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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型金融发展循环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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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山西省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典型实证分析,针对当前资源型地区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从政策层面探讨在新的经济增长背景下,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应建立怎样的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和金融资源配置机制。

山西省属于典型的资源型地区,全省煤炭产量占全国的1/4以上,焦炭产量占全国的40%,与煤炭关联建立起来的煤炭、焦炭、冶金、电力等传统产业产值占到全省工业产值的80%,提供的财政收入占到全省的一半以上。本文通过对山西省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典型实证分析,针对当前资源型地区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从政策层面探讨在新的经济增长背景下,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应建立怎样的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和金融资源配置机制。

2006年5月,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与山西省环保局联合出台"停贷治污"政策,在限制污染企业授信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对吕梁、孝义市等27个焦化项目发出风险提示后,各家银行立即停止了对相关企业的贷款,在全省起到了很强的警示作用。2006年,全省有500多家污染企业由于达不到环保标准,贷款申请被拒绝;还有50多家企业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投入资金添置环保设施,在达到环保标准后,其贷款申请得到了银行的批准。最近,省环保局又开列了117家污染企业名单。对此,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已要求金融机构,立即停止向其发放新贷款,并对原有贷款进行清收。同时,山西各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都分别出台了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优化信贷结构,大力支持煤炭产业链、煤化工、环境治理、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等循环产业的工程建设和企业经营。

金融机构在给予重点企业、项目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创新金融服务手段和方式,提高金融服务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的同时,还面临的着许多问题。

其一,循环经济资金投入仍显不足,缺口较大。如大同市3个全省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塔山工业园区、大同医药工业园区、阳高龙泉工业园区),共计93个核心项目,总投资近350亿元,其中计划企业自筹92亿元,约占26.5%,需融资258亿元,占全部投资的74.5%。吕梁市柳林县高红工业园区承载7个循环经济项目,总投资需112.9亿元,其中企业自筹资金64.9亿元,后期工程尚需资金48亿元。

其二,缺乏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门政策。循环经济项目大多具有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社会效益明显的特点。目前,环保、税务等部门多采用费用返还、所得税抵扣、增值税免征等方式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项目给予支持,但对金融部门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可能出现的风险缺乏相应的财政贴息等补偿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部门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容易形成在循环经济发展支持上的商业信贷缺位。

其三,循环经济发展的融资机制还不健全。目前,山西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手段相对单一,主要是依靠银行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给予利率优惠,以及限制对污染企业的授信等间接金融手段,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股票市场融资、债券市场融资、基金市场融资和开发性金融支持的力度不够。如循环经济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权还比较困难,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还没有设立专门用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投资基金,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支持还没有对循环经济基础项目长期建设过程中的商业信贷缺位形成有力补充等。

其四,金融机构放贷"短期化"行为明显,导致循环经济产业链启动难。循环经济的正常运转与发展,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工程投资,且要经历较长的时间周期。但目前,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短期行为日益明显,企业难以获取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来启动和完善产业循环的各个环节。

其五,金融机构支持循环经济产业链结构单一,影响了新兴产业的发展。从山西全省情况看,金融机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还主要集中在传统的优势产业上,而对新兴产业以及科技含量高的行业涉足较少,对能源的综合开采率和回收利用率还略显低下。

对于这些问题,笔者建议,必须加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政策支持。为鼓励和支持资源型地区优先发展循环经济,中央银行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制定和出台相关政策,为资源型地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政策支持。可以考虑逐步探索实行结构性的差别利率政策,严格实行扶优限劣措施,对科技、环保等可持续发展产业实行低利率政策,确保绿色、环保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同时将支持循环经济的因素纳入商业银行的业绩评价机制,使之成为评价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重要因素,激发商业信贷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在传导宏观货币信贷政策时,应注意多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及时了解辖区内循环经济发展情况和相关资金需求,通过"窗口指导"向辖内金融机构推介循环经济重点建设项目,并通过制定相应的信贷考评办法、地区信贷工作指导意见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循环经济产业的信贷资金投入。

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非银行融资支持机制

一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优先支持符合发展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上市融资,优先支持符合发展循环经济要求的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和配股,优先核准符合发展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发行债券,鼓励和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筹集资金,鼓励和支持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优势突出的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迅速做大做强。

二是保险业金融机构要在对循环农业开办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等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开展涉及循环经济的财产险、责任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性保险业务。

三是加大开发性金融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低息贷款、无息贷款、延长信贷周期、优先贷款等方式,弥补循环经济基础项目长期建设过程中商业信贷缺位的问题。四是充分发挥现有的产业投资基金对支持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调动产业投资基金优先选择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和项目的积极性,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鼓励适应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金融创新。首先,创立专门的循环经济投资基金。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是由政府财政出资解决;二是引入其他长期性的社会资金,主要包括邮政储蓄资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长期性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三是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缴纳的污染费、罚款中按一定比例直接转入循环投资基金专户。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推动循环经济项目、环境保护项目的发展和执行,进行国家监管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其次,探索尝试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吸收相对稳定的中长期资金,再以贷款方式投入到需要动用大量资金、但社会效益较好的环保项目和生态工程项目中。对于经济效益比较好的环保企业,也可以允许他们发行企业债券,以满足这些企业对资金的需要。第三,积极探索循环经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开发与利用。

加大金融对循环经济相关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循环经济是一种科技含量很高的经济发展模式,其相关技术研发需要大量的资金,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对循环经济技术开发的支持需要通过金融手段吸引风险投资。因此,金融在支持循环经济项目建设的同时,也应注重对循环经济的清洁生产技术、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给予充分的金融支持,加快发展与循环经济技术开发相关的风险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