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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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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全镇各项工作目标完成。促使全体干部主动作为,争创一流业绩,镇党委政府成立督查组。为了有章可循,制定以下督查办法:

一、督查工作任务

督查工作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坚持党委授权、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务求落实的原则。对党委批示、交办事项、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以及重点工作顺利实施进行专项查办,并及时向党委反映和报告决策落实的真实情况,提出可行建议,为党委决策落实服务。

二、督查工作范围

(一)镇党委确定的重点工作内容.

(二)镇党委主题年活动内容。

(三)主动作为创一流活动内容。

(四)党代会、人代会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上级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各类会议到会情况。

(七)重要案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八)新闻网络媒体反映有关重要问题的办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况。

三、督查工作对象

督查工作对象为全镇全体人员和村党支部、村委会。

四、督查工作时限

(一)限时办结。凡限时办结的工作任务,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证质量按时办结,并向督查办报送书面材料,未报送书面材料的,视为没有按时完成。

(二)协办办结。凡要求协助办理的工作任务,牵头办理的责任人必须及时组织在规定时限内保证质量按时办结,并负责反馈协办人员工作情况。

(三)异议办结。对承办任务有异议的,说明情况,由镇党委指定办理人员,办理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保证质量按时办结。

(四)督查办结。凡工作受到督查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保证质量按时办结,并及时整改,并纳入当月督查通报,予以惩处。

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分会议安排规定时限和办理通知单两种形式,作为督查办理的时间规定依据。

五、督查组织与人员

成立督查工作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任副组长,关朋为成员,切实履行督查职责。

六、督查工作要求:

(一)全体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要切实提高对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发扬务实、高效、严谨的工作作风,把督查工作作为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

(二)严格按照督查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定期进行催办,及时反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督查事项,承办部门要注意工作的整体性,并负责反馈。

(三)加强督查工作的统一协调,办公室要做好督查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将督查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主要内容,由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对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两次仍未办结的,属客观原因的须有依据,属主观原因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七、督查结果运用

凡开展督查,必须印发督查通报,在督查过程中,镇领导或镇干部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一次的,扣除目标抵押金100.00元,同一事项被两次通报没有完成的,扣目标抵押金200.00元。村支部或村委会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完成任务的,扣村年终考核综合分0.5分,村书记、主任扣抵押金50.00元,同一事项被两次通报没有完成的,扣村年终综合考核得分1.00分,扣村书记、主任目标抵押金100.00元。村支部、村委会没有按时报送材料的,每一次扣0.2分。并与干部年终绩效报酬紧密挂钩。涉及干部工作落实不力的,造成负面影响的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直至启动倒逼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