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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股权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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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权结构作为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的核心,对银行的决策机制、管理机制、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通过对美国、日本和德国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进行国际比较,发现它们虽然都是世界上金融体系最发达的国家,但股权结构却存在着很大差别。可见,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模式。在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股权进行改革时,必须立足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商业银行股权结构。

关键词: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国际比较

Abstract:Asthecoreofcorporategovernanceofcommercialbankstheownershipstructureisplayingapivotalroletothemechanismofdecision-making,management,motivationandrestraint.ThroughtheinternationalcomparisonofownershipstructureofAmerican,JapaneseandGermanbanks,theauthordiscoveredthattherearewidedifferencesamongthem.Obviously,thereisnouniversallyapplicableunifiedpattern.Therefore,whencarryingonthereformofcommercialbanks,wemustestablishtheownershipstructure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basingonthesituationofChina.

KeyWords:Commercialbanks;Ownershipstructure;Internationalcomparison

股权结构作为商业银行法人治理体系的产权基础,从根本上决定着商业银行的决策机制、管理机制、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从而决定着商业银行的行为方式与运作效率,并深刻影响着商业银行的功能发挥与作用程度,居于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的核心地位。本文将分别对法人治理制度体系比较完善、最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商业银行股权结构进行详细的分析,希望对我国的银行股权改革有所借鉴。

一、美国的商业银行股权结构

美国的商业银行体系是发达国家中最为重要的银行体系,与其他国家相比,不仅规模庞大,而且最具开放性和竞争性,在国际上占有显著的地位。因此,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的国际比较首先从美国开始分析。

(一)股权的高度分散性

美国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高度分散,这是由美国独特的政治文化背景决定的。在美国,民众对任何具有垄断性权力的机构和组织抱有先天的恐惧。大众对权力集中的不信任感迫使政治家立法限制股权的集中,导致了美国商业银行股权的高度分散。美国商业银行的股权集中度很低。如美国五大银行CitigroupInc、JPMorganChase&Co.、WellsFargo&Company、SuntrustBanksInc和Keycorp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01%、4.73%、4.15%、10.89%和4.36%。同时,美国商业银行的持股主体极其分散,比如,美联银行9.8亿股被147000个股东持有,花旗银行33.67亿股被97500个股东所持有。[1]

(二)股权的高度流动性

美国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的分散性带来了另一个特点,即股权的流动性。由于个人股东不大可能对其所投资的银行具有控制权,只有通过在股票市场上卖掉所持银行股票的“用脚投票”方式来选择者,形成对银行行为的约束。这就决定了美国银行股权具有高度流动性。机构投资者也同样缺乏对银行的控制力。在有效市场理论的指导下,机构投资者的经营模式强调资产的分散化以及资产在证券市场上的流动性。所以在银行股权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更注重买进卖出银行股票,从中赚取每笔交易的差价,而忽视了银行的长期绩效。总之,在美国,个人和机构股东在银行所拥有的利益是分离的,作为一个投资者,他们更愿意在每一笔交易中进行投资,而不愿意在维护一种长期的利益关系中进行投资,从而使银行股权呈现高流动性。

(三)股权结构的外向型

20世纪90年代,全球的贸易和跨国商业活动经历了飞速的增长,这对国际金融服务产生了很大的需求。许多国家的商业银行为了给本国客户在美国提供便捷的服务,同时赢得新的美国客户,增加了在美国的跨国银行活动。从1995年到1999年末,外国在美国的直接投资达到9870亿美元,增长了75%。外国在美国银行的资产达到12400亿美元,增加了26%。这些增长主要归功于欧洲投资者,从1995年起,欧洲国家在美国银行的资产增加了77%,达到8070亿美元。最大的增长来自于德国,其在美国的资产翻了四倍,达到2330亿美元。[2]

大多数国家增长了在美国的银行资产总量,但是,日本是个例外。延续着20世纪90年代的低迷发展趋势,日本商业银行在美国的资产从3840亿美元持续降低到2290亿美元,下跌了40%。与此同时,其他的亚洲银行也由于本国银行的问题降低了他们在美国的资产。正如Peek和Rosengren(2000)所分析的,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整个90年代,日本股市和房地产市场的暴跌引起了日本银行资产价值的明显下降。为了抑制这种不利的发展,日本银行减少了不能单独融资的外国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数量。[3]Peek和Rosengren(1997)的研究还发现,日本在美国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数量的下降对美国的房地产市场产生了明显的影响。而且虽然日本银行持有的美国资产减少了,但是日本投资者持有的美国资产却增加了37%,达到1490亿美元。[4]

二、日本的商业银行股权结构

日本的商业银行体系也是非常重要的银行体系,其商业银行制度不仅非常发达,而且极具特色,在国际银行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因此进行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的国际比较,必须选择日本。

(一)股权持有具有战略性

日本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中一个明显的特点是银行一般都发行一定数量的优先股。如SumitomoMitsuiFinancialGroupInc发行在外的总股数为6929682股,其中发行在外的优先股总数为1050110股,占股份总数的15.2%。MizuhoHoldingsInc在外发行总股数为13907425,其中优先股总数为1903430股,占股份总数的13.7%。MitsubishiTokyoFinancialGroupInc总股本为13781亿日元,其中优先股股本总额为2438亿日元,占总股本的18%。三和银行总股本为8436亿日元,其中优先股股本总额为3750亿日元,占总股本的44%。[5]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不以参加或控制银行的经营管理为目的。优先股股东一般是关系十分密切的关联企业,其出发点是收取固定回报,因此具有长期战略投资的性质。

(二)股权的法人集中性

日本的大银行都是上市企业,股东都由金融机构、其他法人(实业法人)、个人(私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人(主要是外国企业)四类构成,上述四类股东加权平均占银行总股份的比例分别为37.2%、51.2%、5.8%、5.7%,其中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持股合计占银行总股份的88.4%。[6]日本排名前十位的银行中,MizuhoHoldingsInc、SumitomoMitsuiBankingCorporation、BankofTokyo-Mitsubshi、UFJBankLtd和ResonaBankLtd五家银行由金融机构百分之百持股,ResonaHoldingsInc的最大股东JapanTrustee持股比例达到50.11%。[7]以上数据说明了日本银行业股权的法人集中性,即银行的股权集中于金融机构与其他实业法人。

(三)单一股权的分散性

日本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即从整体上看单一股东持股具有相当大的分散性。日本排名前十位的银行中SumitomoMitsuiFinancialGroupInc、MizuhoFinancialGroup、MitsubishiTokyoFinancialGroupInc和UFJHoldingsInc四家银行的股权集中度比较低。最大股东和前十家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只有7.51%(25.65%)、9.68%(29.98%)、6.32%(28.17%)和6.30%(36.44%)。ChristopherW.Anderson和TerryL.Campbell以在东京股票交易市场上市的110家银行为样本,分析了他们从1985年到1996年的股权集中度。研究表明,在样本期间银行股权集中度很小,1985年最大的3家股东股份比例的平均值为13.0%(中值为12.4%),最大5家股东的平均值为18.8%(中值为17.7%),最大十家股东的平均值为25.8%(中值为24.6%),到1996年,这些比例只发生了很小的变化,仍然分别只有13.0%(中值为12.0%)、18.8%(中值为17.3%)和26.1%(中值为24.2%)。[8]由此可见,日本商业银行的单一股东持股比较分散,法人股东控制了银行运作,中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四)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日本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相当稳定。ChristopherW.Anderson和TerryL.Campbell研究了日本20世纪90年代银行危机前和危机时股权集中度的变化情况。他们发现相比危机前,危机时样本银行最大的五个股东所有权结构的变化更少。平均来讲,危机前的1985-1990年,最大的五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下降了2.4%,而危机中的1990-1995年只下降了0.5%。最大五个股东投资组合的标准差危机前为2.7%,而危机中只有1.9%。危机前86家银行只有18家银行(20.9%)的最大五个所有者的股权变化范围在±1%,而危机中101家银行中有67家银行(66.3%)的最大五个所有者的股权变化为±1%。由此可见,危机中银行最大五个所有者的股权结构比银行危机前更稳定。

ChristopherW.Anderson和TerryL.Campbell还研究了每个银行最大股东股权结构的变化。他们发现,每个股东的所有权结构的平均变化在危机前只有-0.5%,而在危机中只有-0.1%。事实上,危机前只有8.6%的银行最大股东的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化,而危机中39.6%的样本银行最大股东的股权结构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危机前大约17.0%的控制股东的股权结构的变化超过1%的绝对值,而危机中这一比例只有9.5%。[9]这些数据强化了在银行在危机中股权结构更稳定的结论。

(五)法人相互持股

在日本,由于法律的限制,银行不能持有自己的股份,只能相互持股,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银行之间相互持股。如ResonaBankLtd、ResonaHoldingsInc和SumitomoTrust&BankingCompanyLtd是JapanTrusteeServicesBankLtd最大的三个股东,分别持有其股份的33.33%、33.29%和33.29%。而JapanTrusteeServicesBankLtd又分别是SumitomoMitsuiFinancialGroupInc和MitsubishiTokyoFinancialGroupInc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7.51%和6.32%),ResonaHoldingsInc的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41%),MizuhoFinancialGroup和UFJHoldingsInc的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9.68%和6.30%)。[10]这种循环持股的结构使多个银行联系更为紧密,形成一个金融集团。

二是银行与企业之间相互持股。例如,三和银行、东洋银行、樱花银行、三井银行都持有丰田公司4.9%的股份,而丰田公司持有三和银行、东海银行、樱花银行、三井银行的股份分别占第9位(2.3%)、第1位(5.1%)、第5位(2.6%)和第2位(4.4%)。这种银行与企业之间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称为主银行制。主银行制是在日本特殊的经济、社会环境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日本主要的企业大都有自己的主银行。主银行长期地、持续地向企业提供贷款,是企业最大的股东之一。主银行和企业之间既有债权债务关系,也有持股关系,正因这样,主银行能够在特定条件下控制企业,在企业出现危机时提供金融救助,在企业重组时拥有主导权。主银行制是日本金融体制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日本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的一大特色。

三、德国的商业银行股权结构

德国商业银行体系是全世界最发达的银行体系之一,其成熟的混业经营模式和严格意义的全能银行制度成为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在国际上拥有显著的地位。因此进行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的国际比较,不能忽略德国。

(一)股权集中程度很高

德国银行的经济实力较为强大,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德国商业银行三家最大银行的资产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36%。德国大型商业银行大多采取股份制的形式,最大的股东是其他银行、公司和创业家族等。相对于美国和日本的商业银行,德国商业银行的股权集中度非常高。例如,DresdnerBankAG和BHF-BankAG分别由AllianzAktiengesellschaft和INGHoldingDeutschlandAG百分之百持股。DABBankAG、DeutschePostbankAG、HSBCTrinkaus&Burkhardtkgaa和BaadeWertpapierhandelsBankAG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76.36%、66.77%、73.47%和61.22%。[11]如果把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和其他机构投资所占的比例加起来会发现,机构投资在银行总股份中占绝对优势,而个人持股占少数。

(二)法人相互持股并拥有表决权

德国政府对银行持股公司和其他银行的管制比较宽松,只有当持股超过25%时才有义务披露,超过50%才需要进一步通知监管机构。因此,银行之间、银行与企业之间法人交叉持股十分普遍。不仅如此,德国允许银行作为人替股东投票表决,个人通常把其股票交给自己信任的银行保管,并把投票权委托给银行来行使,这种委托通常需要签署委托书,并界定二者的利益分配关系。这样,银行就得到大量的委托投票权,加上其自身持有的股票,便有了足够的动力和能力去监控本行和其他行经理层的行为。有关资料显示,德国的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德国商业银行、联合银行和抵押汇兑银行五大银行之间相互持股,互相拥有表决权。如德意志银行除了拥有在本行的32.07%的投票权外,还分别拥有德累斯顿银行、德国商业银行、联合银行和抵押汇兑银行14.14%、3.03%、2.75%和2.83%的投票权,累积投票权达到54.82%。同样德累斯顿银行、德国商业银行、联合银行和抵押汇兑银行除了拥有本行的投票权外,也拥有其他行的投票权。同时,银行还持有大量的企业股票,例如德意志银行分别拥有Klockner-humboldt-deutz公司、Gerling集团保险公司、Nunberger投资公司、PhilippHolzmann公司、Hutschenreuther公司和德姆勒-奔驰公司45.0%、30.0%、25.9%、25.8%、25.1%和24.4%的投票权。据统计,银行可以行使的表决权股票占德国上市公司和银行股票的一半左右。在德国最大的33家公司中,银行的投票权就占了82.7%。其中,德国银行持股的大部分是由德国的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德国商业银行3家最大的银行持有,影响最大的是德意志银行。[12]德国银行还可以让下属投资公司持有银行发行的股票。由于没有明确的法案禁止投资公司持有母银行的股票并在母银行的股东大会表决,下属投资公司持有母银行股票的现象比比皆是。如德意志银行超过12%的表决权由各下属的投资公司拥有,德累斯顿银行的该项指标为7.72%,德国商业银行为15.84%。这部分股份的表决权或者由基金管理人自己行使,或者委托给母银行,不管怎样,这部分表决都听命于母银行管理者。按照德国公司法的规定,大股东可以直接参与银行的法人治理,只要股东拥有银行10%的股权就有权在监事会中获得一个席位。这样,当银行业绩不佳时,大股东可直接行使表决权来校正银行的决策,而不用在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这也是德国证券市场不如英美证券市场发达的原因之一。此外,银行对公司或其他银行的关联贷款也使银行成为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德国银行贷款的典型特征是长期贷款占2/3左右。银行既是公司和其他银行的债权人,又是股东,而且还通过选举人进入董事会对公司和其他银行的经营实行监督。

四、结束语

美国、日本和德国都是世界上金融体系最发达的国家,但其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却存在着很大差别。可见,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的设置是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模式。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时,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同时吸取上述三个西方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商业银行股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