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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涛是江苏省镇江市一家个体建材经营部老板,与某漆业公司有业务往来。出于生意上的方便,傅涛与某漆业公司老板段辉形成了相互认可的交易习惯:段辉要货时即通知傅涛送货,由段辉或其员工出具收条;段辉付款时则由傅涛或其员工出具收条,最终双方凭持有的收条结账。
2011年10月,自前一次结清账目后,段辉累计欠傅涛数十万元的货款。10月8日,傅涛带着会计梁丽来到某漆业公司结账。经与某漆业公司的营业员曹海涛对账后,确认段辉还欠傅涛31万元的货款。段辉提出,自己经营困难,无力还清货款,先打一张欠条。在得到傅涛的同意后,段辉又说右手受伤,便用左手写了一张金额为31万元的欠条。
傅涛回家后,妻子龚娟见欠条上的字迹歪歪扭扭,便问:“这张欠条是谁写的?”傅涛说:“当然是段老板写的呀!”
段辉曾多次立过字据,龚娟熟悉他的字迹,便摇头说:“这根本就不是段辉的笔迹!”傅涛解释:“他的右手受伤了,这是用左手打的欠条。”
龚娟“咯噔”一下,立即责备丈夫:“段辉用左手打的欠条,你也敢收?如果他不认账,你怎么办!”傅涛虽嘴上不服气,但想想事情也不符合常理,立即拿着欠条直奔某漆业公司。令傅涛气愤的是,段辉不但不肯依约付款,还不承认打欠条的事实。
多次与段辉协商无果后,10月22日,傅涛来到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将段辉及其妻子盛秋霞推上被告席。傅涛请求法院判决他们共同支付欠款,并承担从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
11月18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段辉承认当日的对账过程,但否认欠条是他所写,并申请笔迹鉴定。盛秋霞辩称:她与段辉已于10月17日离婚,故欠款若确实存在,也属于前夫的个人债务。这时,傅涛才知段辉在出具欠条后的第十天就与妻子离婚了。
傅涛明知欠条为段辉用左手所立,但对于能否通过鉴定辨别真伪,心中并无胜算。几天后,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委托一家社会鉴定机构对段辉的签名进行鉴定。根据要求,傅涛应提供同时期由段辉书写的比对检材(司法鉴定材料分为检材和样本,检材是有疑问的材料,样本是已经确认的用来比对的材料——编者注)。因傅涛无法提供比对检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只好将段辉分别用左手、右手现场书写的比对检材及谈话笔录送检。然而,自写下欠条后,段辉刻意改变了书写习惯。不久,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表明:送检欠条与比对检材不是同一人书写。傅涛提出,段辉书写上述检材时有故意书写潦乱、放慢速度的嫌疑,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并提出段辉的离婚案卷中有签字,可作为重新鉴定的比对检材。
之后,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调取了段辉离婚案卷。傅涛经多方努力,找到了两张新的检材,其中一份为段辉在同一个月内出具的另一张欠条、回执。经双方当事人认可,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将欠条与新提供的样本签名委托另一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经检验认为,欠条与样本的签名书写风貌特征相同,在结构、布局,相同单字笔画的写法、运笔、搭配比例、笔顺等特征符合点较高,其总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段辉提出异议,认为以用右手书写的检材鉴定用左手书写的欠条,得出的结论不科学。
2014年1月15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段辉欠傅涛31万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由段辉和盛秋霞共同偿还。段辉和盛秋霞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经过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段辉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从法律视角而言,签字意味着对相关事宜的认可或承诺,对应产生签字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对字据的真实性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笔迹鉴定来甄别。在本案中,傅涛与段辉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没有异议。我们详细说说两次欠条的司法鉴定情况。第一次鉴定,在傅涛与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均不能提供同时期由段辉书写比对检材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仅依据段辉现场书写的检材作出鉴定,人为主观因素较多,据此作出的结论不够客观。第二次鉴定,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调取了与上述欠条同时期由段辉书写的比对检材,并经傅涛与段辉确认,据此作出的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对于该鉴定结论,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予以采信。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此外,31万元的债务发生在段辉与盛秋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偿还。根据以上法规条文,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得当。
超市刷卡结算单、水电费缴费单、借款单据、快递确认单……人们的生活与社会交往越来越多地需要签上自己的名字。那么,有多少人在签名之前会认真阅读、核实单据内容,审慎行使自己签字的权利与义务?近年来,随着经济纠纷诉讼的增多,笔迹真伪、书写形成时间等方面的鉴定日趋增加。因为文书类鉴定存在鉴定风险大、鉴定难度高、相关材料取证难等特点,所以,当事人在出具借条、欠条或兑账单等相关书证时,要注意规避存在的陷阱和风险。出具相关书证时,要用正规的纸张,不要用圆珠笔书写,签名时最好加盖指印或指纹,并且注意保管书证,不能被洇水、洇油等所污染。
此外,在生活中,当事人不能随便使用签名和盖章,因为一旦签名或盖章,就可能发生法律效力。比如,当事人在空白纸张上签名或盖章,有可能别人在名字上面写类似于借款、转让之类的文字。虽然法院根据事实不会认为这些字据有效,但如何证明这些字据无效也是难事。所以,我们在签名和盖章前应该看清内容条款,并考虑日后是否会引起纠纷而带来与事实不符的麻烦。
陈华世(新法制报社赣州分社社长、法报法律服务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