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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律角度分析运营商向OTT业务收费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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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角度分析运营商ott业务收费合理性

一、背景

欧洲:谷歌、微软等互联网巨头所属的软件、搜索引擎和视频等ott服务,占用了大量的网络带宽资源,引起欧洲电信运营商的强烈不满,他们一致认为互联网公司应该为此向运营商做出补偿。

亚洲:早在几年前,便有过中移动就“移动qq”向腾讯收取“信令费”的传言,进入2013年“微信”更成为双方矛盾爆发的导火索,因为它对短信、彩信、尤其是运营商的主要利润源话音业务均造成了冲击。

二、经济法律角度分析

(一)基本概念

ott是“over the top”的缩写,这来源于篮球等体育运动,是“过顶传球”之意,指的是球类运动员(player)在他们头之上来回传送而达到目的地。它目前成为通信行业非常流行的一个词汇,即互联网公司越过运营商,发展基于开放互联网的各种视频及数据服务业务,强调服务与物理网络的无关性。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诸如谷歌的google play、苹果的app store、微软的skype、韩国的kaokaotalk,国内如腾讯的qq、微信,米聊、陌陌、摇摇等,这些网络视频以及各种移动应用商店里的应用软件都是ott服务。

(二)矛盾分析

由于上述ott服务以其超低的费用、优质的服务,再加上灵活便捷等特点,吸引了大量的消费者使用,从而使传统的电信运营商在短信、彩信、语音通讯等方面的业务受到巨大挤压。特别是进入到2013年,在国际范围内大多数运营商通讯业务增长速度大大减缓,甚至出现负增长。以中国移动为例,虽然无线上网业务流量2012年同比增长187.6%,但占其收入65%的话音业务,已经出现数个月的连续负增长。究其原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因,主要在于ott服务的替代作用,使运营商沦为单纯的“传输管道”,非但无法触及管道中传输的巨大价值,而且传统阵地丢失惨重。因此,各国运营商纷纷表示ott服务商应该就此向他们作出补偿,而互联网公司则以网络中立和自由作为反击,截止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双方仍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运营商向ott服务商收费究竟是否合情、合理、合法?下面笔者就此来阐述自己观点。

(三)经济学角度分析

1.收益-成本角度分析

收益-成本理论是分析市场经济行为最基本的理论之一,下面我们分别分析下电信运营商和ott服务商各自的收益和成本。

运营商收益:ott业务带来的流量费

运营商成本:(1)网络建设、升级、维护费用(包括“信令风暴”引发的网络故障);(2)传统业务(短信、彩信、语音等)市场份额缩小,收入下降。

小结:流量增加带来的收益远远小于传统业务损失和网络维护建设费用成本。

ott服务商收益:(1)消费者使用软件需要付费;(2)广大的消费者平台可发展广告、游戏等增值业务;

ott服务商成本:软件开发、维护等费用

小结:ott服务商付出微小成本换回巨大收益,特别是未来增值业务这一块仍有巨大潜力。

总结:通过双方对比,不难看出ott服务商成为大赢家,但作为传输管道的电信运营商再付出网络建设、维护、升级等成本后还不得不接受传统业务市场被蚕食的现实。关键在于,ott服务商获利的前提是使用运营商的网络,然后抢占运营商市场并与之竞争的。一言蔽之:走运营商的路,吃运营商的肉,是可忍孰不可忍!

2.经济外部性角度分析

从经济外部性的角度来看,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公共网络对ott服务商产生了正的经济外部性,使他们可以通过这条管道取得收益而不用付费。但问题也随之而来,网络作为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使得给了ott运营商搭便车的机会,进而对电信运营商市场带来损失,这就产生了负的经济外部性。这样一来,运营商不愿意了,你走我的路没付路费也就算了,还抢我的客人,所以不留下买路钱那就别想过此路了。因而双方针对补偿问题而展开十分激烈的博弈,工信部代表政府一方也介入调节,目前尚无定论。

总结:从外部经济效应来看,ott服务商属于搭便车的一方,不仅通过公共网络受益,而且抢占了运营商的市场,给运营商带来负的经济效应,引起了运营商强烈不满。

3.不完全竞争市场角度分析

从国际范围来看,电信市场有多家运营商,形成垄断竞争格局。但从我国来看,目前电信运营商只有移动、联通、电信三家,基本上属于寡头垄断格局,因此也就造就了目前国内通讯资费远高于国际水平,20%的利润率也是世界上其他电信运营商可叹而不可及的。所以,目前就国内而言,移动与腾讯就微信之争来看,移动明显占据上风并手握生杀大权,这也引起消费者担忧,因为微信一旦被扼杀消费者是否又会回到任由运营商宰杀的境地也未可知。毕竟电信市场的垄断局面从一开始就是不合理的,消费者已经承受了这么多年不公正的待遇,现在好不容易出来一个创新的产品有益于消费者,那么从社会道德上腾讯是占上风的。

总结:中国移动在市场上巨大的发言权使其占据这场对话的优势地位,然而腾讯目前已经有广大的群众基础,移动在道德层面没有优势,这也是目前双方僵持不下的一个要因。

(四)法律角度分析

1.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指国家通过事前的、公开的和明确的规则,确保具体竞争行为

符合基本道德准则,确保竞争行为是对市场信息的发现和利用的基础上创新,而不是通过使某些人境况恶化而获得竞争目标;是一种生产性的竞争,而不是分配性的竞争,它既是竞争群体利益的要求,也是国家规制竞争活动的指导思想。

ott服务商在不进行网络投资的情况下,以较为低廉的价格租赁运营商的宽带网络,发展向用户提供免费语音及数据服务的ott业务,不仅占用大量的信令资源,可能导致基础网络通信瘫痪,并且对运营商的传统业务市场造成巨大冲击和损害,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

2.网络中立

“网络中立”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2010年12月21日美国通过《网络中立条例》,对固定和移动宽带网提供商的网络管理进行了相关约束。“网络中立”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有互联网用户都可以按照自己的选择访问网络内容、运行应用程序、接入设备、选择服务提供商。这一原则要求平等对待所有互联网内容和访问,防止运营商从商业利益出发控制传输数据的优先级,确保网络数据传输的“中立性”。“网络中立”的根本出发点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倡导的是网络的透明,但与此同时它并没有限制运营商为用户提供差异化的服务,也没有限制运营商对网络进行合理的管理。这就赋予了无线运营商更大的管理其网络的自由权,使其可以在合法范围内屏蔽或者中断某些软件。如at&t此前阻断蜂窝网上的facetime业务、verizon屏蔽谷歌钱包、欧洲一些国家允许运营商对skype和p2p的应用进行阻断或限制等等。

在运营商与ott服务商讨论的过程中,“网络中立”作为ott类业务不需向运营商付费的一个重要依据被反复引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为ott服务商提供了支撑,例如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贵赓就认为,运营商向ott服务商收费违背了国际通行的“网络中立”原则,造成网络使用的不公平和相关业态的不公平竞争。然而,也有人指出“网络中立”并不能片面地理解为业务提供商可以免费无偿地使用网络,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双方最终不欢而散,作为电信运营商很有可能屏蔽或者掐断这些对他们业务造成损害的ott服务,这在之前已经有了很多先例,并且不违法。

3.社会利益最大化

中山大学民商法教授张民安认为,收费除了维系运营商垄断地位及其由此而来的高额利润,对其他市场参与者和消费者来说都是有害的,这不符合社会总体利益最大化原则。所以该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ott服务商,从社会总体利益的角度来看该观点有一定合理性。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对企业法人甚至个人财产的保护,当前运营商付出的巨大成本和微薄收益之间的不平衡显然是不能只从社会总体利益的角度去衡量的。

此外也有观点认为,目前不少ott服务都是完全免费的,它本身并没有从中获利,那么向ott服务商收取费用看起来很不合理。那么如果本着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来看的话,应该是消费者承担这部分费用,可是消费者已经付过流量费了,对消费者二次收费不合情也不合法。对于此笔者认为,该费用ott服务商承担并没有不合理,因为它们完全可以向使用者收取一定费用,但是较之于免费这样可能会失去大量原有使用者,所以ott服务商宁可不在这方面获利。由此可见,这是ott服务商自愿放弃的盈利点,等于他自己给自己补贴(后面肯定会从别的地方赚回来),所以一方面这不能否认它对网络带来的压力,另一方面不能因此而认为ott服务商没有获利便不需要付费。

三、结论

从固话到移动、从2g到3g再到4g,如今又以skype和微信等为代表的ott业务对传统通讯方式发起的挑战,这一切都符合“优胜劣汰”的原则。然而在新老产品的交替,如果从运营商内部发起那么便不会有这么大的矛盾产生,但既得利益者总是存在先天的惰性,而更倾向于维持原本的状态。所以ott服务商的出现对他们而言无疑就是一场革命,出现激烈的交锋在所难免。笔者认为,ott业务运营商向电信运营商支付一定费用作为补偿是合理的,不论从经济还是法律角度来看,ott服务商都超出了公平竞争的范畴。与此同时,我们也绝不允许运营商以垄断地位打压ott服务商,抑制业务创新。

笔者坚信,传统通讯产品必定会极大程度被创新的更优的ott产品所取代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但这一替代过程中不能忽视市场竞争的灵魂即公平,试想如果任由对传统电信服务具有高度替代性的ott应用蔓延,使得运营商网络建设维护的积极性下降,进而网络质量将难以保证,那么到头来为之埋单者还是消费者,最终ott服务商这种“搭便车”的行为所带来的经济负效应也将成为我们整个社会难以承受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