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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月前的夜里,我驾驶小车回家,途经一个弯道时,适逢胡某驾车相向而来,由于其一直没有将远光灯切换成近光灯,加之车速较快,致使我的视线在强光的刺射下受到严重影响,虽然已经刹车减速,但小车还是驶离了道路,翻到路旁田中,并导致小车受损、花去1万余元修理费用。当我要求胡某赔偿时,却遭到拒绝,理由为车是他自己的,他想怎么使用车灯就怎么使用,我根本管不着。更何况事故的发生,与我自己手艺不好、采取措施不当密切相关,不能将责任全部赖在其身上。请问:胡某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朱清燕
朱清燕读者:
判断行为人的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关键要看其行为是否具备四个构成要件:行为是否违法、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有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胡某的行为恰恰与之吻合:首先,胡某拒不变换车灯的行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胡某于夜里、在弯道上、面对相向来车,一直没有将远光灯切换为近光灯,加之车速较快,明显与之相违。其次,胡某具有过错。虽然胡某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但他应当预见自己拒不变光,会造成别人的视觉“盲区”,极易酿成交通事故,却无动于衷,或者疏忽大意、轻信可以避免。再次,你在客观上已遭受损失,即用去1万余元修理费用。第四,小车驶离道路、翻到路旁田中,与胡某未将远光灯切换为近光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胡某的行为已导致你因视线受到严重影响,继而无法做出正确判断。即使期间你可能存在采取措施不力的因素,但这也不能排除胡某带来的危害及其影响,而只能适当减轻胡某所应承担损失的份额。因为《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已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