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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质调查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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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地质勘查是一个基本的、战略性、公益性的地质工作,也处在地质勘探行业发展的核心地位。中国转型经济分类管理制度系统的同时对地质工作也实行分类管理,在转型时期的地质调查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我们需要尽快对地质调查立法,并处理相关的法律关系。本文从法学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地质调查 立法 法制建设

一、加强地质工作需要对地质调查立法

中国地质工作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地质调查处在战略调整和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有明确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来规范。目前,中国地质调查局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缺乏专门的立法、地质调查的所有权规定不明确及行政管理障碍等三个方面。地质调查的最大的特点是服务行业,以专业的技术和科技活动互相合作的关系,地质调查的最大价值在于它的整体效果。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地质调查工作主要是与法律相关的特殊管理,促进地质调查的实践,但这无法实现地质调查总体管理的目标。

目前,地质调查工作总体发展趋势是来自于需求的动力,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拓宽服务领域,实现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随着技术的革新,实现传统地质工作向现代地质工作的转变,坚持服务优先,不断改善地质信息的服务质量。中国地质调查工作应逐步扩大服务领域,以满足保护地球资源和环境、减少地质灾害和服务日益多元化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地质调查立法需要处理好相关法律的关系

在地质调查的立法过程中,需要综合分析所面临的问题和现状以及地质调查工作存在的困难,通过借鉴外国地质调查工作立法经验,明确地质调查工作特定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地质调查的操作机制、地质调查的组织和管理模式,机构和资格管理,获得工作条件,确定地质调查对象。

1.地质调查相关的经济关系根据地质调查的内容和范围,地质调查的所涉及的经济关系,包括直接或间接、整体与局部、总体和个体的权利关系总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地质调查的公益和商业之间的经济联系;管理范围和工作环境的经济关系;地质调查工作的不同专业的经济关系。

2.地质调查相关的法律关系地质调查的法律关系包括抽象(一般)的法律关系和具体(特殊)的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等。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抽象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3.社会关系地质调查与其他类型的调查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地质调查的相关条款需要深入分析。从法理和实践的层面分析地质调查立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剖析地质调查立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在制订地质调查法规时,应强化地质调查规划制度设计,从规划的编制、批准、调整的高度,对地质调查进行统一指导与控制,从全国范围内进行总体规划与区域性规划、矿区规划的衔接以及规划的修编等方面给出明确的规定。

三、处理地质调查立法与相关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处理地质调查立法涉及到相关法律的关系应该坚持下列原则:

1.反映国家意志

地质勘查是一个基本的、战略和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先进的工作。地质调查工作是基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需求,无论是国家层面上的需求、市场的需要,还是社会和公众的需要,还要包括国内需求和国际需求,既有对探索与争鸣地质体表层的需求,又有对深部和的需求。需要从人力资源、资本、技术、设备、系统运行机制和法律制度建设等进行研究。地质调查的法律关系要反映国家意志,使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地质调查工作顺利。

2.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地质调查

地质勘查规划的立法应提出明确要求,:一个是将发展的地质调查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开发地质调查要被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目标之一进行全面规划;二是地质调查计划的重要指导原则,用地质调查指导编制其他各类相关的专门规划,指导和加快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三是使用地质调查指导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专门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合理和优化。地质调查立法需要考虑地质勘查规划、项目计划、组织、质量控制、项目执行和结果审批等流程。

3.满足地质调查的分类管理

由于不同属性的地质调查在投资主体、操作模式,管理系统等不同。公益性地质调查是调查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它的输出是公共产品,生产过程中追求的目标是社会福利(社会效用)最大化。商业地质调查是一个私人产品的生产过程,产品是按照市场价格机制来实现产出(利益),生产过程追求的目标是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公益性地质调查,它必须由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资助,由国务院负责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以国家公共福利团队为核心,根据资格准入制度吸收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的工作。商业地质调查是基于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商业地质调查的获利机会为依据,由通过参与市场的自由竞争的全社会的具有地质调查资质的机构或个体承担。通过市场化经营,使投资者获取最大收益。

4.公众参与制度

地质调查规定的执行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地质调查是一个资源流、技术流、资金流、信息流活动的过程。不能完全依靠政府来维护,公众参与是必要的保证。通过公众参与制度,渐渐地建立公众参与、公众利益、公众监督的发展模式。通过建立多层次的公众参与平台,规范公众参与地质调查活动、依法开展地质调查的宣传和教育培训。

四、结语

地质调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超前性、基础性工作。目前,中国地质调查还是国民经济一个薄弱环节,不能适应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和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等的需要。地质调查立法是国务院为了进一步规范地质调查活动,加强对地质调查的管理必须制定的行政法规。由于地质调查涉及到多个行业与部门,与其他的专业法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联系,因此,在地质调查立法过程中,以及所包含的内容与条文,不能与其他专业法发生矛盾与冲突。

参考文献

[1]刘云忠,成金华,尤孝才.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9.

[4]余丽秀,孙亚光.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与地质调查关系探讨[J].矿产保护与利用,2008.

[7]刘云忠,成金华.中国地质工作发展与未来需求分析[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