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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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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发〔〕50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公安厅、住建厅《关于印发省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规[]18号)精神,为有效缓解我市城区停车难、停车乱及交通拥堵的问题,本着“畅通便民、有偿使用”的原则,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实施停车收费管理,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停车收费的管理范围和路段

在城区部分道路红线范围内的车道、人行道及部分临街单位门前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长宁大道:海慧路至泉口路段。在道路东侧机动车道和部分人行道空地内设置临时机动车及部分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二)工商街:继续实行该路段单向通行,在道路南侧设置临时小型机动车停车泊位。

(三)金虾路南段:海慧路至中天街段。改禁止机动车通行路段为商家进出货通道,在道路西侧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泊位,东侧设置临时摩托车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四)象山大道:象山一路至长坂坡桥段。在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部分路段(市政府、市政协、市人大门前左右50米和公交专用通道除外)及部分人行道空地上设置临时小型机动车停车泊位。

(五)府前街:工商街至中天街段。对路段西侧部分人行道进行适当改造,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泊位及部分摩托车、自行车停车泊位。

(六)象山一路:长宁大道至象山大道段。在道路两侧机动车道设置临时小型机动车停车泊位。在遇群艺馆大型活动时,泊位取消,供活动停车使用。

(七)海慧路西段:象山大道至龙泉渡槽段。在道路两侧机动车道和部分人行道空地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泊位。

(八)塔影路:白云大道至团结街段。在道路南侧机动车道和部分人行道空地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泊位。

(九)天鹅路:白云大道至广场花园小区段。在道路南侧机动车道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泊位。

(十)雨霖路:白云大道至象山大道段。在非机动车道上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泊位。

(十一)象山二路:在机动车道南北两侧,设置临时机动停车泊位。

(十二)虎牙关大道:虎牙关铁路桥至总干渠段。在道路两侧部分人行道空地内侧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泊位。

(十三)新城路:西起象山大道,东至城南新区十字路口。在道路机动车道西侧,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泊位。

(十四)深圳大道:虎牙关大道至象山大道段。在道路两侧部分人行道空地内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泊位。

据初步测算,可用于实行收费管理的停车泊位1909个,其中道路可勘划泊位828个、临街单位的门前场地泊位1081个。

二、停车收费的主体和标准制定

(一)明确收费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发[]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道路机动车停车费的征收和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市财政局委托市城管局具体实施收费管理。

(二)确定收费标准。按照“统一划线、统一标准、统一主体、统一收费”的原则,对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管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收费标准并上报省相关部门批准实施。拟定小轿车停车2小时以内的每车次收费3元,2小时至4小时的每车次5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每车每日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5元。停车时间在15分钟以内不收费,当晚22:00时至次日早07:00时实行免费停车。

三、停车泊位的勘划和收费管理人员构成

(一)停车泊位勘划及设施配套建设。由市公安局负责勘划停车泊位,市住建委、市规划局负责停车道路和场地的改造,市城管局负责标牌和岗亭的设置等工作。

(二)机构人员来源及管理。市城管局负责组建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机构,实行事业性收费,具体机构由市编办核实审批,人员由市城管局内部调剂。收费人员由市城管局面向社会招聘,统一培训、统一着装、统一上岗,实行企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