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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新办企业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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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完善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管理制度,加强对来*兴办企业人员子女学问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省教育厅、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来*兴办企业人员子女入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来*兴办企业人员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既是*江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县镇两级政府积极主动承担起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法定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责任意识,认真做好来*兴办企业人员子女入学的有关工作,确保来*兴办企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

二、对来*兴办企业人员子女入学,原则上按省教育厅《关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基〔20*〕10号)文件执行,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来*兴办企业人员实际居住情况划定义务教育服务学区或定点学校,保证来*兴办企业人员子女就近安排入学。

三、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心学校要协同各镇政府做好来*兴办企业人员子女就学情况的登记服务工作,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学龄儿童按时入学。来*兴办企业人员应当依法将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子女送入义务教育服务学区或定点学校按时入学。来*兴办企业人员子女在我县入学或中途转入我县学校就学的,应主动向教育部门提出就学申请,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安排入学。

四、来*兴办企业人员子女提出就学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和本地暂住证明;

(二)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证明材料;

(三)所在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

中途转学或借读的,需提供流出地县(区)教育行政学籍管理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

五、对在我县各镇兴办规模以上企业的中层以上外来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子女,由个人提出就学申请并提供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填报《来*兴办企业人员子女进城入学审批表》(附后),经县招商、教育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同意,可进入*城就学,收费执行物价部门统一标准。

六、在核定的义务教育服务学区或定点学校就读的来*兴办企业人员子女,一律免收学杂费、借读费等,在收费、教学和奖学评优等方面与本地居民学生一视同仁,确保来*兴办企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同等待遇。

七、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来*兴办企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来*兴办企业人员子女在我县就学情况。同时,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学籍管理制度,来*兴办企业人员子女在我县入学的,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其建立义务教育学籍,完成义务教育并达到毕、结业标准的,为其发放相应的毕、结业证书。中途转学或借读的,教育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相关学籍证明,安排就读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