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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质量的方法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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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要想能够顺利通过一系列审查并最终获得减排量,需要特别重视项目的质量问题。该文从国内审查批准项目、项目PDD文件编写、EB审批项目过程等三个方面,介绍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项,以及提高编写PDD文件质量的方法和技巧,从而能够更好地保障项目的整体质量,确保项目得到EB批准注册并签发经核证的减排量。

关键词 清洁发展机制;气候变化;项目;开发

中图分类号 X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7)05-0099-06

清洁发展机制(以下简称CDM)项目要最终得到CDM执行理事会的批准并获得签发减排量,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国内和国际审查,这些审查包括主办国政府审查、经营实体合格性核查、CDM执行理事会的注册核查和签发减排量核查等。要想能够顺利通过这一系列审查并最终获得减排量,需要特别重视项目的质量问题,包括项目本身需要具有额外性;同时,在编写项目设计文件(PDD)的过程中,有一系列的环节需要给予特别重视,有很多技巧需要很好掌握,这样才能够很好地编写PDD文件、通过所有相关机构的审查,最终才能够使所提交的项目获得批准注册、获得减排量。作者根据在参与制定国家CDM规则和政策、国际CDM规则和政策、参与国家CDM审批、参与CDM执行理事会注册审批CDM项目、尤其是CDM执行理事会在辩论审批项目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从国内审查批准项目、项目PDD文件编写、EB审批项目过程等三个方面,提出在开发和编写CDM项目设计文件(PDD文件)过程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的问题,以提高所开发的CDM项目质量,供项目业主和从事CDM项目开发的机构和相关人员参考。

1 关于国内审查批准问题

项目业主或其聘请的CDM服务机构,应熟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和财政部四部门2005年以部长令颁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熟知管理办法对向国家申报CDM项目的基本要求。下面几个方面要特别重视,也是很多项目业主在申报时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

1.1 关于项目业主资格问题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只有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有资格主办CDM项目。这一要求也是起到保护中国企业的作用,确保CDM的利益能够真正带给中国。为此,项目业主在申报国家审批CDM项目时,必须提交工商部门的注册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同时,营业执照的时限要长于项目申请减排量的年限。港、澳、台资视为中资,但是需要这三个地区确定相应的机构负责确认此企业确实属于这三个地区之一的真正的当地资本的企业,并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此企业确实是这些地区的企业。香港特区政府正在考虑确认港资企业的程序和办法。

1.2 关于转让减排量价格问题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将审查项目转让减排量的价格。如果转让价格太低,国家将不予批准。这样做一来可起到稳定中国市场,进而也稳定国际市场的作用,避免市场因为价格的大起大落而产生波动和混乱局面;同时,也可以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项目业主可能被欺诈的情况发生,维护项目业主的应得利益。因此,中国政府对项目转让减排量的价格,有最低限要求。但是,这一要求不会是一成不变的,是一个动态的指标。当国际市场价格上升时,这个最低要求价格也会随着上升。目前基本上稳定在10~12美元左右。当然,这个最低价格也会因为项目类型、项目被批准注册的风险、项目买方是否提供预付款、是否支付PDD文件开发费用等多种因素而变化。例如,可再生能源类的项目,价格可能高些;造林项目的价格可能就会低些;有预付款的项目,价格可能会低些;风险低的项目,价格会高些。

1.3 关于项目减排量转让问题

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只能够转让给发达国家,转让给这些国家的政府、企业、中介机构等;也可以转让给发达国家委托的国际机构;但是不能够转让给发展中国家。这些减排量也可以转让给没有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一个项目可以转让给多个发达国家的买家。国家批准时主要是确定转让总量的上限。因此,项目业主在提出转让数量时,要充分考虑这个因素,可以给出一个宽松些的上限,以避免当项目产生的减排量高于估算值及高于申请的上限时,无法转让的尴尬局面。

1.4 关于项目服务收费问题

这里是指CDM中介服务机构向项目业主收取的CDM项目开发服务费。严格意义上讲,项目收费并不是国家审查CDM项目的内容,但是,因为目前市场上这个问题较混乱,反映的问题也较多。保障一个合理的CDM技术服务市场还是非常有必要的。CDM技术服务机构应该按照所提供的服务情况,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要避免向项目业主收取高额甚至超高额服务费用。收取过高的服务费,长期下去,也将对CDM技术服务市场产生破坏作用。项目报国家批准时,将要看CDM技术服务合同,看看项目的技术服务收费是否在合理水平上。CDM技术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编写PDD文件、帮助寻找项目买家、帮助项目业主进行转让减排量合同谈判、协助项目业主接受DOE的核实及回答DOE的提问、指导开展项目的监测和记录等技术工作。

1.5 关于项目立项问题

国家CDM审核理事会不是批准项目工程立项的机构,项目原有的立项程序保持不变。因此,项目还要继续走完正常工程项目需要走的报批立项程序。项目业主在申请国家批准CDM项目时,最好已经获得了项目立项批复。如果已经有了立项批复,应该带上批复文件。如果没有得到批复,应该带上已有的可研报告或最新的其它有助于说明项目立项进展方面的文件。

1.6 关于项目环境评价问题

按照CDM国际规则的要求,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如果环境影响分析认为问题很严重,则要按照东道国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建设项目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为此,项目业主在提交国家审批CDM项目时,应能够提供环评批复文件。个别的显然有利于环境的项目,如果尚未获得环评批复文件,则可以先做个环境影响分析文件。

2 关于PDD文件编写问题

一般而言,PDD文件的编写,应该本着简明、扼要、准确的原则;要说真话实话,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不要罗列和陈述没有必要、无助于说明项目符合CDM要求的内容;编写格式要符合国际规范,例如不能够改动PDD格式,包括表格;另外,编写中文PDD还要符合国内规范,例如字体大小要求、起止段落要求等;在用地图标识地理位置时,要用中国官方(如国家测绘局)的中英文地图。下面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地方。

2.1 关于A部分(项目活动一般性说明)的描述

介绍项目的名称、简要说明项目采用什么技术、项目如何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不必介绍项目的效益,如果项目有非常好的收益,将不具有额外性,就不必开发为CDM项目;也不必介绍公司。很多企业希望在这里介绍其公司,宣传公司的强大实力。殊不知,这样恰好事与愿违,因为实力强大的公司,按照常理就不会有困难执行项目,因而项目就不具有额外性。

2.2 关于B1和B2部分(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

要特别注意正确选用方法学。要认真分析拟开发的项目符合哪一个批准的方法学的应用条件。项目的方法学很多,同一种技术的也可能有不同的方法学,因此,在选用方法学时,务必认真考查适用条件,只有完全满足适用条件的方法学才能够应用。如果方法学的适用条件有些差异,这时候可以申请修改方法学以使其能够适用拟议的项目;或者申请“偏移”(deviation),使项目能够应用该方法学。无论修改或偏移,都必须事先由DOE向EB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才能够应用。

2.3 关于B4部分(基准线情景识别)的写法

B4部分(基准线情景识别)与B5部分(额外性的评价与论证)非常容易混淆,要给予特别重视。实际上,PDD文件最主要的是三个部分:B4、B5和B7。这当然不能够说其它部分不重要。但这三个部分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EB成员经常提出要审查的问题,也主要在这三部分。

B4部分最终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是基准线是什么?因此,这部分的结论要给出这样的回答。方法学通常会要求在这部分把所有可能的替代情景都列出来,然后从技术、法律法规、现时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等方面逐个分析所列出的情景,排除不可行的情景。从技术看哪些情景在技术上不可行,给予排除;从政策和法规分析哪些情景违背政策和法律,也给予排除;从现时可行性看哪些情景根本不可能实现,例如资源短缺,因而不可能实现而给予排除;从经济可行性看,哪些情景没有经济吸引力,给予排除,等等。有些内容的详细论述或论证在B5部分进行,这时候在B4部分可以先引用结果。

2.4 关于B5部分(额外性的评价与论证)的写法

B5部分要给出的答案是项目具有额外性。应该按照方法学的要求,选用合适的额外性论证工具论证项目的额外性。目前有一般额外性论证工具和基准线方法学和额外性联合论证工具可以选用。联合论证工具稍微复杂些。

在该部分的第一步,也要列出所有的可能的基准线方案,再按照B4部分的方法逐个排除。在B4已经详细论证过的内容,在该部分可以简单利用B4部分的结论。

排除不可行的方案后,下一步是进行投资分析或障碍分析,以论证拟议项目的额外性。这是关键的关键。如果可能,建议既做投资分析论证,也做障碍分析论证。这样效果会好些。请特别注意,投资分析论证的结论是拟议的项目不具有经济有效性,通常是达不到所在行业的基准收益率。用于投资分析的数据要用Excel列表,与PDD一起提供。在此基础上,还要进行敏感性分析。敏感性分析的目的,是要考查某些要素如果发生变化,该拟议的项目在经济上没有经济吸引力的结论是否仍然还成立。因此,敏感性分析时,要给出分析结论。一旦敏感性分析表明,在约偏离10%范围内,项目的基准收益率超过了行业基准收益率,则需要分析论证,出现超过该范围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如果不存在,则项目具有额外性的结论依然成立。在投资分析之后,如果进行障碍分析,就不必再考虑在投资分析部分已经论证过的要素了,可以从融资、技术、工程难度、社会习惯等方面论证障碍。如果投资分析非常有说服力,障碍分析部分可以简化,只选择那些非常明显的障碍,而不必面面俱到。面面俱到有时候反而出现问题,因为一些障碍很勉强,会被作为PDD的弱点抓住并放大,从而说这个项目没有额外性。

最后一步是进行常规实践分析(或者叫普遍性分析)。该步的主要目的是再次论证或确认,拟议的项目具有额外性,不是常规的项目活动。按照逻辑,如果拟议的项目能够通过投资分析或障碍分析,应该自然能够通过常规实践分析。可以考虑在一个省范围内分析拟议的项目是不是第一个或第一批此类项目,如果是,就可以直接说明拟议的项目不是常规实践,具有额外性。该步是要求比较同类的其它项目,因此要考虑项目的规模、项目所处的环境、项目的技术等方面要具有可比性。在时间序列上,可以只考虑最近5年的项目,或2000年以来的项目,没有必要去分析上世纪80年代或90年代执行的项目。要突出拟议的项目具有明显的额外性,同时突出已有的其它项目或者是CDM项目和正在(准备)申请CDM项目,或者在经济上或融资上等方面,与拟议的项目相比,不存在障碍。论述应重点围绕列出的项目。

2.5 关于B6部分(减排量)的写法

这部分要注意确保所应用的计算公式是正确的。目前很多替代网电的发电项目都要计算所替代的网电的排放量,核心是要计算电网的排放因子。由于中国的情况比较特殊,发电厂具体的发电数据无法从公开的渠道获得,EB在其第22次会议上通过的决定中,允许中国电网排放因子的计算用另外一种变通办法。国家发改委已经组织专家对中国各个电网的排放因子进行了计算,并已经公布在网上供公众应用。但在PDD文件中,需要请注明EB已经批准了这种计算方法。

该部分还要求列出在进行项目核实时可以获得的数据。应列出那些在项目注册时能够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原始数据;那些计算后得到的数据就不必再罗列在表上。

2.6 关于B7部分(监测方法学与监测计划)的写法

该部分的核心是要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列出需要监测的主要要素,这些要素是计算减排量所必须的,列表时要注意QA/QC部分的写法,该部分要简要说明采用什么程序和办法可以确保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对所监测对象的监测数据;二是编写好监测的具体计划,论述如何监测与减排量计算相关的要素及质量保障体系,监测方法要符合国家或国际标准。请特别注意,监测计划必须是可以执行、可以实施的;一旦项目得到批准,监测计划就必须按照所描述的执行。因此,监测计划最好能够事先请项目业主认真考虑其实施的可行性。如果在项目批准后没有按照监测计划实施,则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将得不到EB的批准和签发。

2.7 关于C部分(项目活动期限/减排额计入期)的写法

这部分需要注意两个地方:一是项目开始日期。按照EB颁布的规则,项目开始日期可以有三种写法:即项目执行开始的日期、项目工程建设开始的日期以及项目真正活动开始的日期,通常理解执行开始日期是指开始运作一个项目的日期,工程建设开始日期是指开挖土方进行工程建设的日期,真正活动开始日期应该理解为项目投产日期。建议采用项目真正活动开始的日期即项目投产日期为项目活动的开始日期。二是项目计入期的开始日期。请注意项目注册前要经过DOE审查,这至少需要两个月时间,EB审查也需要至少两个月时间;如果先提交中国政府审查后再提交DOE审查,也至少需要两个月时间。因此,一个项目自完成PDD后到提交各方审查并最终得到注册,需要长达6个月以上的时间,即使项目业主同时向DOE申请核实和向国家政府申请批准,项目从完成PDD后到完成整个申请的时间也需要4个月以上。项目计入期的开始时间,应该在注册之后。这就要求项目业主对项目何时能够获得注册有一个合理的预测,可以在预测的注册日期再往后延几个月。一旦项目按期或提前获得批准,可以利用EB批准的规则,通知EB秘书处要求把项目计入期提前到项目注册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2.8 关于D部分(环境影响分析)

这部分宜把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列出,相应地把解决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列上。一定要突出项目已经做了环境影响评价,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已经得到环境部门批准。西方国家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比较关心项目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和对移民的影响,因此,如果项目有这方面的问题,要做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实际上,西方国家不太了解中国的情况。部分项目建设、尤其是水电项目的建设,会有移民问题,但这种移民往往是给他们带来更好的生活条件,是移民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的机遇。这与西方国家的情况完全不同。

2.9 四个附件的写法

项目PDD文件应该包括四个附件。附件1是填写买卖双方的联系人。中方联系人最好填写能够随时联系、能够回答问题尤其是英文问题的项目负责人。如果项目购买方没有动用所在国的官方发展援助(ODA),则附件2可以简单地陈述说“项目没有涉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附件3需要把计算基准线的所有信息都用表格的方式列上。如果基准线是电网的排放量,最好也是最简单的做法是照抄国家发改委在网上公布的数据,既具有权威性,又免掉了论述繁琐的计算过程。附件4是要求提供额外的监测信息。如果没有,可以简单说没有即可。

2.10 编写PDD要注意的其它问题

(1)数据引用和计算准确。所引用的数据要有权威出处,如国际组织的数据(IPCC,IEA);国家政府或政府部门颁布的数据。不能够以一篇文章或谁说的为准,尤其是投资基准收益率、排放因子、税率等数据。

(2)保持一致性:一是保持本项目前后的一致性,尤其是数据、结论等要一致;二是要保持本项目与国内其它项目的一致性,尤其是要与本国同类项目保持一致。例如,同类或同一个行业的项目,其基准收益率应该保持一致。要特别注意与同类项目保持一致,否则,在提交EB审查批准注册时,很容易在EB引起混乱和激烈辩论,同时会给国内所有该类项目带来问题和麻烦。

3 项目审批过程容易出现的问题

3.1 项目核实阶段的问题

项目核实阶段主要是聘请的DOE与项目业主以及CDM技术服务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对话。对DOE而言,需要确保项目符合CDM规则的要求。如果项目不符合CDM的要求而DOE也向EB提交核实报告,申请注册,一旦EB发现这种情况,一方面将会否决项目,另一方面也会对DOE提出严厉警告。因此,一般情况下,DOE都非常谨慎和小心,担心自己不够“保守”而受到EB的制裁。但DOE不必要的保守,或过度保守,以及不必要的谨慎和小心或过度谨慎和小心,则会给项目业主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和损失。这需要项目业主和DOE进行很好的配合,甚至项目业主应该对DOE有一定的约束,例如要求DOE在多长时间内需要完成审核,否则项目有可能压在DOE手里很长时间无法报给EB审批注册。如果DOE认为项目应用方法学存在问题,需要提出修改或“偏移”方法学,则项目业主与DOE应该合作尽快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不存在这样的问题,而只是需要对项目文件、尤其是表格、数据以及文字进行修改,则双方应该尽快完成这些工作以报EB批准。项目核实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回答公众提出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公众善意提出的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疑问,宜一一做答或修改PDD,以解决所提出的问题。而对于一些恶意提出的问题,可以做一些解释。恶意提出的问题,EB通常会非常理解,不会把这些问题作为对项目提出审查的依据。

3.2 项目提交EB审查时的问题

DOE审核结束后会提交EB申请注册。这时候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再次确定参加项目的机构、获得参加项目的所在国家的批准文件。项目业主要特别注意确定谁是项目买家。如果这时候还没有确定买家,则宁愿以单边项目申报批准。确定项目买家的含意不是双方有了意向协议,而是要已经签订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量转让合同。按照EB的规定,项目参与者,是指有权决定项目减排量如何转让的机构。如果没有事先签订减排量转让合同,就同意一个买家作为买方,则该买方就有可能利用这个规则,压价要求项目业主出让减排量。如果项目业主不同意转让,则该买家有可能自己不买,也不同意转让给其它买家。此时,如果原来的买家不同意转让给另外的买家,项目业主很难处理。还有一种情况,是买家可能无法从其政府获得批准文件,而没有其政府的批准文件,项目是无法得到批准和注册的。因此,在DOE正式提交注册申请的时候,项目业主请务必要确认:与买家已经签订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量转让合同;买家政府已经出具了批准文件。如果这两个条件没有实现,项目业主最好重新公示项目,以单边项目申报会更可靠。

3.3 项目被要求审查时该如何处理

随着EB对项目的要求越来越严格,项目被要求审查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过去,只有少数项目被提起审查,现在,每次EB会议都有十多个项目被审查;同时,审查后被拒绝的项目也不少,现在已经有14个项目被最终拒绝。项目被提起审查的原因很多,主要有:项目额外性论证不充分,或论证的方法不正确或不准确,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等,这是最常见的被提起审查的问题;项目没有应用合适的方法学,也即项目不能够满足所用方法学的条件;项目减排量计算不正确或不准确,尤其是电网排放因子的计算、甲烷排放量的计算等;计算排放因子或基准线的数据不够权威或不完整;项目监测计划不完善,尤其是仪器仪表的安装、校准、读数等,项目监测的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不完善等。如果项目被提出审查,项目业主及DOE都会被及时通知到,当EB告知项目被审查时,会同时告知审查的问题。一般都会非常明确地提出所要审查的问题,通常这些问题会有2~4条;项目业主还会被告知要在两周内对所提出的问题给予书面答复和提供补充的书面信息。

一旦项目被提起审查,项目业主、负责编写PDD文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与负责核实该项目的DOE沟通,认真研究EB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认真答复,尤其是答复文件的语言要通畅,千万不能够敷衍了事,更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进行答复。其实这与向法庭应诉非常相似。第一轮答复非常重要,如果顺利,第一轮答复后解决了EB关注的问题,项目就可能得到正式注册。项目业主和DOE应尽一切可能争取在第一轮答复时就解决问题,避免进入复审。进入复审的项目,命运就很难预料了,目前有约一半进入复审的项目被最终否决。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有十多个项目被提出审查,所有项目基本上在第一轮答复、在EB进行辩论过后,或马上无条件得到批准注册,或做进一步修改后得到批准注册。

3.4 项目被要求复审时该如何处理

如果项目未能够通过初审,则会进入深入审查,或叫复审。项目进入复审后,虽然项目不一定会被否决,但是已经有很大风险。项目业主及有关DOE和技术服务机构更应该高度重视,否则项目最终会被否决。如果EB决定对一个项目实施复审,应该是在EB正式会议上做出决定,并把这一决定公开。复审决定会提出非常具体的审查理由,同时,EB还会指定三名EB成员(两名正式委员加一名候补委员)作为项目复审小组,该小组成员不对外公开。EB秘书处会帮助复审小组起草一个要求项目业主进一步回答或澄清的问题清单,由复审小组决定问题清单。当项目业主接到要求进行复审的通知以及相应的问题清单后,项目业主应该与技术服务机构、DOE密切协商,认真研究问题的实质和具体要求,并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再次提供所要求的、且项目业主能够提供的证据、信息和解释。项目业主要注意不要拒绝EB所要求的材料。有些项目业主在第一次回答时已经提供过解释和材料,第二次只是简单重复第一次的回答。这样项目很可能就会被拒绝,因为EB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和材料。如果原有证据和材料足够,EB就不会提出要求进行复审。

进入复审的项目,通常是在额外性论证方面不够充分,这里包括投资分析的计算有错误、基准收益率有疑问、没有进行敏感性分析、障碍分析没有说服力、缺乏障碍的证据、对基准线的论述有疑问、监测计划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等。其中最多的是项目额外性有问题。而对额外性的论述,确实是CDM项目论证的难点问题。

3.5 项目被否决时该如何处理

进入复审的项目,在EB进行再次审查后,如果发现仍然不能够满足CDM规则的要求,EB会要求正式不批准该项目。EB在做出此决定时,实际上是非常艰难的过程。通常情况下,EB会给出非常具体的不批准的理由。当项目业主接到所申请的项目被拒绝后,项目业主还是要冷静和认真对待。项目业主可以索回所交的项目注册费3万美元以上的部分。如果该项目确实存在所提出的问题,而项目本身确实又是个好项目,具有充足的理由去说服EB批准项目,则项目业主应该吸取经验教训,对项目进行重新论证,编写新的项目PDD文件,重新走一次程序,提交报批。

3.6 项目实施后的监测问题

一旦一个项目获得批准注册,也就意味着该项目的监测计划也得到了EB的批准,项目业主应该按照监测计划所确定的内容,进行监测和记录;并根据项目所产生减排量的情况,决定申请签发减排量的频度。如果项目业主能够完全按照监测计划监测项目的执行,在执行了一段时间后如一年,就可以申请签发减排量,这首先需要请另外一个DOE来进行项目减排量核查核证(如果是小项目,可以用同一个DOE)。项目业主应该将监测数据提交给DOE。DOE会依据所得到的监测数据,按照PDD文件所列的计算方法,计算项目已经产生的减排量。DOE应该把核实的监测情况和计算得到的减排量,向EB报告并申请签发减排量。申请签发减排量时,要按照项目减排量的大小,按照每吨20美分(1.5万吨以下10美分),向EB提交行政费用。只有提交了行政费用,申请签发减排量才能够被受理。

3.7 项目减排量签发申请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项目申请签发减排量都能够得到批准。但是也有一部分项目在申请签发减排量时也被提出审查,有些还被要求进行复审,个别项目最后被裁定不能够签发减排量。申请签发减排量所遇到的审查、复审甚至被拒绝签发,主要原因是项目没有按照所批准的监测计划执行项目监测活动;同时又没有预先向EB提出申请“偏移”或“修改”监测方法学。如果项目遇到了EB要求审查项目监测及签发减排量的情况,项目业主应该认真对待、认真分析问题,可考虑向EB提出“偏移”申请,或对没有按照批准的监测计划进行监测做出充分的合理的解释和说明,补充必要的数据和证据,再次申请签发减排量。通常情况下,EB会接受合理的解释,签发所申请的减排量。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或不能够做出合理的解释,EB也可能会要求对某一部分的减排量不予考虑,只同意签发部分减排量。

3.8 项目审查可能出现的其它问题

一是PDD文件的质量问题。EB现在对项目质量要求很严格。我国开发的CDM项目,到目前的情况看,质量还是可以的,虽然我国有些项目在EB审查时也遇到问题和麻烦,但还没有致命性问题。建议我国的项目业主和CDM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要进一步重视项目的质量问题,首先要从根本上判断项目是否符合CDM基本规则的要求,不要抱有侥幸心里。在确定把一个项目作为CDM项目开发前,要进行可行性判断;一定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没有CDM的收益,该拟议的项目就不会象常规项目那样发生。如果缺乏证据证明额外性,就不要再继续去考虑该项目作为CDM项目了。另外,我国项目的英文质量也需要大大提高,普遍认为我国项目文件的可读性非常差。请编写项目的专家特别注意提高PDD文件的英文水平。

二是项目基准收益率问题。EB已经讨论过几次如何对待项目的行业基准收益率问题。建议国内按照行业采用统一基准收益率,用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颁布的广泛适用的基准收益率,作为CDM开发的统一的基准收益率。

三是法律法规对CDM项目额外性的影响问题。根据EB做出的决定,对于具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效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其不应该对项目的额外性带来影响。在项目论述法律法规对额外性的影响时,最主要的是要看一个法律法规是否是强制性的;如果是强制性的,是否已经得到广泛执行等。国内相关部门在出台有关涉及具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效果的政策时,需要考虑这些政策与CDM的执行相配套和协调,使CDM能够成为促进政策有效执行的工具。

四是普遍性分析中对拟议的CDM项目与“普遍性”项目的区别,必须非常清楚、能够表明拟议的项目与“普遍性”项目有明显的不同,具有“额外性”。

五是我国很多项目在项目描述、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论证等方面过于简单,尤其是水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类的项目。虽然主要或核心内容都有,但是只有几句话,很难判断。建议今后项目PDD文件要加强项目的论述,说明项目采用什么技术,如何产生减排量等;对可再生能源类项目,在论证基准线、额外性方面要做详细的论述。

六是要注意所采用的PDD模板的版本、所采用的方法学的版本、所采用的论证工具的版本等。由于EB经常不断修正和更新方法学、PDD模板、工具等,每次修正后,在原版本有效期后才由DOE公示的项目,都要求采用新的方法学、工具及模板新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