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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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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县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建设显现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加快城镇建设步伐,促进城镇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加强乡镇政府所在地城镇建设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城镇建设和发展在深化农村经济改革、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和富裕农民中的重要作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适度集聚、节约用地和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城镇发展用地与保护耕地以及依法行政与积极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关系,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

二、严格报批程序,加强部门协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全面推进由点、线向面的开发建设方式,提高城镇开发建设的综合水平。在城镇建设规划范围内坚持走成片开发和集中统建的路子,原则上不单独审批宅基地和零星建设项目。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严格按照县建设部门规划选址、发改委批准立项、国土部门供地的规定程序报批,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协作,规范管理,搞好服务。

三、规范用地秩序,依法保障用地。坚持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用足用活现行的土地利用政策,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的潜力。除法律规定可以保留划拨方式供地以外,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配置方式,由县国土部门统一组织,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较大建设项目,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方案要经专家评审,项目用地要经县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土地出让收益要全额上缴县财政,由县政府批准按规定返还乡镇,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

四、切实加强领导,提高管理水平。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城镇建设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乡镇要成立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建设的指导和扶持,进一步加大城镇建设中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加快城镇发展的新路子,经营好城镇范围内的有形和无形资产,通过市场化运作,最大限度地盘活存量、引进增量,多渠道筹措城镇建设资金,提高城镇管理水平,推动全县城镇建设快速、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