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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中协同体协同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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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创新型科技人才已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与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本文以协同思想分析了政府、高校、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多主体协同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的重要性,归纳了目前的主要做法,指出了还存在的问题,重点对多主体如何建立协同机制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创新型;科技人才;协同体;协同机制

创新型科技人才是新知识的创造者、新技术的发明者、新学科的创建者,是科技新突破、发展新途径的引领者和开拓者,是国家发展的宝贵战略资源。[1]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科技进步的灵魂,人才是战略资源,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离不开具有创新精神的科技人才和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的讲话中,首次将协同创新提高到国家战略高度,这对协同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提供了思想指导和方法指引。政府、高校、企业、科研院所之间需要推进协同,加大力度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与经济一体化发展、增强我国综合竞争力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一、协同与协同机制

协同一词在英文中有synergy、co-operation、coordination、collaboration等多种表达,在《汉语大词典》中是互相配合、齐心协力的意思。1971 年,德国学者Haken在系统论中最早提出了协同的概念。他认为,协同(Synergy)是系统的各部分之间相互协作,使整个系统形成个体层次所不存在的新质的结构和特征。协同在本质上就是打破资源(人、财、物、信息、流程)之间的壁垒和边界,使它们为共同的目标而进行协调的运作,通过对各种资源最大化地开发、利用和增值以充分达成一致的目标。协同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主要通过对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的共享方式创造价值。[2]

在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过程中,协同是指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三个基本主体投入各自的优势资源和能力,在政府、科技服务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的协同支持下,共同进行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的协同活动。这种创新活动是在政、产、学、研、介、金协同下完成的,其核心是协同进行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政府通过法规、政策进行引导和鼓励,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科技人才信息服务,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共同完成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

协同机制是指协同主体系统结构及其运行机理,即相关主体(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等)、相关对象和要素(如科研力量、市场、技术、经费等)等在协同创新中的内在联系,相互作用的动力、方式、功能、程序及运行原理等,包括动力机制、决策机制、投入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政府要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企业、科研院所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和其他技术创新机构,通过产学研合作机构、合作项目、专用基金共同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对于作为育人主阵地的高校来说,要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通过科技攻关、科技服务开展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各协同主体都要开拓思路,进一步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模式,建立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提高创新型科技人才的质量与数量。

简言之,协同机制就是要充分发挥“政策、人才、技术、资金、设备、信息”等多方面资源在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中的最大效益,建立满足多主体需求的、遵循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规律和特点的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局面。

二、创新型科技人才协同培养的重要作用

(一)提升创新型科技人才的质量与数量

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需要优势资源的配置、管理机制的创新和平台基地的建立。政府是人才培养的政策制定者和人才发展的规划者,可以为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提供有力的政策环境和指导方略;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优势、市场优势和信息优势,为创新型科技人才提供了难得的条件保障,应该从创新型科技人才的使用单位走向培养单位;高校具有学科优势、教学优势,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还具有丰富的科研设备条件,为创新型人才培养提供独有的优势条件。在协同思想的指导下,这些优势资源协同利用,打破以往各自为阵的分散状态,就能爆发出强大的能量,能够提升创新型科技人才的质量和数量,进而能够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二)加强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建设

与普通人才培养不一样,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必须加强相应的体制机制改革,遵循创新型科技人才的成长成才规律和特点,必须创造相应的环境和条件。从人才培养方面来看,既创新发展了新的人才培养形式,又丰富了机制体制的建设内涵。从内部来看,需要建立一套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从外部来看,需要不断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的长效机制,制定和实施对创新型科技人才具有强大吸引力的政策和制度,为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培养提供保障机制。因此,协同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必须建立协同机制,寻找切入点和结合点,协同主体之间要建立一种长期的伙伴关系,在资源培养和共享上探索新路径和新办法,加强体制机制建设,促进创新型科技人才大批量涌现。

(三)营造浓厚的创新社会氛围

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离不开创新社会氛围的支撑,同时,又对创新社会的氛围营造能够起到重要的渲染作用,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形成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为荣的社会氛围,完善体制和机制,彻底破除论资排辈、忌贤妒能、保守消极、墨守陈规等落后习惯势力的影响,各类创新型科技人才将会脱颖而出。[3]政府、高校和企业要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学术交流的机会以及大量的研究经费,为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创造有力条件,其实这也是营造创新社会氛围的过程。如果氛围有了,将更加激发创新型科技人才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些创新型科技人才在各行各业展现出来的科技创新能力和魅力,在一定程度上会形成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这样会改变整个社会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让创新成为一种永不落幕的时尚。

三、目前创新型科技人才协同培养的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创新型科技人才协同培养的主要做法

协同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近年来,我国在这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简要归纳起来,主要做法有以下方式。

1重大项目协同式。重大科技项目能将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以及国家发展战略结合起来,为创新型科技人才成长与发展提供广阔的舞台。

2“项目+基地”协同式。该模式是以科研项目为企业和高校双方的结合点,以产学研基地为各类创新要素资源汇聚结合的平台,除了科技攻关、技术转移之外,校企在技术培训、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合作。

3“渗透型”协同式。这种形式要求把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有机地渗透到教育管理、教学活动、课程体系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等所有环节。目前采用的主要形式有:一是构建“专业+企业+项目”嵌入式合作教育新模式,从人才培养目标、质量规格、培养计划、课程设置、教学资源配置、教学模式和培养途径等方面把专业和企业的合作有机地统一起来。目前许多高校建立的“校企联合班”就属此类。二是探索多途径、多模式产学研合作教育新机制。这种新机制要求行业企业参与该计划的实施,使企业由单纯的用人单位变成共同培养单位。高校要与合作培养单位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教育部的“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就是这种形式。三是积极打造国际化合作教育大平台。当前高校积极与世界知名的跨国企业(公司)合作,通过跨国企业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利用高校的实验教学条件和优势人力研究资源,共同建立联合实验室。跨国企业在实验室设立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结合企业发展设立科研课题,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和兴趣参与科研课题立项,充分发挥学生的创新潜力。[4]

(二)创新型科技人才协同培养还存在的问题

在协同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实践过程中,随着实质性合作的深入和合作领域的拓展,一些影响协同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困境和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协同培养的认识还不尽统一

由于在创新过程中的定位、资源和能力、发展目标上存在着差异,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形成了不同甚至是潜在对立的组织文化和行为准则。企业通常具有明显的利润导向,注重合作带来的经济价值;高校则是科研导向,考虑合作是否有利于学术研究。这种价值观的分歧影响着各方对合作利益的评价及合作范围和模式的选择,造成高校所提供的科技成果与市场脱节。高校应重视关注如何服务于企业,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企业则应更关注如何准确地提出知识需求,为高校参与创新提供资金和物力上的支持,并友好沟通知识产权和项目收益上的归属。

2协同培养的运行机制还不尽完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面窄,主要集中在最高端几个点上;二是多个部门管理,出自部门利益,监管不协调,服务不到位,未形成合力;三是政、产、学、研互动单一,信息无法交流共享,尚未发挥各自优势,充分体现出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协同中的应有作用。因此,如何对现有人才培养机制进行调整优化,直接影响到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的成效。

3协同培养的广度和深度还有待加强

由于条块分割的历史原因,高校、企业和科研院所等不同主体更多关注本领域的人才问题。同时,各主体间在人才工作的功能方面也开始出现了一些定位重叠、混乱的问题。建立健全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的长效机制,要充分发挥政府政策,调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三方在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中的积极性,就显得十分重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三方各有自身优势,目前已初见合作的局面,但是总体上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创新型科技人才协同培养的广度和深度上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4政校企还未真正成为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的协同体

过去,政府只是人才政策的制定者。在协同思想指导下,政府也必须拿出政府的资源投入到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培养上来,从而要成为人才培养的协同主体。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之间,过去的合作大多以资源交易为主,企业希望从高校获得技术解决方案,高校则希望从企业拿到科研经费,合作层次停留在某一个项目或技术培养上,而在人才培养合作方面基本上处于零散状态。在新形势下,人才培养不仅仅是高校的任务,而且也成为企业和科研院所的一项重要工作。三方必须都参与协同培养人才,才有利于各方的长远战略发展。

四、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中的协同机制探索

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行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全社会共同努力。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除了高校外,政府、科研院所、行业企业都拥有自身独特的人才培养优势和条件,创新型人才培养的资源分别掌握在不同的主体手中,任何一个主体都不能够有效掌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所需要的全部资源,必须依靠其他主体提供支持,形成协同效应,共同达成人才培养目标。因此,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培养需要突破制约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的内外部机制障碍,建立多机构、多部门、多单位协同创新机制。

(一)建立促进走向协同的政策调控机制

创新型科技人才协同培养离不开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来对高校、企业和科研院所进行调控安排。从宏观层面上,政府通过制定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财经政策、培养和吸引人才政策等来引导、推动和调控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协同培养。要通过建立开放、公平的体制机制,科技资源共享机制以及全社会的科学技术普及机制,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制度环境和支持平台,为形成创新社会氛围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要建立引导、推动各方主体之间的需求、沟通机制,从而充分发挥各方主体的内在协同动力。同时,还要发挥在创新型科技人才协同培养中的激励作用,通过文件、法规和建立稳定的行业组织指导、协调各方主体之间的协同开展。

目前,在创新型科技人才协同培养方面,政府已经逐渐有了倾斜性政策和投入,比如探索以企业技术转移中心、大学科技园、校企联合委员会为载体的协同模式,但是这些模式主要着眼于创新科技、转化成果、推动经济发展。随着国家“2011计划”的推进,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协同发展目标的提出,这对创新型科技人才协同培养将会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因此,政府应深刻认识到创新型科技人才对加强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目前在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中还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厘清在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中的角色认识和职能定位,打破以前纯粹管理者的角色,通过政策制定、机制建立、平台搭建,转变成为人才培养的参与者和协同体,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协同机制,推动高校、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觉地走向协同,在实现生产、科研和教育三赢中培养大批满足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需求的创新型科技人才。

(二)建立实现协同共赢的利益动力机制

德国心理学家卢因(Lewin)的群体动力理论认为,人的心理和行为决定于内在的需要和周围环境的相互作用,是内在需要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5]利益需求是产生行为的内在动力。因此,利益动力机制的建立对协同运作至关重要。大体上讲,利益动力机制分为内部动力机制和外部动力机制。内部动力机制是指存在于系统内部的各主体对协同产生的内驱力,主要包括自我发展需求、利益驱动、外部诱发转化成内驱力等三方面因素。而外部动力机制是指能对协同起推动作用的外部动力因素,主要包括政策推动、社会心理、市场拉动。这些外部动力因素能驱动或转化为协同主体的内在因素,推动协同合作。能否协同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取决于协同体之间的共同需求及协同体之间内部的相互利益的驱动。

由于政府、高校、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各主体处于不同的领域,存在观念、价值观、制度及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因此使得各协同主体间存在着互补与互斥、竞争与合作,客观上造成协同的困难重重。加上在实践中体制机制有效调节的缺乏,更使协同主体各方动力不足、活力不强。因此,建立体现各方共同利益需求的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只有各方主体具有相互结合的利益需要,才能产生相互协同的行为。

(三)建立推动协同运作的资源共享机制

政府要积极为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创造政策条件,搭建平台,促进相关资源向人才培养聚合优化。政府要加强对高新区、创业园区和大学创业基地的规划和建设,以整合科技服务平台;要鼓励企业建立研究中心,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产学研合作。同时,要紧紧围绕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的需求,科学合理地分配物质和财力资源,以确保创新平台能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6]政府要引导和加强各方主体的深度合作, 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资源优势和企业的实践资源优势, 并将其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快速发展。高校和科研院所基础研究力量雄厚,由于学科交叉和相互融合,不断衍生出新思维、新理念、新设计,企业要利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爆发出新的科技生产力。从企业和高校自身发展来看,对人才质量的要求具有契合性,高校与企业协作可以促进教学资源配置的合理利用,实现双赢。

要搭建创新型科技人才的交流平台, 通过依托行业协会或相关社团组织, 建立专题讲座、论坛、沙龙等行业性、区域性信息交流平台,加快创新型科技人才专业素质的提升。支持行业企业、科研院所与高等学校联合建立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等方式,建立创新型科技人才“三方双向”交流兼职制度,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人才的“双导师制”,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和团队。同时,要积极开展与国际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之间的实质性合作,特别是支持重大合作研究计划和项目,以发挥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带头作用。要建立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国际化培训模式,引导和扶持企业在境外建立培训基地,请国外专家进行指导,鼓励创新型科技人才参加国际高科技俱乐部的一些重大活动,保持他们的创新活力。

(四)建立促进协同发展的激励机制

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是调动科技人才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挖掘其潜能、发挥其作用的有效手段。[7]要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保护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合法权益,建立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公平有效的奖励机制,强化科技创新的激励效应,特别要在科技成果上建立科技奖励制度,对有重大的科技成果和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进行奖励,能够提高创新型科技人员的社会地位,激励科技人才从事创新活动,推动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为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提供强大的推动力。对创新型科技人才的激励政策,还要体现在分配政策上的激励,除了体现劳动价值的传统薪金分配制度以外,着重体现人力资本的产权价值,即知识的产权价值的分配制度。[8]

必须发挥协同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面向市场,引导全社会多渠道、多层次增加人才培养投入,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优惠政策作扶持的全社会人才培养投入机制,进一步激发创新型科技人才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政府要通过经济杠杆、政策措施和导向、约束机制等引导和鼓励企业主动增加人才培养投入,支持和鼓励大型企业集团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集中用于人才培养的投入。同时,高校、企业和科研院所要依托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高新区等创新创业平台,协同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在世界科技前沿和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型科技人才奖励制度,实施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方式,不断增强科技人才的创新能力和科技贡献力。

(五)建立提升协同效益的考核评价机制

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体系构建的考核评价, 对提高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实体的培养绩效、建设绩效具有重要的引导、诊断、激励作用。而建立符合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规律的科学、公正、有效、操作性强的考核评价体系,又是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的一大难点。具体来讲,重点要解决好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谁来评价,应当包括政府评价、培养实体评价和社会评价等评价主体;二是评价标准是什么,应当有分类、分层、动态的标准和程序;三是评价结果如何运用,评价本身不是目的,关键在于对结果地有效应用,才能达到评价的目的。

总之,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创新型科技人才考核制度,要尊重创新的内在周期规律,避免考核短期化的倾向,给创新以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要变个体考核为团队考核,以适应现代科研的团队协作特征,避免因考核个人化影响团队协调配合。要增加考核制度对创新失败的容忍度,既能容忍科技人才因潜心研究而短期内不出成果,又能容忍创新失败,鼓励不断尝试。对创新型科技人才的考核应以“扬长”为主,改变对党政干部综合素质考核的“补短”导向,这样才能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创新环境。鼓励从事原创性研究,激发广大创新型科技人员的科研热情和科研主动性、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数量和质量的提高。同时,制定评价指标和考评制度,适当地引进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根据创新型科技人才的绩效判断人才的科研和工作效率与绩效,真正营造一种有利于创新型科技人才发展的机制环境。[9]

参考文献:

[1]李寅甲,郭剑霞,陈浩.高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J].中国高校师资研究,2008(5): 44-49.

[2]何郁冰.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理论模式[J].科学学研究,2012(2):165-173.

[3]钟荣丙.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培育机制研究[J].科技与产业,2005(5):26-29.

[4]王剑,孙锐,陈立新,潘陆山,孙一平.我国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的若干问题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2(8):165-173.

[5]刘理,韦成龙.高校创新人才培养中的动力机制问题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11(10):63-65.

[6]李中斌.我国创新型科技人才研究与队伍建设[J].中国人力资源培养,2011(7):102-105.

[7]彭惠青,匡力,黄海茵.加快湖北省科技人才培养的模式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 2007(12): 139-141.

[8]李兴文.论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科技人才战略[J].中国人力资源培养,2006(6):24-27.

[9]程强,顾新,彭尚平.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的战略研究[J].科技与经济,2011(1):8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