的可能性。金融业当然也存在风险,金融风险是指一定的金融资产在未来时期内预期收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金融风险主要表现为市场风险、制度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作业风险、行业风险、机构风险、法律法规或政策风险、人事风险、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不同形式。其中不同的风险种类在金融风险中所占的比重是不均等的。

二、我国法律对金融风险的防范

目前我国防范金融风险的主体法律主要有:第一,《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各自监管的领域出台的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以银监会为例,自银监会成立以来,出台了一系列包括《金融许可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在内的金融规章,以行政许可制度为基础,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单列了破化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对防范金融风险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我国金融法制存在的缺陷

(一)金融法制不健全

目前金融法制中还存在许多的问题。一方面,我国金融法律不健全,尚有法律真空的存在,比如信托法、期货法等;另一方面,金融基本法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金融法的发展时间不长,也秉承了法律制定宜粗不宜细的原则,金融法的制定也是细致不够。

(二)金融监管制度不健全

金融风险的防范主要还是要靠法律监管,而目前因为金融法制尚不完善,金融的监管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比如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及退出,对金融业务的监管,都是比较混乱的。

(三)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不健全

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直接关系到金融风险的事前防范与控制,金融危机的爆发,已经告诫人们应当尽快建立健全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

四、完善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

(一)完善金融立法

首先,完善金融主体法律。我国目前的金融主体法律并不健全,难以覆盖金融业的各个方面,原来制定的一些法律规范也因时代的发展变得不合适,因此,完善、更新金融法律是当务之急。其次,完善金融主体法的配套法律规范。金融主体法律因其规定的过于原则,在操作性上较差,而金融业的发展又是瞬息万变的,因此,要是法律规范跟上金融业的发展,必须完善金融主体法的配套法规。

(二)健全金融监管体制

首先,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但美国的次贷危机告诫我们,在探索金融衍生产品的同时,应当注重对其风险的评估、防范。目前我国正在鼓励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更应当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其次,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金融风险的防范,不仅要靠社会的外部监管,更需要金融机构本身的自律,金融机构的自律更能及时有效地发现风险,预防风险和化解风险;最后,协调各监管机构的权力。

(三)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信息体系远未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准确、有意义、及时且具有透明度”的标准。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认真负责,全面掌握市场信息,分析和识别风险,给金融业注射一剂风险预防针。同时,应当制定金融风险管理法等相关预警风险的法律,逐渐建立起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参考文献:

[1]任璐.从美国金融危机看国家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J].法制与社会,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