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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考量立法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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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关“常回家看看”的相关规定,招致各方的广泛争论,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立法科学性的思考。从现实出发,通过法律形式指引年轻人多尽孝道的立法目的无可厚非,但过分流于纸面的法律条文,确实很难对个人行为的调整起到明显的作用。

在有组织的社会中,用以调整或引导人们行为的工具有很多,除法律外,还有行政、道德和习惯等等。尽管法律是必不可少的社会生活制度,但其也存在一些缺点和弊端。有些问题,特别是以家庭关系为代表的人际关系就不是很适合用法律这样的一般性规则来规范。因为这样的人际关系具有无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而更适合用较为宽泛的道德与习惯来调整。

在大力提倡“法治社会”的今天,很多人误认为“法治社会”就是普遍性地运用法律来调整各种社会行为,从而片面地强调“有法可依”,希望对有可能引起争议的大小事务都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不论从历史还是现实中都可以得出结论,法治社会更应该是科学严谨的良法社会,更应该是法律与行政、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推动进步的社会。

当然,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总体情况来说——“不是多,而是少”,还有很多方面的社会行为亟待出台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作明确的判定与调整。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商业领域,但却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期杂志封面故事所关注的“商品化权”就是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给予保护的典型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商品化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很多的社会乱相,反映出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公众利益与个人私权之间的频繁冲突,而这些冲突却不能用相对公平统一的办法来协调解决。长久下去,必然会引发更为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从而影响社会的整体进步。商品化权,亟待相关法律予以明确并进行适当保护。

在立法层面建立对商品化权的保护机制有很多种路径。是赋予商品化权并明确其权利外延,还是赋予公众合理使用权,都是可以选用的方法。最终采用什么样的法律规定,将是对我们立法科学性的又一次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