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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探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而犯罪嫌疑人在逃被抓获的刑事不追诉案件。案件发生在1993年,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后,仅对犯罪嫌疑人通缉,未采取强制措施。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该案从犯罪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后,作出不核准追诉决定。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出两个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途径:物质损失赔偿的实现;提高侦查人员水平。
关键词:刑事不追诉;问题;解决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7-0098-01
一、问题提出
当犯罪嫌疑人在逃时,刑事诉讼程序中止,案件成为悬而未决的旧案;被害人的近亲属面对公安司法机关无法及时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在精神上难以慰藉;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也无法得到赔偿,不利于对被害人近亲属的赔偿请求权进行保障。
(一)物质损失赔偿
物质损失赔偿的法律救济手段:一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提起民事诉讼。法律只针对犯罪嫌疑人在案时的情形对被害人赔偿请求权进行保护,而对犯罪嫌疑人在逃时的被害人近亲属赔偿请求权的保障并没发挥该有的作用。
在刑事诉讼过程,被害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即法律没有赋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选择权。被害人的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犯罪嫌疑人在逃,刑事诉讼中止,附带民事诉讼也就不能得以启动,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则无法得以赔偿。当刑事诉讼不追诉,附带民事诉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检察机关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的,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单独就民事部分向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被害人的近亲属是否丧失胜诉权?
对于犯罪嫌疑人负罪潜逃后被侦查机关抓获,然后经过相关的法律程序后,往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近亲属对其损失向犯罪嫌疑人主张民事权利时,因时间过长,往往都已超过民事诉讼时效,如果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被害人近亲属的民事诉讼请求,对于被害人近亲属而言显然有失公平,也违背了我国立法旨意。苦苦等待着犯罪嫌疑人到案,但最后等来的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物质损害赔偿也无法获得赔偿。
(二)侦查人员水平
虽然法律严格规定了侦查、、审判各个办案阶段的办案期限,但由于案件难易程度和办案人水平千差万别,办案所用时间各不相同,极可能由于办案人的执法水平等原因造成案件不同处理。[1]
本案发生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对于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是不同的。这还需要侦查人员对于新旧刑法有较为准确的掌握。前者是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后者是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993年,案件已经立案,但是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只是进行了通缉。犯罪嫌疑人在逃,经过二十多年,不能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最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核准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认是侦查机关有效侦查的前提,如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的不准确,侦查机关即使通缉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又不知道自己已被通缉,其也并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即使本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逃避侦查,也不能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二、解决途径
(一)物质损失赔偿的实现
诉讼时效期限是被害人近亲属实现物质损失赔偿胜诉权的因素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为了保障被害人的近亲属物质损失的实现,防止过时效期限,刑事案件立案后,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要求保护其民事权利,并将请求情况记录在案。另外,犯罪嫌疑人虽然在逃,为了使被害人近亲属及时得到赔偿,法律应赋予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选择权利。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刑事被害人近亲属不是发生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事实之后立即有权提起独立民事诉讼,而是要给相关司法机关一定的“宽限期”来侦查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在“宽限期”过后犯罪嫌疑人仍在逃的,被害人近亲属方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笔者建议该“宽限期”为一年,对于刑事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之后潜逃下落不明的,被害人近亲属可以在刑事案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对于刑事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以及审判阶段潜逃的情形,被害人近亲属则应在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犯罪嫌疑人在逃事实成立之日起一年后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近亲属一方就可以针对赔偿请求权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以适用缺席判决来实现求偿目的。[2]
(二)提高侦查人员水平
重视侦查机关队伍建设,侦查人员整体素质不断提升,办案水平不断提高,为侦查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面对司法改革和法律的修改,队伍在执法观念、知识储备、办案水平等方面不断提升。提升侦查人员法律水平和法律政策适用能力。促进侦查人员积极作为。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建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确专门部门主管这项工作,并定期对办案部门进行检查,切实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建立相关档案,统一制作表、卡、簿,标明相关案件追诉时效到期时间,适时预警,使相关工作走上制度化、 规范化道路。[3]
综上所述,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在逃,法律的不完善以及侦查人员执法水平的差异会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权益无法及时得以保障。如何有效解决,还需在法律和制度等方面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郑 东.应自立案之日停止计算追诉时效期限[N].检察日报,2012-01-20.
[2] 梁圆圆.刑事犯罪嫌疑人在逃时被害人赔偿请求权程序保障问题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2012.
[3] 熊 皓,范卫国.本案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期[J].中国检察官,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