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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治政的法律思想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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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陇其(1630~1692),初名龙其,字稼书,清浙江平湖人,学者多称之为平湖先生,自幼苦读不辍,博闻强识,同辈目为“书痴”。康熙五年(1666)举人,九年进士。历任嘉定(今属上海)、灵寿(今属河北)知县,监察御史。任内移风易俗,兴利除害,守约持俭,以德化民,被举为清廉官。雍正二年(1724)入祀孔庙,谥清献。陆陇其为学励志圣贤,博文约礼,宗朱熹为正学,有着丰富的政治法律思想,为清初政权的巩固、传统社会礼法伦常的回复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理学治政的法制观

对明亡原因的总结是清初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陆陇其则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之一。他认为,要吸取明亡教训,巩固清的统治,必须要以明亡为鉴,确定理学为治国思想,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国家的礼法建设。

1.治政须以理学为宗。陆陇其指出,王守仁心学的泛滥和流行是导致明代治政失控而亡的根源所在。指出“:其蔽也,至于荡轶礼法,蔑视伦常,天下之人恣睢横肆,不得自安于规矩绳墨之内,而百病交作故至于启、祯之际,风俗愈坏,礼义扫地,以至于不可收拾,其所从来非一日矣。故愚以为,明之天下,不亡于寇盗,不亡于朋党,而亡于学术。学术之坏,所以酿成寇盗朋党之祸也。”正是王阳明心学背离了古先圣学的宗旨义理,进而败坏了传统社会的礼法伦常,以至酿成了寇盗朋党之祸,造成了治政的失控,最终导致了国家的覆灭。因此,陆陇其极力主张尊崇朱子理学,倡明孔子之道,以达学术淳正、人心向善、政顺治明的目的。他说“:今之学者必尊朱子而黜阳明,然后是非明而学术一,人心可正,风俗可淳。”建议清统治者效仿汉代,实行“今有不宗朱子之学者,亦当绝其道,勿使并进”。对非朱子之说者,不许他们从政为官。

2.执政应以德化为要。陆陇其认为,社会风俗的好坏是判断一个地方官政绩的重要标准,因为风俗的好坏在于从政为官者如何根据理学的要求,对所属民众进行道德教化。“世运之盛衰,风俗实为之。而所以维持乎风俗,使之淳而不浇,朴而不侈者,则惟视乎上之政教何如耳!三代之时,非无浇漓奢侈之民,然而道德一而风俗同者,其政教得也”。基于这样的认识,陆陇其在两任地方官期间以身先俗,敦行教化。在嘉定,息奢侈之风、兴顾恤之风;在灵寿,息赌博之风、平斗殴之风。在陆陇其的治理下,这两县的恶习丑俗得到了转化。那么从政为官者如何培养自己的理学治政理念呢?陆陇其提出,首先要广泛阅读儒学经典,以求获得修养道德、经世致用的实行知识。他说,为学“必穷《十三经》,必阅《注疏》《大全》,必究《性理》,必览朱子《文集》《语类》,必观《通鉴纲目》《文献通考》,必读《文章正宗》”。同时指出,学术必须致于实用,为学不可空谈义理,而应于日用伦常的实行之中去识得义理,躬行践履。“所谓诚意正心者,非外事物而为诚正,亦就处事接物之际而诚之正之焉耳。故传释至善而以仁敬孝慈信为目,仁敬孝慈信皆因处事接物而见者也。圣贤千言万语,欲人之心意范围于义理之中而已,而义理不离事物”。

3.为官当以恤民为本。陆陇其认为施政一定要惜民力,他说“:夫主持民力者,未有不知民力当惜也,特以一事偶如未必病民。不知今岁加若干,明岁加若干,加者不可复减,复者又议复加,积而记之,民其能堪之。”因此,在两任地方官期间,陆陇其对每一项赋税都十分重视,尽力为民众减免各种不合理的赋税。针对有些地方官吏为获得好的政绩而多报丁银收入,他极力主张治绩不得虚报,认为假报丁银收入的现象,将会给实施统治带来危害。他上奏朝廷焦虑地说:“无如有司未必能留心稽查且又相沿旧可,每逢编审,有司务博户口加增之名,不顾民之疾痛,必求溢于前额,故应删者不删,不应增者而增,甚则人已亡而不肯开除,子初生而责其登籍,沟中之瘠犹是册之上丁,黄口之儿已上追呼之檄,始而包赔,既而逃亡。”认为这种欺上损民的行为,是与理学的恤民主张相违背的。

因事制法的立法观

朱熹说“:天下国家之大务,莫大于恤民。”陆陇其恪守朱子这一“民为贵”思想,在坚持依法行政、反对执法者伤害百姓的同时,还在两任地方官期间制订与实际相宜的地方法规,取得较好的成效。

1.挂比法和甘限法。在封建社会里,统治者经常使用催科的方法进行强征,逼使百姓交税。陆陇其对此法极力反对,主张采用劝谕的方式,引导百姓自觉交税,要让百姓认识到“钱粮者,朝廷之国课非县官之私蓄,而民能急公,身家快乐,县官亦得安逸,有工夫做好事,以加于百姓”,这是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官府有了钱才好办实事,百姓才有好日子过。因此在任嘉定知县(今属上海)征收赋粮时,陆陇其制订挂比法和甘限法,对于欠缴的,张榜公布,督促自清,并不派皂隶强收,不用刑杖;一时难以交齐的,可分批限期交完,逾期未完的甘愿受罚。此法非常行之有效,一时民心舒畅,世风大转。

2.催农票。康熙二十三年,陆陇其被任命为直隶灵寿县(今河北灵寿县)知县。他在灵寿以推行催农票等方法来征收赋税,对于因贫困不能按时交纳的,则用自己的薪俸代缴。此法一出,民间输纳恐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此外,他还根据灵寿土瘠民贫、役繁俗薄的情况,在到任后首先便着手减役,经过积极争取,获准与邻县轮流出役;然后又大力整顿治安,健全乡约,督查保甲,频频告示,反复晓譬,使斗狠轻生等恶习劣风得到了摒除。

3.自追法。在审理案件时,陆陇其关心的只是如何以宗法伦理来劝诱当事人,息讼止争。在两任知县期间,为更好地达到息讼的目的,使民无所争,陆陇其还自创“自追法”断案,即“使两造相要俱至,谓之自追”。让原、被告同堂自述是非曲直,然后当堂进行调解。比如,陆陇其任河北灵寿县知县时,每审民事案件,均传唤原告、被告到庭。在听完双方的诉词之后,陆陇其往往不急于定案,总是耐心地训导双方说:“尔原、被非亲即故,非故即邻,平日皆情之至密者,今不过为户婚、田土、钱债细事,一时拂煮,不能忍耐,致启讼端。殊不知一讼之兴,未见曲直,而吏有纸张之费,役有饭食之需,证佐之友必须耐劳,往往所费多于所争,且守候公门,费时失业。一经官断,须有输赢,从此乡党变为讼仇,薄产化为乌有,切齿数世,悔之晚矣。”双方听了此番训导,往往“俱感激零涕”,“情愿”当堂作出保证,息讼止争。像陆陇其这样来处理民事案件,在当时是很少见的。一般的审理程序,都是先听原告,再听被告,然后由审判官根据律例和自己的经验进行断案。陆陇其允许双方当堂互辩,类似于后世的当事人自辩或委托律师辩护;经过辩论之后,他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调解双方纷争,最终达到止争息讼,原、被告双方均满意而归,重修旧好。

息争无讼的司法观

陆陇其认为,从政为官者不仅要以理学治政,而且还应把理学精神运用到处理日常事务中。两任地方官期间,他在处理司法案件中都坚持并积极践行朱熹理学所倡导的无讼思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以和为贵。“和为贵”是无讼思想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和”与“中庸”。孔子认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是君子与小人的主要区别,是一种最高的道德。朱熹认为“中庸实兼中和之义。”无讼思想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二是反省内求,要求人们修身、反省、内求,见利思义,存天理、灭人欲,讲求重义轻利。对于崇尚理学的陆陇其来说,传统的无讼思想是其在担任地方官时处理各类司法案件的基本准则。

2.乡党调处。在司法实践中,陆陇其遇讼一般“不以吏胥逮民”,不采取强制措施。遇到“宗族争者以族长”,对于家族亲戚互告的案件,他便找来族中长者同审;遇到“乡里争者以里老”,同乡邻里互告的,便找来乡里德高望重的长者同审。通过族长、里老的道德影响达成和解,减讼清狱。

3.义理断案。陆陇其在审理父子、兄弟之间的纠纷时,大都施以感化之招,以义理断案。有父亲告儿子的,便动之以亲情、晓之以义理,甚至声泪俱下,终至“子掖父归而善事焉”,儿子搀父而归,从此善待。有弟弟告哥哥的,先查出唆使挑拨者用杖,再摆明骨肉手足之情,“兄弟皆感悔”,结果哥悔弟感愉快回家。陆陇其在任嘉定知县时,有兄弟二人为争财产相讼至县衙,陆陇其根本不按正常诉讼程序审讯,而是“不言其产之如何分配,及谁曲谁直,但令兄弟互呼”,“此唤弟弟,彼唤哥哥”,“未及五十声,已各泪下沾襟,自愿息讼”。“令兄弟互呼”,实是促其醒悟兄“友”(爱护)弟“悌”(敬重)之伦理,从而以此调处息讼。陆陇其在判词中写道:“夫同声同气,莫如兄弟,而乃竟以身外之财产,伤骨肉之至情,从此旧怨已消,新基共创,勉之勉之。”总之,从陆陇其的理学治政主张来看,体现了其尊崇朱子之学、倡扬理学治政的理想与抱负,并能自觉践履自己的信仰和主张。从陆陇其的无讼调处司法观来看,他的无讼调处思想从某种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我们在赞叹陆陇其以道德教化巧妙办案的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正是由于无讼调处观而造成人们“贱讼”、“耻讼”的心态,使人们视诉讼为不祥、可鄙之事,由此带来了人们不学法令、鄙视法律、轻视讼师、漠视法学,造成我国古代“立足实用,阐释国家的立法意图,概括国家的法律原则,注释法律的概念术语,评介条文的源流得失与演变”,而具有科学意味的“法学”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