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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防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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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作者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对消防防火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仅供参考。

关键词:消防;防火;监督

Abstract: this paper based on their actual experience, the fire protection problems in the work is discussed, and the related problem is put forward their views and comments, only supplies the reference.

Keywords: fire; Fire;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TU99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火灾预防首先应防止火灾发生”是我国消防工作传统经验的积累。可是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自动消防设施的普及,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已成为消防检查、巡查的重点,社会单位防火工作主要评判的标准也是消防设施的设置与维护,致使防火工作过分地依赖消防设施。但是从消防监督管理的角度,消防设施的基本用途是扑灭初期火灾,防止火灾的蔓延、扩大,及时报警,为人员疏散逃生提供便利,而不能有效防止火灾的发生。所以当前防火工作侧重于火灾发生后如何控制和消灭,而没有以防止火灾发生作为最高目标,没有抓住防火工作的根本。

1 防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社会单位防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业管理无法可依。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总则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但《消防法》第二章火灾预防的内容没有充分体现这一方针,且行政法规、规章也没有具体体现和落实这一方针。

(2)“防止火灾发生”没有纳入到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中。目前社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它规定了社会单位要做好以下7方面工作: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整改火灾隐患、进行消防宣传培训教育、组织灭火预案演练、建立消防档案,而可能直接导致火灾的火源管理、电源管理、易燃可燃物的管理并没有纳入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中。

(3)防火巡查内容没有以“防止火灾发生”为重点。公安部61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上述内容除第一项属于 “防止火灾发生”外,其余5项都属于“火灾控制”,即发生火灾后如何防止火灾蔓延、扩大。

公安部第61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上述内容除(五)(七)(八)项外,其他9项均不属于直接防止火灾发生的内容。并且检查巡查职责一般由安全保卫人员组成,上述检查内容专业性较强,涉及工程部门、技术部门等各岗位各阶层,致使检查难以深入细致。

1.2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督检查的内容没有侧重防止火灾发生。根据《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社会单位的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许可及验收备案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建筑防火情况、电气防火情况、安全疏散情况、消防控制室情况、消防设施器材情况7方面,并且消防设施(包括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器材等,下同)所占比例较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所占比例过少,不能充分体现消防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社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应是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管理否到位。上述7方面均应纳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对消防设施等到位情况的检查仅是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印证。

(2)消防监督检查的方法简单,缺少科学的手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手段主要是检查有无记录,致使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判定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管理是否到位缺少科学的评判标准。对电气故障等方面的隐患识别手段简单,对电气故障等直接导致火灾发生的因素没有可量化的判定标准,致使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难以取得明显的效果。

(3)行政处罚没有针对直接导致火灾发生的行为。《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不履行《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上述规定程序繁琐,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不强,对违法行为缺乏震慑力。而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简单易行,日常监督检查中依据最多的是《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这种监督检查模式给社会单位甚至是消防监督部门形成一个误区,认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仍旧是火灾隐患的查处尤其是消防设施隐患的查处,所以造成消防工作的重心是防止火灾蔓延扩大,而消防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即防止火灾发生却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4)现役体制对防火工作的不利影响。现役体制下,消防监督人员流动性较大,不分行业和专业,对社会单位火灾隐患的检查很容易局限在消防设施方面,而大部分消防设施基本上常年不用,所以很难引起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足够重视,造成隐患再治理再反弹的现象十分突出。

由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导致实际消防工作与《消防法》所确立的“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相违背,从而造成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缺位,也凸显“防止火灾发生”环节十分薄弱。

2 进一步加强防火工作的措施和对策

2.1 分行业分系统制定相关规章

依据各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修订各自的行业管理规章,突出抓好火源管理、电源管理、易燃可燃物管理等直接致灾因素或行为,并且制定可量化的目标和具体内容以及各级各岗位未履职的处罚,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让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做到有法可依。

2.2 检查巡查的内容应侧重于防止火灾发生

检查巡查内容应重点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情况;(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五)重点工种和岗位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六)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情况。

2.3 检查巡查队伍组成

巡查由各岗位负责人组织实施,检查人员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由安保部门、工程部门、业务部门、后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巡查检查人员依据行业管理规章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真正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当中。

2.4 以科学的手段评判各类直接致灾因素

应引进中介组织进行电气检测,并且应按场所类别要求不同的检测频次,如公众聚集场所每年检查一次,大功率电气接入或临时电气接入应局部检测等。另外,应推广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技术,提高防控电气火灾的能力,达到防患于未然。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评判应按照检查巡查的内容定量考核。

2.5 以消防监督引导社会单位规范自身管理

在保持消防监督干部相对稳定的同时应分行业分系统加强对社会单位的监管,对火灾隐患的检查应突出违章操作、用火用电、电气防火等直接致灾因素和通过直接致灾因素所反映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处罚应包括两部分:一是消防安全管理达不到规定量化目标的;二是现场发现存在严重直接致灾因素的。即处罚不能简单地针对某一个火灾隐患的处罚,尤其是某一种消防设施未保证完整好用的处罚应取消,以此来引导形成“单位全面负责”的消防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