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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法律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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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些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也是我国政府当下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主要从法律层面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控制进行研究。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立法

近些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案件频发,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作案手段隐蔽,查处难度大、犯罪行为在生产阶段,隐蔽性强、犯罪主体多元化 ,单位犯罪现象增多、与其他犯罪案件相交织以及案件危害严重、影响恶劣,涉及范围广泛等特点。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也是我国政府当下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主要从法律层面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控制进行研究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原因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方面的原因。

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虽然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并且又进一步出台了《解释》,对食品安全犯罪做了全新的规定,也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但是其规定还是有一定的缺陷,还会给一些不法的食品生产、销售商以可乘之机。我国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犯罪分类模糊不清。主要表现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中的罪名,其所侵犯的客体中主要客体很难区分,因为主要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也就是犯罪的分类。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于侵犯的主要客体不明确导致犯罪分类不清。

2.刑罚设置不能符合当前惩罚犯罪的需要。刑法是由犯罪和刑罚两部分组成的,为了完成和实现刑法的任务,既要规定犯罪,也要规定相应的刑罚。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方面的规定不足表现为罚金的设置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罚金的计算以“销售金额”为依据使那些没有销售金额或者销售金额较少的犯罪分子得不到强有力的罚金刑处罚。而对食品安全犯罪罚金刑限额幅度的设置过低以及对单位罚金刑的规定过于笼统都使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另一方面,

3.有些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刑法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具体危险犯,只有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本罪。“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规定很难鉴定,即便两高作出司法解释,但是该解释仍然不明确,缺乏现实的操作性。

4.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我国在未颁布《食品安全法》之前的法律体系,包括《食品卫生法》、《质量安全法》等并不是以保障食品安全为目的而构建的。风险分析原则、预防性原则 、可追溯制度、召回制度等为各国一致认可的、确保食品安全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也未确立,这些都有可能造成监管过程中的职能缺失,导致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执法方面的原因。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有药品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等,这些部门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监管,但是各自所依据的标准却不相同。这些职能部门的职责交叉,在监督管理体制上存在多部门间的模糊地带。多头管理和职能模糊、交叉使得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明确,权力责任不统一,造成遇到问题无人管理的混乱局面。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控制

(一)从立法层面着手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犯罪。要正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制度的不足,避免立法冲突现象,规避法律语言的表述过于模糊,缺乏明确性的现象,调整犯罪的处罚力度,做到罪刑相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

1.明确和完善犯罪分类。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精神在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才是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客体。因而,把食品安全犯罪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更为妥当。

2.完善刑法中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规定。形成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层级性、严密性和强力性,确保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无缝衔接,全方位构筑食品安全法律屏障是我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任务。首先,要将《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生产、销售”行为也修订为“生产经营”,包括食品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整个过程1。其次,根据《食品安全法》的内容,增设涉及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等众多领域和环节的相关罪名。再次,设置不作为的犯罪,并将所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的起刑标准均设置为行为犯。最后,用“经营金额”取代“销售金额”,“经营金额”涵盖了生产经营者一切用于与不安全食品有关的投入和产出的资金,既包括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成本,也包括通过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利润。2同时要加大罚金的处罚力度,有效惩治食品安全犯罪。

(二)从执法层面着手,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犯罪。

1.在食品安全的执法方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纵横体系”:横向规制体系是以各种法律法规健全、组织执行机构配套、政府和企业逐步建立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的预防性控制体系为特征;而纵向实施则是“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规制。政府管理部门作为食品监管的主体,应建立一套预警、监督、管理和惩戒机制。具体而言,我国应建立以县(市)为监管中心,以乡(镇)为监管前沿,向村辐射延伸的县(市)、乡(镇)、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对于农村地域广阔和居住分散的特点,根据食品监管的需要还应建立行政村村长责任制,增强农村干部的责任意识、建立以村为单位的信息平台,做到县(市)、乡(镇)、村三级联网,以保证发现问题后及时汇报并处理。

2.要完善检验检测制度。整合农林,质监,工商等部门现有的检验检测资源,推进企业自检体系的建设,完善委托检验制度,加强社会中介检测机构主职能。进一步完善食品检测制度,严把卫生质量安全关,未经检测机构抽测或检测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流通。

3.要建立系统化的处罚体系。首先,建立双罚制制度,个人和企业均为处罚对象。其次,赋予行政执法人员多项职能,具体包括责令停业或部分停业、取消营业许可等。再次,构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法律体系,加强制定相关规章、标准,对于各考核评判指标进行量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守法和诚信情况,实施企业分类监督,依法调整执法检查和监管重点。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要依法采取限期召回产品及其它行政处罚措施,并向社会公布;行业协会要利用诚信提示、警示等方式实行诚信惩戒。

参考文献:

[1]彭玉伟:《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的缺陷与完善》,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作者简介:

史亚杰,女,蒙古族,(1981.11--),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宪法学。

注:

1 参见彭玉伟:《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的缺陷与完善》,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第24页。

2彭玉伟:《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的缺陷与完善》,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