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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网络与金融网络的链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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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科技金融”可以解释为金融推动科技创新网络的一种链接机制。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嵌入金融交易结构,可以增信科技型中小企业,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和交易成本,从而促进科技创新网络与金融网络的链接。构建财政资金的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不仅是政策性金融的一种市场化运作,也是提高财政资金运用的杠杆效应的一种金融创新,在推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过程中财政资金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苏州科技金融实践提供了可资借鉴和进一步研究的范例。

〔关键词〕 科技金融;金融网络;科技创新网络;结构洞

〔中图分类号〕F2731;F8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5-0066-03

一、科技知识创新网络及其政府作用

网络联系(或者活动)是指网络行为主体之间的交互活动或关系。Beckman(1994)最早提出了知识网络(knowledge networks)的概念。笔者把科技知识创新网络定义为“科技知识创新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社会网络”。科技知识创新活动链接了企业、科研机构和大学,即所谓“产、学、研”相结合的模式。但是,市场需求是科技创新成功与否的最终判断标准,因而科技创新网络必须链接消费者,即“知道技术可用在哪,以及为什么人所用”,〔1〕所以,科技创新网络一定是“产、学、研”与市场相链接的社会网络。

政府促进科技创新网络链接有三方面作用:第一,按照波兰尼的观点,科学与人应该是合一的,个人的意会知识(tacit knowledge)和个体技能(Skills)在人类科学知识创新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2〕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能激发创新者的积极性并产生更多科技成果,政府的作用是建立与完善制度体系,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和鼓励创新的社会环境。第二,政府对科技知识创新活动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金融支持,间接金融支持即“政策性金融”与市场的结合。第三,格兰诺维特把人们的直接联系称之为“强关系”,间接联系称之为“弱关系”。〔3〕强关系网络具有的高“接触频率”与“情感密度”以及“结构等位”(网络成员具有同等位置),有利于科技创新的产生,但也导致信息同质化;“弱关系”则带来新信息或机会,从而形成互补性的科技知识创新网络。依据这一理论,政府的作用是扮演科技金融网络“桥(bridge)”的角色,通过服务平台促进科技型企业与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发生链接。

二、财政资金嵌入金融交易结构的机制

“金融交易结构”是金融资产的未来收益、风险和流动性的结构化,并形成以交易价格为核心的交易双方的权利配置。金融交易结构是金融网络的链接机制,也是金融网络与科技创新网络发生链接的机制。当金融网络与科技创新网络发生链接时,这种社会网络称之为“科技金融网络”。政府的“桥接”作用便是通过政策性金融与服务平台共同影响“金融交易结构”,改变收益与风险匹配关系,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自愿达成交易。

“金融交易结构”是由科技创新类型与金融交易方式共同决定的。其一,基础科学知识创新一般采用财政资金直接投入;技术创新除财政资金投入外,还以技术应用单位提供研究经费或专利转让费等为补充;企业的“产品创新”和“过程创新”则可以通过VC和PE、银行贷款等金融资源配置方式。其二,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在风险最大的初创期利用自筹资金,辅之以政府种子基金或天使投资;在风险次之的成长初期除自筹资金外,还可能有VC或PE等股权投资;在风险较小的成长期和成熟期则采用PE投资、企业债、银行贷款等。长久以来,政策性金融在推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基础科技研究方面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而财政资金嵌入“金融交易结构”,以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基础性作用相结合方面的尝试在近年也取得一定成果。

风险、收益与流动性相匹配是决定金融交易结构的经济学法则,当财政资金嵌入金融交易结构改变了风险与收益的不匹配关系时,过去不可能达成的金融交易现在可以自愿达成,所以,财政资金的嵌入本质上是一种政府信用的嵌入,以达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增信的目的。如苏州“科贷通”模式就是政府通过设立信贷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对合作商业银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违约损失实施风险补偿,从而降低了商业银行的风险。从金融交易结构创新的角度分析,企业与银行的双边交易结构在嵌入政府信用后转变为一种三边交易结构;金融机构之间的互动甚至可以形成多边交易结构,如苏州推出的“保险贷”就是在金融交易结构中嵌入保险公司的“信用履约保险贷款”,即经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后发放给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银行信用贷款。但是,由于政府嵌入放弃了全部或部分商业利益,而金融机构则以商业利益为目的,所以,商业性多边交易结构往往会导致更高的交易费用。笔者的看法是,如果不能降低交易成本,这种商业性多边金融交易结构很难认定是一种有效的金融交易结构创新。

三、政府服务平台的“桥接”机制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困境,而创投机构则缺乏科技项目信息。如果企业与创投机构主要通过“重复关系人”获取资金或项目信息,就会各自形成一种缺乏“结构洞(structural holes)”〔4〕的强关系网络。强关系网络的高“接触频率”和“情感密度”能够增强网络成员之间的信任,而“结构等位”的特征能够营造平等的氛围。但是,缺乏“结构洞”也使网络成员的信息同质化,只能产生非累加性利益。“结构洞”可以产生信息利益和控制利益。所谓“信息利益(information benefits)”是指“非重复关系人”带来的通路(access),先机(timing)和举荐(referrals)使企业与创投机构各得其所;而“控制利益”是指非结构等位产生的控制权利益。“结构洞”链接可以产生非重复性和可累加性的网络利益。所以,链接那些“非重复关系人”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投机构而言都非常重要。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非重复关系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公共部门的非重复关系人,如政府财政资金管理机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等。第二类是私营部门的非重复关系人,如创投机构等。公共机构不同于私营机构之处在于,前者为了实现政府促进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公共目标,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投机构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益性与非赢利性;后者则是出于自身盈利之目的。当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非重复关系人发生链接时,在自己的社会网络中便形成“结构洞”,有利于获取更多金融和科技资源的信息;当创投机构与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发生链接时,也在其社会网络中形成“结构洞”,有助于获取更多的科技项目信息。所以,“结构洞”链接意味着企业、创投机构与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互为非重复关系人,“信息利益”具有共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