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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适用刑罚教育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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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失足未成年人;教育抢救;正确适用刑罚

一、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的指导思想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方针和原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所确立的刑罚指导思想的进一步补充完善,因而应将此原则贯穿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过程的始终。

1.正确认识和掌握惩罚与教育的关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调查中本人发现,有些审判人员对未成年人犯只顾单纯地适用“从轻、减轻”惩罚,而往往忽视对其教育感化。本人认为:对未成年人犯予以必要的惩罚是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客观要求,是克服其侥幸心理,震慑和抑制犯罪的必要手段,也是对未成年人犯进行具体的教育矫治的前提。但单纯地惩罚而不注重教育,即使从轻、减轻,也不能触动其心灵,消除其对抗心理,调动其接受改造的积极性。因此,在适用刑罚时应当将惩罚与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教育为主,在教育的基础上进行惩罚。

2.把“教育、感化、挽救”贯穿始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不应只停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应向前和向后延伸。案件审理前,要广泛调查走访学校、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如开家长、单位、学校领导、老师参加的座谈会,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一贯表现、生活环境、社会交往情况及个性特点,充分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分析其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以便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案件审理中,在正确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坚持寓教于审,因人施教,惩教结合,真正做到像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学生,父母对待孩子一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绳之以法;判决后,对于判处拘、缓、管、免的未成年人犯,少年法庭要与家长、单位、学校、居委会、派出所取得联系,落实帮助教小组,并定期回访考察。对判处刑罚并投入少管所改造的未成年人犯,也要不定期地进行回访考察,进一步巩固适用刑罚的效果。

3.适用刑罚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并兼顾家庭情况和社会的需要。判处不同的刑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及前途会产生不同的影响。适用刑罚时要考虑他一生的道路怎么走,要立足于挽救。能不定罪的就坚决不定罪,能免刑则免刑,能判缓刑则判缓刑,能判轻刑就不判重刑。有的未成年被告人学有所长或确实是单位急需的人才,或者未成年被告人家庭确有困难,如家中有瘫痪的病人,生活依靠被告人照顾的,只要条件如许,就尽量判减轻刑或缓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列入“严打”范围

“严打”斗争中,普遍把有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也列为“严打”对象,适用“严打”的法律政策。本人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原则上不应再将犯罪的未成年人列入“严打”范围。

1.把未成年人列入“严打”范围违背《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谓“严打”,是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以打击为主,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见二者的方针和原则是不同的。我们应区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和“严打”的法律界限,对于未成年人,即使其犯罪属于“严打”七个方面的严重犯罪,也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即原则上不应列为“严打”对象而从重从快打击;一般也不应适用“严打”的法律,而应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并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

2.“严打”的法律政策并未明确规定把未成年人列入“严打”范围。从实际情况看未成年人犯属于“严打”的严重犯罪的,约占为成年人犯罪总数的40%左右,特别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只有当他们犯杀人、重伤、流氓等严重犯罪时,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大多数都属于“严打”的严重犯罪,而未成年人犯罪属于“严打”七个方面犯罪的比例相对较小。如果把未成年人也列入“严打”,未成年人特别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受到的“严打”面要比成年人犯罪受到的“严打”面大的多,这显然是不公正的。未成年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成熟程度不及成年人,可塑性也较成年人大,且容易接受教育改造。因此,把未成年人列入“严打”范围,从刑法理论上讲不符合“严打”法律政策的初衷。“严打”也只是为了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打击以成年人犯为对象的严重犯罪,一般不应包括未成年人。

3.把未成年人列入“严打”范围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和挽救。由于“严打”法律政策中重伤、流氓等罪的法定刑提高,量刑幅度上升,把未成年人列入“严打”范围,即使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还是要判处较长的刑期。本来可适用《刑法》判管制、拘役、免刑的都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很多偶尔失足,悔罪表现好,家庭社会管教条件好,完全可以判缓刑的却因适用了“严打”法律政策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刑罚而被收监。这样必然造成其精神上的巨大压力,甚至自暴自弃,这对本人对家庭都不利,也不利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和长期稳定。

三、建立配套工作体系,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现已实施。但目前仍有很多违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现象,比如,审理前和服刑时对未成年人犯与成年人犯混合关押,这使未成年人受到了交叉感染。成年人犯中二进宫、三进宫的比较多,加之“牢头狱霸”活动猖獗,对未成年人犯的毒化侵蚀严重。有的未成年人犯只是初犯,但经过收容所、看守所关押一段时间后,“单面手”变成了“多面手”,甚至连如何应付审判的“经验”都很丰富。在少年法庭审理中,若没有公诉人、辩护人的配合,也很难达到对其教育挽救的作用。而被判处拘役管制缓刑免刑,以及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仍有很大一部分处于放任自流的状况,即公安机因侧重打击现行而无暇管,单位抓经济效益没经历管,学校抓升学率不愿管,父母想管又管不住或管教不当。刑满释放或失足的少年犯受家庭、学校、单位及社会的歧视严重。有些少年犯,经过少年法庭和少管所教育改造,树立了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决心,可一回到社会,就业,就学等问题往往得不到解决,生活无着落,重新做人的想法化为乌有,继续转化为对社会的不满和反抗意识,甚至重操旧业,出现“家长打出门,学校赶出门,坏人拉进门,重进监狱门”的悲剧。

本人建议:应由政法委牵头成立由公检法司和工青妇教及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帮教未成年人犯领导小组,各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形成政法机关和社会各部门配套工作体系。

1.发挥政法机关优势,搞好接力帮教。公检司应分别成立少年犯预审组、少年犯组、少年犯辩护组,形成与法院少年法庭相配套的工作体系,使少年犯每进入一个司法程序,都与成年犯区别对待,都有专组专人进行帮教,设专门的看押室与成年犯隔离开来,形成以“少年法庭”为轴心的接力帮教网。收容所、看守所是社会各种丑恶现象集中的地方,为避免未成年人犯受到交叉感染,避免受到成年犯的欺压和教唆,对未成年人犯与成年人犯分别关押管理,对未成年人犯想方设法腾出环境较好的监室,选配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管教员,加强教育管理。

2.社会各部门积极配合帮教。工会、共青团、妇联、教委、学校、街道、家庭以及新闻单位,要把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工作当做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他们学法、懂法、守法,预防和减少犯罪。二是对被判处拘缓管免的未成年人要落实“帮教小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他们认罪悔罪,教育他们重新做人。三是不得歧视刑满释放或失足的未成人,并积极为他们联系就业、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