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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的意见》(政办发〔2012〕7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能力建设,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使统计调查工作更好地为全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服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统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统计调查系统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决策科学化进程的推进,统计调查的范围不断扩大,内容日益丰富,目前已涵盖了城乡居民收入和支出、消费者价格指数、生产者价格指数、房地产价格指数、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规模以下工业和服务业增加值、农村贫困监测、农民工监测、退耕还林监测、畜禽监测、企业景气指数、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常规调查和组织工作满意度、文明城市测评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专项调查以及临时性单项快速调查。
(二)统计调查数据是政府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信息。统计调查系统在为中央和省提供调查信息的同时,也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大量翔实的基础数据、基本情况,同时也为核算地方生产总值提供价格指数依据,为综合评价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提供相关基础资料,是量化经济社会发展进程,认识市情、县情的重要渠道。
二、支持统计调查系统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
(三)维护统计调查制度的权威性,确保统计调查工作的独立性。国家统计局统一的制度方法是统计调查工作的行为准则,全市统计调查系统必须严格执行,不断提高制度方法的执行能力;由统计调查系统承担的各项调查任务,由统计调查系统独立组织调查,独立上报调查结果,并对调查数据采集、审核、评估、上报和实行严格的监督,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准确。
(四)严格调查网点管理。调查网点是调查数据的源头,其代表性与数据真实性对总体推断十分关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调查工作宣传和调查点、调查户的思想工作,加大行政支持力度,落实调查补贴,提高调查对象的配合度。抽中调查点、调查户不能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五)加强辅调员队伍建设。支持统计调查系统配齐、配强调查网点的辅调员队伍,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乡镇办统计人员为辅调员,每个调查点或10户调查户选配1名辅调员,负责协调和落实本辖区的统计调查业务工作;加大对辅调员的业务培训力度,落实必要的待遇,确保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六)大力提高信息化水平。支持统计调查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快改善市、县统计调查系统的技术装备水平,建立联网直报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
(七)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广泛开展《统计法》、统计调查目的、意义的宣传,使调查对象明白接受统计调查是《统计法》赋予的法定义务,提高其接受调查的自觉性。要严格执行《统计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调查对象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调查数据和统计调查工作的开展。同时,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对拒报、瞒报、虚报、迟报统计调查资料的调查对象和篡改、干扰统计调查数据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八)进一步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统计调查系统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调查数据来源可靠,真实可信。执行统计调查数据下管一级制度。密切和市、县级统计局的关系,明确工作职责与任务,建立重要数据协调机制,实行数据共享。
(九)不断提高统计调查服务水平。要不断创新统计服务方式方法,提高进度分析的及时性和专题分析的针对性,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分析研究水平。
三、切实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领导
(十)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地、各部门要把统计调查工作纳入政府序列进行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统计调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落实统计调查改革的各项措施。
(十一)支持统计调查队伍建设。进一步支持统计调查系统领导班子建设,把统计调查系统干部纳入地方干部交流、调配、培训等予以考虑;加强对调查队辅调员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在人员和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二)改善统计调查工作条件。要将统计调查的发展规划、信息化建设、装备水平、办公条件等纳入相关规划中予以统筹安排,支持统计调查系统改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数据处理设备等工作条件,提高统计调查工作效率。
(十三)切实保障统计调查业务经费。各地、各部门要保障辅调员和记账户补贴按时足额到位,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统计调查系统直接、及时、足额按季度发送到调查对象手中;今后根据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专项调查所需经费,根据调查规模给予必要支持。统计调查系统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按照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各项业务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