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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再生资源补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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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经贸委(经贸局、贸易局)、财政局、供销社(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74号)文件精神,现就申报**年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专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利用的企业和相关单位。

(二)申报单位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近几年没有发生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

(三)申报项目的实施期为**年7月1日—**年6月30日。

二、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重点支持采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居民区设立管理规范的再生资源收购网点;支持围绕产业集群设立固定或流动的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培育。重点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通过吸收加盟、资源整合及开设连锁网点等方式做强做大;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硬件设施改造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再生资源集散市场改造提升。重点支持符合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有产业依托的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硬件设施投入和信息化建设。

(四)再生资源回收人员培训及相关研究。重点支持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开展的业务培训工作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共性技术研究和开发。

对符合以上要求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投入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补助。

三、申报有关要求

(一)项目数量

根据**年资金规模,本次项目申报由市一级统一汇总,上报的项目数量分别为:所辖县(市、区)数量9个以上(含)的市,报6个项目,其中市本级不超过2个;所辖县、(市、区)少于9个的市,报4个项目,其中市本级1个。各地汇总上报的项目中,属于供销系统的项目不少于50%。

义乌市单独上报1个项目。

(二)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申请表(附件一)、企业概况表(附件二),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报补助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进度和预计绩效等内容;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点建设、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书;

3.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专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4.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属于培训或科研项目的,应出具项目实施费用开支情况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律以电脑打字的形式填报,并装订成册。申报表格可在省经贸委网站

(三)申报程序

县(市、区)属企业向所在地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审核并会商同级供销社签署意见后,由经贸、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经贸、财政部门;市本级企业向所在市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市经贸、财政部门对全市上报项目进行统一审核汇总,并商市供销社签署意见后,由市经贸、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并抄报省供销社。省属企业上报材料经省级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请各市和省属企业于8月15日前,按上述要求将申报文件、企业申报材料和《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三,同时报送电子版)上报。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