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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及对策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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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1年1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正式颁布,招投标这种最具竞争性的采购方式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逐步深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程招投标有力推动了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但我国的招投标业务目前仍旧处在一个初级发展阶段,特别是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一些违法、违规的操作现象还时有发生,笔者根据多年来的工作体验,在此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看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见解。

关 键 词:招投标监督管理建设工程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几年,随着我国招标、投标工作的深入开展及市场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的不断规范,尤其是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由于近几年来国家投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范围的进一步扩展和投入资金的进一步加大,一些建设单位逃避招标、形式招标、违法招标的现象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投标或者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投标;二二建设工程项目不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建设单位脱离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实行暗箱操作;三是建设单位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定不合理、歧视条款,影响公平竞争;四是建设单位泄露标底,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能保守有关秘密;五是为达到中标目的,投标单位挂靠多家企业资质陪标或者个人依据和建设单位领导的某种“特殊”关系在未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情况下,挂靠其他企业资质承揽工程;六是建设单位通过资格预审、操纵招标评审排挤其他潜在投标人,使意向中的投标人获得中标,达到串标的目的。这些行为在很大程度地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笔者认为针对以上问题应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规范:

一、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前期管理,严把招标文件备案关

1、规范市场准入行为。对于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不得自行推荐投标入围单位;原则上不得限制投标人数量,但考虑实际情况,当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人多于9家时,招标人可以以随机抽取方式选择不少于9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企业、项目经理等级分等内容。

2、规范标底编制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标底编制和审核;建设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求标底编制机构压低标底;标底编制出现错误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时,招标人应将标底及其相关编制材料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审核,或由造价管理部门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机构审核标底,纠正其错误。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参考审定后的标底进行评标。

3、完善工程担保制度。如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须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金额相同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串标、泄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1、加强对招标机构活动监管。招标机构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备案时,招投标监管机构要严格审查其资格证书的有效性以及信用评价情况,对于没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格的机构,以及资格证书过期失效和没有参加省工程招标机构信用评价的机构,坚决禁止从事工程招标业务;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招标机构,自省建设行政部门认定文件下发之日起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禁止从事工程招标业务,直至整改期结束,验收合格文件下发为止。严厉打击招标机构越级、挂靠等违规违法行为。

2、加强投标资格审查,规范投标报名。依法招标工程的投标报名、资格审查以及评标活动应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坚决禁止招标人设置违法违规、不合理、不公正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报名以及脱离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管的场外交易行为。投标资格审查除审查企业资质条件、经济状况等相关内容外,重点审查投标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情况和投标项目班子人员资格情况。凡在省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中不合格的以及没有参加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参加省内工程招投标活动;凡由于违法、违规行为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而受到有关部门限期整改等处罚的企业,自处罚决定文件下发之日起,在被处罚期间不得参加省内工程招投标活动;凡投标项目班子中注册建造师、工长、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证书与投标企业不符的不得参加投标。

对于外省企业在我省投标的,投标企业项目班子人员应提供岗位资格证书原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确认投标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对证件有异议的,应当向投标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进行核实。

3、加强投标人资格审查,防止借证、挂靠投标。招标人在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应进行约定,可以约定投标人为该投标企业的正式职工或者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约定投标人为投标企业正式职工的,投标人应提供在该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投标人不符合约定的,不得为投标人。

4、建立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设立建设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上墙明示,对举报人反映串标、泄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定),并给予严格保密。

5、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对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和其它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列入武安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在武安市建设局网上予以曝光,并严格在市场准入、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等方面予以处理。

三、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后续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1、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要认真审查工程施工合同,及时发现并严格制止双方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和其它协议,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进一步加强与建筑市场相关管理部门配合,不断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中标通知书发放监管,中标通知书除应按规定注明工程中标总价外,还应注明其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总数,同时注明中标项目班子中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工长、安全员、质量员名单。中标通知书要抄送建筑市场管理处(科)室、质量站、安全站、造价站,并要通过省招标投标网进行公示。工程现场应通过公示牌将中标通知书中管理人员名单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3、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理投诉时,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和投拆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要加强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治理,整治招标机构串通招标人或投标人操纵招标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资格,清出招标市场。同时坚决禁止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恶意投诉,阻碍工程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发生,对恶意投诉单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计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在一定时期内暂停投标资格。对招投标投诉处理结果要及时在有关媒介上进行公布,同时上报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在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4、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市场巡查监管,不断完善巡查制度,改进招投标市场监管方式,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加强工程招投标指导,及时纠正、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机构自身建设,定期组织开展招投标监管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管理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招投标监管工作水平。

5、强化工程结算管理,防止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发生。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应完成竣工结算,并出具工程结算书和建设单位汇入施工单位开户银行的付款凭证。

总之,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很强。地方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迫切需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严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监管,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爱春,王恩茂;对《招标投标法》若干问题的认识[J];科学.经济.社会;2001年04期

[2]周其明,汪淼,任宏;“围标”行为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年11期

[3]陈晶;建设工程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理论研究[D];重庆大学;2005年

[4]李秀玲;我国政府采购招标中的串谋与防串谋研究[D];华南师范大学;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