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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扶持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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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全省移民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促进移民干部和相关人员恪尽职守、坚持原则、讲究效率、公正办事,杜绝和减少后期扶持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生产生活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1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财政、移民、审计、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监督检查,纳入年度检查、审计计划,定期进行检查;监察机关要把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情况纳入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范围,发现问题及时督查纠正、查处。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法规情况;

(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开展情况;

(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拨付、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建立社会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和移民群众来信来电举报;

(二)走访移民群众;

(三)不定期地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进行检查、审计。

第五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下列情形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按照《意见》中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开展工作,自行其是,随意扩大政策口子;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乱审核、审批,弄虚作假、高估冒算、虚报冒领;

(三)对后期扶持资金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计收、解缴,擅自减、免、缓征;

(四)搭车乱收费,隐瞒、滞留、挤占、挪用、截留后期扶持资金;

(五)不按照后期扶持计划及时拨付资金,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移民反映的情况不及时处理,造成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追究行政责任人的过错,应根据不同情节,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由所在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情节和后果较轻,责成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和后果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

(四)情节和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徇私枉法、严重失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被追究的过错责任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处理。对给予纪律处分的责任人,必要时可以调离岗位。

第八条损害移民合法权益依法予以行政赔偿的,由本单位先行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九条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申请复查或复核。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