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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建筑材料买卖案件涉诉成因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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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以来,国家加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力度,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与新类型问题,其中,对于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尤为突出,表现在审判业务方面就是涉及建筑材料买卖案件数量增加,案件较其他买卖合同案件更为复杂,部分案件主体不明确,部分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给案件的正常开展带来一定的难度。比如今年5-7月在笔者审理的13件买卖合同中,涉及建筑材料买卖的案件就有10件,占 76.92%。

一、原因分析

混凝土买卖的案件中多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分析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中小企业融资难,资金周转困难。我市大部分为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因资信等级低,缺乏抵押资产,融资成本高等原因,难以得到银行资金支持,故一致存在资金不足问题。有的银行相应增加了对贷款的管控,提高了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难度。虽然有关部门取消了信贷规模的限制,但由于中小企业在融资能力上的天然劣势,这些政策措施仍然难以惠及中惠及中小企业。为了能承建项目,房地产行业承建方多需要垫资建设,部分资金基础单薄的建筑公司不得不借贷大量资金,因近期资金链的断裂,工程无法继续,但又没有达到开发商付款的条件,工程陷入僵局,加之材料商、建筑工人催要货款、工资的压力,部分工程的项目经理外出避债,也是引发此类案件增加的原因之一。这种情况下还将引发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逾期交房的诉讼案件的增加。部分混凝土供应商,感觉行业内资金较紧,且企业自身发展受资金的约束较大,可能在一段时期内集中清理拖欠货款,也是导致诉讼案件增加的原因。

(2)企业生产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等生产经营成本大幅上涨,人民币汇率、出口退税率大幅调整,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多种成本上升等因素叠加,加班费用和社保缴费的增加也给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产品成本带来了较大的增幅,挤压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导致了一些中小企业无利可图,甚至出现亏损。

(3)房产销售不畅产生连锁反应。部分房地产商因资金短缺造成不能按合同及时交房,或者因为资金短缺造成房屋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是以往坚挺上涨的商品房价格开始以各种方式或明或暗地回落,一些先期购房的业主为减少损失产生退房心理。一些法院发现,目前业主以各种借口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案件不断出现。与此同时,因房产销售不畅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开始显现。因开发商不能清偿银行债务和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商亦无法向建筑材料供应商及时支付货款、亦无法向建筑工人支付工资报酬。随之带来了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等。

(4)企业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很差。比如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对于承建方代表的资格审查不严,导致货款给付义务的主体无法确定,为案件的审理及案件事实的查清增加的难度。个别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材料商急于将自己的产品出售,在承建方招投标手续还没有完成,甚至在项目部还没有成立时,就与以承建方项目部名义的项目经理签订了买卖合同,最终在维权时,承建方拒绝承认项目部的合法性,导致维权艰难。

二、案件特点

此类案件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诉讼当事人原告或者被告相对集中,导致诉讼相对集中,一旦出现企业主外出逼债的情况,连锁反应就会发生,材料商、工人将会在一段时期内集中诉讼至法院,案件的数量会明显增加。

第二、案件主体不明确,法律关系层层交织难以理清,事实难以查清,审理难度大,调解结案率低。此类案件很多实际施工人并不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一项工程出现多次转包的现象,有些个人借用单位的资质进行工程施工,以个人名义和以单位名义进行的交易和活动交织,合同的相对方难以明确,从而导致诉讼主体不明确。部分案件当事人外逃,导致传票送达困难,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一些工程的项目人员对外作出书面的还款承诺,而项目所属的公司对此不认可,认为项目人员无权对外出具欠条。

第三,企业在建筑施工及交易中违法行为不断,比如有部分承包企业将工程的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甚至转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主体,从而导致转包合同无效。部分买卖合同随意订违约金罚则,违约金数额庞大,从而导致企业诉讼时标的增大,成本增加。一些工程的项目经理非法出借项目部章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担保。

三、对策建议

(1)提高效率,开通诉讼“绿色通道”。对此类案件,坚持“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四优先原则。对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涉企案件,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建立从立案到执行的“全程快速绿色通道”, 实行快立、快审、快保全、快执行。对因企业资金链断裂而涉诉的企业,快审快结,减少诉累,使其能致力于恢复生产,搞活经济。

(2)公正审判,全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一是积极审慎处理案件以及经济形势变化导致的各类合同违约纠纷案件,防范和化解因经济波动给中小企业造成的风险和困难。从严把握合同的解除、撤销、变更,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积极促进合同履行;正确处理因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引发的合同纠纷,依法合理确定违约责任,调整违约金,平衡各方利益。二是积极运用破产重整等法律手段,挽救濒临停产倒闭企业,注意通过司法审判维护正常的市场退出秩序。对企业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的,应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3)灵活机动,慎用保全等强制性措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注意灵活变通,从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受经济波动形势下影响的中小企业,在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性困难、经营前景好、信誉高的企业,可通过设置担保、禁止买卖和抵押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与债务人合理的宽限期,尽力维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到必须之时不采取冻结企业银行帐户、查封厂房设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但确已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要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企业资产进一步流失,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工作方法。

(4)统筹协作,开展内外协作机制。因经济形势波动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房地产纠纷等案件,影响大、牵扯面广、处理难度大,而且极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这就需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对涉及保障职工生活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应及时寻求支持,形成处理矛盾的合力,其次是法院内部要注重司法应对措施整体性,加强上下级法院和同一法院不同审判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统一司法尺度,平等保护当事人。

(作者单位系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