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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企业扶持资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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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合作医疗制度,保障我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构建,根据《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20*]3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府[1997]13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体改办等四部门关于巩固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府[20*]9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筹集对象

凡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各类混合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为本单位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城保、镇保和综保)的雇佣员工缴纳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

二、筹集部门

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为*区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筹集的责任主体部门,区政研室、财政部门、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税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农业银行*支行协助开展此项工作。

三、筹集办法

企业、*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农业银行*支行签订*区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自动划帐协议书,按照协议自动划帐解缴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

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落实有关部门在每年的1月底之前,对应列入征集范围的企业列具清单,送各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由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统计确认上一年度末企业未参加城保、镇保和综保的雇佣员工人数,并于每年3月5日之前由各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将各企业核定人数和应缴纳金额通知各企业,3月15日之前完成应缴纳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的人数和金额的复核工作。

四、筹集标准

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人均年缴纳费用以*市职工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计算(如20*年缴费标准为750元/月×12月×4%=360元/年/人,90元/季/人,缴费标准随*市职工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每季收取1次,按年应缴费用的四分之一缴纳。

五、缴纳期限

每季度末之前企业必须在农行专用帐户中存有足够缴纳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的资金。

各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根据复核后的人数和金额,每季开具中国农业银行*市分行委托收款凭证和收款收据,委托农行分别于每季末次月10天内从企业指定的农行专用帐户中收取。

六、资金拨付

筹集的资金由农行直接交付*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再转拨给各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

七、工作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是企业扶持资金的责任主体部门,具体负责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的收取工作,实际收取的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与应缴纳企业扶持资金的缺额部分由各镇、*工业区承担。

区政研室要将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筹集工作列入区政府对各镇、*工业区的考核内容。

财政部门会同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制定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有关政策和征收措施,协调有关事宜,协助收取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

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拟定工作,并负责企业符合条件人数的摸底工作,协助收取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

税务部门协助配合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的催缴和宣传工作。在征收期前将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收款收据发放至征收企业。

劳动监察部门对不缴纳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督查。

八、本实施办法由*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办法从20*年*月*日起施行。20*年*月*日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农村合作医疗企业扶持基金筹集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