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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发展教育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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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学的学科价值及特点

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实践需要为教育法学学科发展提供了现实依据和实践动力,但是一个学科的发展还需要有其内在的生命力。这个生命力就是教育法学本身的独特视角,其固有的学科内涵和特点。教育法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是教育学和法学的结合,而且这种结合不是简单的1+1=2,而是“1+1>2>N”,起的不是简单的拼接作用,而是化合的作用。教育法学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教育法学关注法律的主体性

中国优秀的文化传统特别重视人的主体性。有的西方汉学家认为,中国思想的精髓就在于强调流动的主体性。对于流动的主体性,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来理解。纵向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华民族的精神一直是在生生不息的流动,在每个时代都焕发各自夺目的色彩。从法律发展看,历史上有不同的法律、法典,从秦律、汉律、唐律直到明清律,生生不息的发展流动。从横向空间的角度来看,中华文明空间主体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空间功能在不断的转换。这说明中华民族具有一种空间上主体的流动性。中国的教育法律文化要注重这样的主体性。法律的主体性就是要强调法律的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了国家、社会、公民个人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始终贯穿的是法律的价值,都蕴藏着法制的精神。教育法律上的人更有特点。教育法律上讲的“人”,比简单的法律上的“人”含义更加深厚。比如说在教育法律上,把人分成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比刑法、民法上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含义更深,体现了对人的主体性更加深刻的关注。教育法律的主体性有其独特的属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的主体,和一般的“人”是不一样的,和一般的公民也不一样。比如学生有发展性,发展性是学生的本质。发展可能不是一个成年人最核心的本质,但对学生来说,发展性是最核心的本质,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在发展,是在流动当中发展的人。学生具有开放性,他的心思是开放的,可以接受好的东西,也可以接受坏的东西,所以古人讲“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再比如教师,教师也有不同于一般的人的特点,教师具有神圣性,古来今往、各大文明的早期文化都强调教师的神圣性。孔子所谓的教师“万世师表”,强调的也是神圣性。神圣性就是具有献身的精神。现在有的教师没有这种神圣性,有的是世俗性,比的是工资待遇。此外,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也有它的特点。

2.教育法学关注法律的教育性

有人会问,法律是刚性的东西,怎么还有教育性?法律不是天生就是刚性的、利益导向的。古代的法律注重法的精神性、道德性、价值性和教育性。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律越来越追求解决利益问题、解决权利问题。在这样的法律引导下,社会大众的思想就变得越来越世俗,越来越利益化。有的人出来维权,维的不是尊严,而是金钱。这样一些观念在法律上得到了正当的确认,法律的精神性、教育性日益降低。1878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耶律内克讲,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为什么守法变成最低的道德,为什么守法、执法不能成为最高的道德,甚至起码达到道德的中间度?按照这个逻辑,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僭越道德的行为越来越多。这个问题要在法律当中得以解决。教育法学要关注法学的教育性,在执法立法的同时想到要提高人的思想觉悟、思想价值,要促进人们的精神发展,只有这样法学才会有新的活力。

3.教育法学关注教育的规则性

过去讲教育的时候,更多的是说“教育就是爱”。是的,这个话没有错,强调教育的弹性,是很重要的,但也是不完全的。教育也要强调规则,甚至是某种程度上的强制。比如说,《义务教育法》就特别强调它的强制性。如果教育法学在教育的规律性和规则性方面取得进展的话,就会解决学校和教育活动当中的很多问题。现在在教育问题上,有一种观点是学校不敢作为,老师不敢作为,政府不敢作为,因为一旦作为,就可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批评和指责。所以,必须要加强教育的规则性。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则性,教育事业就不能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二、教育法学面临的问题与任务

教育法学作为一个学科,其独特魅力和价值已经日益显现。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有待于得到进一步重视。教育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已经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形成了以“教育法学”或“教育法律”与政策命名的博士、硕士学位点,但是教育法学的学科地位还有待提升。在很多高校,教育法学的博士、硕士培养还位于教育经济与管理或教育学原理等专业下面,作为一个培养方向进行招生。甚至在一些高校,师范专业的本科生、甚至是教育学专业的本科生都没有将教育法学列入必修课。在法学研究当中,教育法学往往被列为行政法学的一个方向,也缺乏独立的学科地位。教育法学学术著作的创新性有待于进一步突出。近些年,出版了一系列题为《教育法学》或近似的学术专著,但是一些教育法学专著照搬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而缺乏教育法学的独特性视角,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已经形成一种相似的固定结构,即首先比照法学的概念对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做些移植工作,在分别对现有的各部教育法逐一进行阐释”。这也是教育法学难以在法学研究领域取得应有地位的重要原因。因此,今后的教育法学研究,尤其是教育法学方向专著的出版,要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取得新的突破。要突破教育法学研究对其他法学研究的依赖性,就必须加强教育法学本身的原创性,形成教育法学自身的概念体系、话语体系,使得其研究在原有基础之上取得新的突破。交叉学科的复合型研究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教育法学属于典型的交叉学科,其研究需要教育学和法学两门学科基本理论的复合型应用。但是由于研究者知识结构的单一性,法学研究人员往往仅从法理的角度对教育法律问题进行法理性分析,而脱离人的发展规律的教育法学研究无疑是机械的教育法学研究,甚至有可能是局限人的潜能和个性发展的教育法学研究。另外,教育学研究人员习惯于教育学的研究思维与研究范式,缺乏对法学研究的深入学习、借鉴。教育法学的研究也是法学研究体系当中一个部门法的研究,脱离法律的语言、法律的思维、法律的体系、法律的理论,这种研究是难以取得可持续进展的。所以,以上这些情况使得属于交叉学科教育法学研究难以得到实质性的突破,这是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问题。教育法学的实践指导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的教育法学研究过于集中于学术性的探讨,这是必要的,但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实践意义和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在法学的分类当中,有以研究内容区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分法。而教育法学的研究,在注重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更加偏重于应用研究。但是,在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当中,应用研究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同教育法学偏重应用法学的分类都是不相适应的。在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教育的依法行政、学校的依法治校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校长、班主任和教师对于教育行政管理以及教育教学当中基本的法律问题掌握还缺乏一定的引领,需要更多的学者深入学校教育教学一线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教育法学的研究成为真问题的研究,并且通过教育法学的研究确实推进基层学校依法治校的进程,提高办学水平。教育法学的研究视角有待于进一步拓展。在当前的教育法学研究当中,对于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关注较多,对于当下教育热点问题关注较多,这些都是必要的。但是教育法学的研究更要发挥引领实践发展的作用,在研究的视角上进一步拓展。例如对于即将立法的教育法律,教育法学的研究人员应当充分对其立法的体例、立法的原则和立法的内容进行充分的研究。对于尚未纳入立法机关视野的教育法律、甚至是今后的教育立法趋势,教育法学的研究人员都应当进一步的关注。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为教育立法服务,发挥教育法学的应用法学作用。

三、加快推进教育法学二级学科建设

以上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教育立法、教育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通过学科建设,即设立教育法学二级学科的方式,推进学科发展。现在教育有8部专门的教育法律,还有近20部教育行政法规和70多部教育规章、以及大量的地方教育立法。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六修五立”(即修订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订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的立法任务,这还不包括青少年保护方面的法律。这需要有一个学科来作为教育立法、执法、普法和司法的支撑。从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上看,涵盖了40多万所学校和近3亿学生,在活动当中产生了大量教育法律行为,但是没有一个支撑的学科,对于事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目前教育法制建设的地位日益突出,已有的教育法制建设成果和巨大的教育法制需求为学科发展提供了实践的基础和发展的动力。现在很多学校设立了相关的专业和方向,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积累了人才培养研究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为教育法学科作出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奠基工作。但是,教育法制和法学当中还有很多空白点和增长点,要看到学科的潜力和魅力,热爱教育法学专业,投入精力到教育法学专业,出精品、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出论文和专著,使自己成为教育法学学科的建设者、奠基者、开拓者。要做好教育法学的教学工作。在教学当中,对于教育法学的学生、教育学的学生、法学的学生,告诉他们教育法学的思维、教育法学的理念、教育法学的内容。师生教育相长,共同努力,推动教育法学的繁荣发展。积极参与教育法律建设的实践。目前还有大量的立法、执法、普法工作,关心教育法学的人,也要积极参与立法、执法、普法活动,通过实践促进理论研究的繁荣,同时通过理论来指导教育法学实践的发展。

作者:孙霄兵单位: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