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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压力、公司治理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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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将煤炭行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在运用内容分析法对其2008―2012年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实证检验外部压力公司治理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样本期间我国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整体呈上升趋势,但各公司间差异较大;外部压力对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提升作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颁布和执行成为公司绿色行为的重要驱动力;有效的公司治理能明显改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尤其是股权制衡机制、董事会和独立董事作用显著,但控股股东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公司治理;环境信息;煤炭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4)03-0068-06

一、引言

党的十报告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但在生产过程中引发的土地、水体和大气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煤炭行业能否实现低碳环保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环境信息披露为煤炭行业绿色增长提供了一条可行的途径。企业自愿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显示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接受程度以及树立良好形象的意识,有助于政府环境监管、投资者决策以及公众环保参与(肖华 等,2013)[1]。

近些年,我国政府部门相继出台多项政策规定,以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为。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颁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并于2008年公布《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将煤炭行业列入核查范围。2010年,环境保护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并于2011年出台《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严格的规制政策有助于引导煤炭企业更加全面深入地披露环境信息,自2008年7家煤炭行业上市公司①被强制要求社会责任报告以来,2012年煤炭行业上市公司中的12家披露了社会责任报告,另有一些通过年报披露环境信息。可见,外部政策压力使得披露环境信息的公司数量呈上升趋势,但对披露质量的研究还很欠缺。

那么,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如何,外部压力能否对披露质量同样产生积极的效应?与此同时,公司治理作为解决问题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其从公司内部能够对环境信息披露行为起到怎样的作用,也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本文以我国A股煤炭行业上市公司2008―2012年数据为研究样本,在运用内容分析法评价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基础上,从外部压力与公司治理两个角度实证检验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以期为改善煤炭行业环境信息披露、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参考。

二、文献综述

关于外部压力对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学者们主要通过环境监管法律法规的出台来检验政府的施压结果。1998年澳大利亚以公司法的形式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环境信息,Frost(2007)[2]研究发现,在该规定出台后,相关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数量和质量均明显提高。肖华等(2013)[1]指出,制度压力对组织生存合法性提出挑战,迫使其寻求合法性并与社会期望保持一致性,上市公司会借助环境信息披露实施相应的应对策略以达到获得、维护和修复合法性和继续其经营活动的目的。我国现行制度环境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已经形成制度压力。稻田健志(2011)[3]对比研究中日环境信息公开的压力来源,发现中国企业重视法律遵守的理由是行政部门的影响力较强,企业要应对其压力。除政府之外,学者们还关注了媒体、社会公众等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施加的外部压力(Freedman et al,2005[4];王建明,2008[5];沈洪涛 等,2011[6])。

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从维护或修复合法性角度出发完善信息披露,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Cormier et al,2005)[7]。已有文献主要从股权特征、董事会特征等方面研究公司治理对信息披露的作用效果。早期研究表明,国有股控股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从而诱发内部人操纵会计信息,降低了信息披露质量(刘立国 等,2003)[8],而且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并不是国有股股东的主要信息渠道(Eng et al,2003)[9],因此国有股权性质不利于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但近期研究发现,国有企业受到更多的政策扶持,因此受到更严格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和更高的媒体公众关注度,因此要比非国有企业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卢馨 等,2010[10];沈洪涛 等,2011[6])。对于董事会规模和独立董事,研究结论差异较大,有学者认为随着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数量的增加,董事会服务效率提高,有助于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Johnson et al,1999[11];Akhtaruddin et al,2009[12];沈洪涛 等,2010[13]),也有研究表明董事会规模过大、独立董事数量过多,协调沟通的成本和难度增加,导致决策效率下降,反而降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Beasley,1996[14];孙永祥,2001[15];肖作平,2011[16])。

总体而言,现有研究已经发现外部压力、公司治理能够对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产生影响,但大部分文献仅从单一的角度展开研究,并未从“外部、内部”相互关联的角度,探讨它们对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共同作用的效果。本文将外部压力、公司治理纳入到一个分析框架,实证检验二者对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

三、研究假设

(一)外部压力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

1. 市场化进程。作为新兴市场国家,我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差异明显。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环境、环境保护意识的差异,导致各地区的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和当地政府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压力的不同(沈洪涛 等,2012)[17]。市场化进程较高的地区经济比较发达,民众的环保意识更强,对环保的要求较高,污染企业面临的外部压力更大,相应地会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本文提出假设1:

假设1: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市场化进程越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越高。

2.政策实施力度。有研究表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状况优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沈洪清等,2010)[13],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前者对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力更强。上海证券交易所强制要求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更多,每年评比颁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奖,而且继设立信息披露直通车和上证e平台之后,2013年11月又成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咨询委员会以推进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实践证明,随着环保政策实施力度不断加强,公司面临的环境信息披露压力越来越大。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2:政策实施力度越强,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越高。

(二)公司治理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

1. 股权特征。适当的股权集中为大股东对公司管理者的监督提供条件,有利于约束管理者的信息披露行为。因为一旦发生重大环境问题,大股东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股价和声誉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沈洪清等,2011)[6]。此外,如果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足以与控股股东相抗衡时,他们就能够约束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积极寻求话语权和信息获取权,从而要求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马连福 等,2007)[18]。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股权集中度越高,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越高。

假设4:股权制衡度越高,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越高。

2. 董事会特征。董事会规模越大,越能聚集具有专业知识、管理知识的人才,从而帮助和监督公司管理者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独立董事独立于企业的经济行为和利益,对环境政策法规有更好的理解,因此更能客观地做出决策,督促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和环境信息披露义务(史建梁,2010[19];刘儒旺,2012[20]);独立董事比例的提高,增强了董事会的监督效率和透明度,使企业自愿披露更多的信息。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5:董事会规模越大,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越高。

假设6:独立董事比例越大,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越高。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和数据来源

根据证监会《2013年3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本文选取2008―2012年A股煤炭开采和洗选行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并进行以下筛选:(1)考虑到2008年以后新上市公司可能缺乏以前年度的信息披露,将其剔除;(2)剔除2008年以后新增煤炭业务的公司。由此获得22家上市公司,其中上交所15家,深交所7家,共110个研究样本。所需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CSMAR)和上市公司年报、社会责任报告手工搜集数据。

(二)变量定义

1. 被解释变量。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指数(EDI):按照现行规定,环境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自愿行为,并不属于强制披露范畴。本文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出发,确定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可比性4个方面作为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一级指标。完整性指标根据环境保护部2010年出台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披露的8项内容,真实性包括客观性和可信性两个方面,准确性分为量化性和明晰性,可比性由纵向和横向可比组成。

对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评分方法,本文借鉴已有研究,采用内容分析法。为保证指标得分的可加性,各二级指标最高赋值1分。在此基础上,4个一级指标的得分是由所对应的二级指标得分之和除以二级指标个数,例如,完整性一级指标得分就是8项二级指标的得分相加除以8。将4个一级指标得分直接加总,即为某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指数(EDI)。指标具体赋值要求见表1。

2. 解释变量。(1)外部压力:通过两个指标衡量。一方面,采用樊纲等(2011)[21]公布的中国各地区市场化指数衡量市场化进程(MAR),但该数据只公布到2009年,2010―2012年数据是通过计算平均增长率的方法得到。另一方面,政策实施力度的强弱可通过上市公司的反应加以体现,本文选取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情况作为政策实施力度(CSR)的替代变量。

(2)公司治理:分别选取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2~10个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作为股权集中度(TOP)和股权制衡度(ZHD)的衡量变量,董事会特征变量选取董事会规模(BOD)、独立董事比例(IND)来衡量。

3. 控制变量。借鉴已有研究,将公司盈利能力(ROE)、财务杠杆(LEV)作为控制变量,以控制公司特征,同时将环境信息披露的年份(YEAR)作为控制变量。

(三)模型建立

根据上述分析,为检验外部压力、公司治理对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本文构建回归模型(1):

EDI=?琢+?茁1MAR+?茁2CSR+?茁3TOP+?茁4ZHD+?茁5BOD+?茁6IND+?茁7ROE+?茁8LEV+?茁9YEAR+?着(1)

五、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1. 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指数(EDI)分析。为保证内容分析法的准确性,本文对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指数(EDI)得分结果做了信度检验,Cronbash's α的值为0.974,说明评分结果是可靠的。样本期间我国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整体呈上升趋势,从2008年的0.971 6上升至2012年的1.358 0。但是相对于满分4分而言,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还不高,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其中,完整性是4个一级指标中得分最高的,5年平均为0.55,准确性得分0.377 3,真实性、可比性分别只有0.159 1、0.134 1。

2. 变量描述性分析。表3是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指数(EDI)的均值为1.220 5,极大值为3.5,极小值为0.375 0,表明行业内各公司之间差异很大。市场化指数(MAR)的均值为7.730 6,标准差为1.729 7。政策实施力度(CSR)的均值为0.418 2,说明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比例达到41.82%,标准差为0.495 5,可见各个公司所面临的外部压力也有很大的差异。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平均为49.98%,股权较集中;第2~10大股东持股比例和(ZHD)的均值为14.85%,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差距较大。董事会规模(BOD)平均在11人,独立董事比例(IND)为37.14%,符合证监会的要求。

(二)相关性分析

从表4可知,自变量之间的Pearson系数大部分在0.3以下,只有股权集中度(TOP)与盈利能力(ROE)相关性系数最高,达到0.461。但只要相关系数不超过0.5,就不需要担心解释变量之间的多重共线问题(崔学刚,2004)[22]。而且,通过考察方差膨胀因子判定模型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计算出的VIF均小于2,可以认为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变量选取合理。

(三)回归结果及分析

针对回归模型(1),采用OLS方法进行多元回归。为了缓解可能存在的异方差问题,采用White检验进行了修正。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市场化进程(MAR)、政策实施力度(CSR)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分别在5%和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支持研究假设1、2。市场化进程高的地区公众的环保意识与维权意识更强,政府的监管力度更大,所在地的上市公司面临更多利益相关者的披露压力。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实施形成的压力能明显促进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提高,这说明环保法律法规作用发挥的关键在于落实,唯有不断采取积极措施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达到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目的。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并不显著,不支持研究假设。程新生等(2009)[23]研究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30%~40%时,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最高,以后随着持股比例增加,信息披露水平呈下降趋势。本文研究样本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均值达到49.98%,而且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绝大多数都是国有股股东(样本公司的比重为85%),大股东持股比例的上升没有产生激发国有股东积极行使监督权的作用(伊志宏等,2010)[24]。

股权制衡度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表明股权制衡度能明显改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支持假设4;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分别在1%、5%的显著性水平上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正相关,支持假设5、6。第2~10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能够有效改善公司内部治理状况,遏制公司“一股独大”以及“内部人现象”的出现,增加公司信息透明度。董事会规模的扩大和独立董事比例的增加,提高了董事会激励与约束效率,为公司治理机制注入新鲜血液,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运作有利于降低大股东与经理层合谋的动机与可能性,使公司倾向于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

(四)稳健性检验

为了验证实证结果的可靠性,本文进行以下稳健性测试:(1)调整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的方法,通过专家打分法(向13位高校从事环境会计、信息质量评价研究的专家发放问卷)确定4个一级指标的权重,采用加权求和的方法得出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指数的得分;(2)在回归模型中添加其他可以表征外部压力的变量“是否为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稳健性结果显示,研究假设的检验结果基本保持一致。可以认为,本文的结论是稳健可靠的。

六、研究结论与启示

自从2008年部分上市公司被强制要求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以来,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加。本文以煤炭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其2008―2012年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评价,并实证检验外部压力、公司治理对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1)样本期间,我国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整体呈上升趋势,但各公司间差异较大;(2)外部压力对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提升作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颁布和执行成为公司绿色行为的重要驱动力;(3)有效的公司治理能明显改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尤其是股权制衡机制、董事会和独立董事作用显著,但控股股东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为提高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 强制要求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环境责任报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细化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结合中国实际与《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G3.1)》的指标体系以及披露要求逐渐接轨,定期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指数,建立排名制度和曝光制度。财政部应出台《企业会计准则――环境事项》,明确环境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方式,增强环境信息的可比性和规范性。

2. 修订《环境保护法》、《公司法》以及《会计法》等相关法律,加入对重污染行业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加大环境信息披露的执法力度,确保政策法规能够落到实处,对于重大环境信息不及时披露或者故意隐瞒漏报等违法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建立绿色进入壁垒和退出机制。

3. 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引导煤炭行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增大民营资本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真正形成股权制衡机制。实施董事会下设环境专业委员会制度,增加独立董事承担相应的环境信息披露以及环境治理责任的规定,并要求在董事会报告中公布实施情况,发挥公司治理对外部压力的响应机制,促进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责任的履行。

注释:

①7家公司分别是:冀中能源、西山煤电(深交所要求深证100指数的公司必须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兰花科创、兖州煤业、上海能源、中国神华、中煤能源(上交所要求上证公司治理板块的公司必须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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