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法官年轻化现状的探讨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青年法官是推进我国审判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人民法院实现世纪主题的希望所在。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院逐渐重视对青年法官的培养,但当前对青年法官的过度重视已经导致我国法官队伍青年化现象严重,国内不少学者表示应当叫停“法官年轻化”。针对上述现象,本文分析了我国法官年轻化的原因,论证法官年轻化的优劣,最后给出如何应对法官年轻化状况的建议。
关键词:法官;年轻化;退休年龄
D926.2
前言: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即代表了我们国家的司法权,法官是否具有很强司法水平,案件分析处理能力,以及是否能够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都会对我国司法体制的公正与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微信公众号法官之家的《法官生存状态的调查问卷》显示,在被调查的法官中,将近三分之二的法官不足40岁,35岁以下的青年法官占调查总人数的46.99%,几乎是调查人数的一半,50岁以上的老法官仅占5.38%;担任法官不满十年的占66.54%,其中47.29%的法官从事工作不足五年。自党的十报告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新高度之后,我国政府不断积极改革法官聘用制度,法官队伍已经呈现出明显的年轻化现象。法官队伍年轻化在为我国法官队伍带来新鲜活力的同时也带了一些问题,只有积极应对法官队伍的年轻化现象,发挥年轻法官优势,弥补年轻法官不足,才能促进我国司法工作的健康发展,推动依法治国。
一、法官年轻化原因分析
1. 工作量增加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矛盾仍然存在,诉讼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为了增加审判效率,缓解办案压力,各级法院加紧扩充法院人力资源,努力追加办案人员,争取法官编制,增加法官助理、书记员、人民陪审员的数量。于是大批受过法学专门教育、刚从校门走出来应届毕业生被招录进入法院,导致我国法官队伍中年轻人比重增加。
2.司法理念变革
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治国方针,我国法官管理的司法理念已经开始变革,由传统的权威性逐渐向专业性和精简性转变。21世纪初期,我国基层法院工作人T不够,设施陈旧等一系列问题较为突出。一些特殊的法院甚至无法组成一个合议庭审案,在这种模式下,大部分法院开始响应国家依法治国方略,引进具有专业性的精英年轻法官 [1]。
3. 法官招录任用制度有利于法官年轻化
由于社会具有专业司法知识的人才缺乏,很难聘用到精英法官,司法机构逐渐扩大在高校应届毕业生中的招聘比例。另外,当前社会环境下应届毕业生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稳定.发展是当前大学毕业生寻找工作时首要考虑的因素,大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选择考取公务员,进入法官队伍,供求关系都相对紧张的形势下,逐步构成法官年轻化现状。
二、法官年轻化现状
1. 法官年轻化优势
当前法官队伍中的绝大部分法官都是经过了高等教育培训,具有扎实司法知识的应届毕业生,所以年轻法官相较于高龄法官具有更强的理论知识体系。同时由于年轻法官成长在现在多元化的社会中,思想开放,积极向上,具有很强的新事物接受能力,能够快速适应法官工作。另外,年轻法官尚未形成固定的思维模式,在工作中常常会提出一些新思路和新方法,对我国现有法院工作进行积极创新,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发展。
2.法官年轻化弊端
相对工作经验丰富的高龄法官而言,年轻法官审判经验缺乏,对于一些极端案件尚不俱备良好的思考模式,对案件的审理判断容易受主观因素干扰。在司法审判工作的过程中,年轻法官往往未能摆脱校园中的书生气,难以很快适应错综复杂的司法工作。案件调查调解工作中,部分年轻法官由于缺乏耐心,主观冲动,妄下结论,影响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也削弱了司法机关在民众中的公信力 [2]。
年轻法官在进入法院工作的初期认为法官工作轻松,待遇丰厚,具有较高的工作热情。但是随着工作时间的推延,部分年轻法官开始认识到法官工作的辛苦,感觉法官工作与预期差距太大,工作中逐渐产生懈怠情绪,对工作和学习有所放松,这些因素不利于专业知识的精英法官队伍建设[3]。
三、应对法官年轻化的措施
1.积极培训年轻法官,提高年轻法官实践经验
年轻法官最大的弊端就在于缺乏审判经验,对于一些罕见的司法问题不能够形成合理客观的审判思路,不利于当前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落实。因此,为了能够应对当前出现的法官队伍年轻化现象,我国已经加强对年轻法官的培训,提高司法审判的经验。资深的高龄法官具有非常丰富的审判经验,通过高龄法官对年轻法官进行培训以提高年轻法官的审判经验,更好地进行司法工作。具体可以通过年轻法官与高龄法官的组合审判模式,在发挥年轻法法官扎实司法知识的同时又保证高龄法官审判经验对于案件的积极作用[4]。
2.合理调节年龄梯度,延迟法官退休年龄
针对我国的法官年轻化现状,简单地延迟法官退休年龄不能缓解当前法官年轻化现象,应以保障年长法官自身利益以及工作需要为前提,改革现有的退休年龄制度才能保证年长法官继续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司法事业发展。
对于延迟的退休的法官可以采取双向选择选用制度。延迟退休的法官应具有继续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身体健康,能够继续胜任法院工作;品德高尚,在法院内外享有较高威望;业务精通,有善于化解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作风优良,能够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一道工作。上列四个方面为法官推迟退休继续留用的基本条件,各个法院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规定相应的选择性条件[5]。
在改革的实施方案上,现有的退休年龄可以保持原有的男法官60岁退休,女法官55岁退休政策。然后这种传统退休基础上实行创新继续工作退休计划,可根据法官自身意愿和身体情况进行考虑延长3到5年工作时间。但是在实行再聘用方案时一定要积极对法官的身体情况进行检查,只有身体健康、作风优良、业务精通、品德高尚的高龄法官方可延长退休年龄。这种柔性的有选择性的实施方案,能够简化退休年龄改革制度,有利于促进基层法院建立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法官队伍。
四、结语:综上分析,我国法官年轻化的现象过于严重,年轻法官优势无法发挥出来。改革当前法官退休年龄对于改善我国法官年轻化现象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当正确认识大量聘用青年法官的优劣,发挥青年法官优势,改善青年法官的劣势,积极探索改革我国法官退休制度,发挥年长法官在我司法体制中的经验指导作用,积极帮助年轻法官快速成长,以促进我国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孟崭. 法官年轻化:司法改革的目标?[J]. 人民司法,2002,05:42.
[2]蒋安杰. 法官年龄之辩[N]. 法制日报,200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