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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弱势群体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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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分析弱势群体的定义、特征,为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与财政支持作理论探讨,提出相关措施;就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与财税支持作一些理论探讨,以期有助于这一社会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 弱势群体;财政支持;社会救助

中图分类号: D57

1 弱势群体对社会的影响

1.1 弱势群体的定义及特征

当社会资源相对缺乏,各社会群体为了各自的利益而相互竞争时,那些由于自身或社会的原因常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被称为弱势群体。对于目前的中国而言,弱势群体问题的出现既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分化的结果,它提高了社会成员的竞争意识和对社会变革的心理承受力,也导致了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和二战以来世界范围内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趋势趋于一致。

弱势群体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综合能力“弱”。他们或者是体能不足,或者是后天的技能难以满足日益变化了的社会需要,或者是长期以来只从事某一类非常具体的工作而对其他相关能力储备不足,一旦社会形势发生变化,往往经受不住外来的冲击;其次,收入水平与能力“弱”。就收入来讲,本文所界定的弱势群体是指人均收入远低于社会平均人均收入的人群,他们一般属于社会救济或应当救济的对象;再次,对政策的影响力“弱”。他们位于社会的最底层,参与竞争的能力弱,融入社会的本领差,另外由于处于无组织的状态,使得他们很难形成一股合力对政策施加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影响;第四,获取信息方面的“弱”。主要表现为缺乏信息来源渠道,而受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又不能够投入更多的资金和精力用于寻找新的更合适的工作,由此形成了恶性循环,就产生了“马太效应”。

1.2 弱势群体对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影响

现阶段,弱势群体对社会的影响是双重的。积极的影响是使在岗职工更加珍惜工作机会,特别是一些企业引入了用工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寻求新的工作岗位的过程中,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转变思想观念,开发自身潜力,客观上促进了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提高。但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存在,对社会健康发展和稳定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

(1)损害了社会公平原则,偏离了“共同富裕”的真正方向,不利于体现社会公正,并造成公众对改革的否定性评价。由于转型期计划与市场体制并存,行业部门、地区垄断、城乡二元结构等因素,人们社会地位的变动,往往不是取决于自身的因素,而更多取决于行业、部门、单位的性质,造成个人利益分配严重不平衡,获取利益的机会不平等。这使得人们有理由认为,改革的利益被少数人占为己有,而改革的代价却由多数人来承担,导致人们对“共同富裕”的怀疑。

(2)弱势群体中的高失业率必然带来高犯罪率。失业与犯罪的高度相关性,是犯罪学的一个老话题。在生存权利与道德准则发生冲突时,人们通常不择手段地选择生存,而将道德抛弃一边。近年来,我国的犯罪率居高不下,是和实际失业率超过警戒线分不开的。

(3)弱势群体在当前动荡的国际大环境下易受国际和非法组织的利用。在国际大环境中,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进入由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变的时期,而中国还处于向工业社会的转型期。改革的艰难与弱势群体迫切需要改变经济状况的高期望值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这便给无孔不入的国际以可乘之机。他们企图利用

中国社会的弱势群体特别是失业、下岗的群体来为其服务,变成其颠覆我国政权的工具。

2 弱势群体社会救助的财税支持

2.1 改革财政体制,建立公共财政体制

建立公共财政,将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满足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社会公共需要;一切凡是能够面对市场、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建设,政府都应该退出来,都应通过市场机制的运作,由业主来投资建设。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征税规模,使之既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又有利于经济调节,保证国民经济高效良性发展。适当降低中西部地区的税率,以进一步吸引东部地区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开发。

2.2 采取积极可行的财税支持措施

(1)各级政府分担。

以往低保制度实行完全的“属地管理”,财政负担也主要在下面。在城市,一般是市、区财政各负担50%;在县镇,低保经费基本上是县里自筹。但就全国而言,区、县级财政较为丰裕的地方是屈指可数的,由于区县级财政拿不出钱,实际上这项制度难以发挥其作用。中央财政的钱如何按各地的实际情况分配下去,得到一个有效率的政策结果,还有待进一步进行探讨。笔者认为,中央财政的低保支出应向贫困地区倾斜。这样做虽然有违社会效率原则,却能体现社会公平。

(2)开设专门账户。

低保资 金应该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预算,开设专门账户,由民政部门管理,确保贫困人口的吃饭问题。专用账户要按已经确定的各级财政的分摊比例做好收入账,同时,要按贫困人口的“人头”做好支出账。在正常情况下,将资金分两次转入,一次是市和区(县)的经费,一次是中央和省财政的拨款。

(3)以个人所得税为低保制度的专项财源。

目前我们只是把个人所得税中对居民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税收作为低保专项资金。政府可以考虑将个人所得税开辟为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财源。同时,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进行必要的改革:①将纳税线与社会平均收入挂钩。在纳税线以上一定范围内税率应该很低如3%- 5%,再往上则按累进的原则加码,这样符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②实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课征制。按一年之中个人的综合所得,扣除用于赡养和抚养无收入的家庭成员的豁免额,其他的就是应税所得,所有公民一年纳一次税。

(4)开征社会保障税。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促进功能”,切实改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再就业工程的进展;另一方面可以强化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安全功能”,为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5)增加农业补贴,取消农业税或改变农业税用途。我国已加入WTO,WTO成员国中非但对农业收入不征税,而且每年都有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农业补贴。目前取消农业税有困难的可以减免农业税,或者改变农业税的用途,用于农村基本养老基金、农村基本医疗基金和农村助学基金三个方面。

(6)利用税式支出救助弱势群体。

税式支出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以特殊的税收法律条款规定,给予特定纳税人以各种税收优惠待遇而形成的税收损失,也是一种财政支出,其在实现政府对弱势群体救助,增加低收入阶层收入这一社会目标方面具有财政直接支出不可比拟的优点。

(7)扩大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比例。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所得税法是鼓励纳税人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对这些支出可以税前全额扣除。而我国现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存在着扣除范围小、扣除比例低的弊端,应完善所得税法关于捐赠扣除的有关规

定,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允许全额扣除,以鼓励社会捐赠,扩大对弱势群体救助的资金来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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