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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贫困人口基本金融服务已经得到满足,但贷款可获得性明显弱于普通农户,信贷排斥现象较为突出。以河南省淮阳县为例的调查显示,贫困户户主受信贷排斥的主要原因有户主年龄超过60岁、人户分离、身心不健全以及征信记录有瑕疵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弱化信贷风险、激活贫困户资产、放宽贷款年龄限制、消除征信瑕疵影响等缓解信贷排斥的途径。
关键词:信贷排斥;贫困户;征信;农村金融
改造传统农业的关键是要引进新的生产要素,而贫困农户缺乏引进新要素的资金,所以信贷是扶贫工作中的重要力量。但金融机构出于控制风险、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权衡,在扩大机构种类与服务范围的同时,将一些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分支机构纷纷关闭,并排斥了对一些低收入人群的服务,从而造成了这些相对落后地区缺少金融机构、贫困人群缺少金融服务[1]。所以,单纯依靠增加农村信贷投入或设立新的金融机构网点而不考虑分配效率,也无助于改善农村信贷排斥程度[2]。目前,贫困户可供抵押的资产和担保资源都少于普通农户,因而对贫困户信贷排斥的研究更是当务之急。本文以河南省淮阳县为例,运用普查数据,从基层信贷员的视角列出了四个导致贫困户贷款被排斥的信用特征,并针对这些原因探索缓解信贷排斥的路径。
一、金融服务贫困户的现状
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淮阳县建档立卡的户主情况、信贷需求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贫困户基本金融服务得到满足,但信贷排斥现象仍然突出,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贷支持仍然薄弱。
(一)金融基础设施较好,贫困户存在“自我排斥”现象
淮阳县共有18个乡镇级行政区域,有银行机构网点77个,助农取款服务点217个,全县共布放ATM机204台、POS机2298具,手机银行账户36万多户,网上银行开户2012万户。其中,ATM布放达到了乡镇覆盖100%,助农取款服务点行政村覆盖率24%,已经消灭了金融服务村级空白。贫困户可在最近距离不超过2公里的范围内办理取款、现金汇款、转账汇款、缴费等业务,可以说现代支付结算服务网已覆盖该县全部贫困人口。但是,把现代的支付结算手段送到贫困人口身边并不意味着其能享受到金融基础设施的便利,调查发现贫困人口存在“自我排斥”现象。农村地区居民,特别是贫困人口长期以来依赖现金支付,习惯于“钱货两清”的传统观念,对银行卡等不能直观反映交易明细的支付手段接受度不高。据调查,72%的贫困户户主不了解或不敢使用银行卡的转账、消费等功能,只是单一地把它看成一个存取款工具,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移动支付等支付方式更是感到陌生。
(二)贫困户贷款比例偏低,正规信贷存在“马太效应”
目前,银行倾向于以现有资产抵押为主要风险防范措施,而贫困户缺乏相应的资产,所以贷款困难。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以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为例对河南省做了调查,结果显示,物资资产在10000元以下的家庭获得贷款的户数为0户,物资资产在50000元以下的家庭获得贷款的户数为15户,物资资产在100000元以下的家庭获得贷款的户数为54户,物资资产在200000元以下的家庭获得贷款的户数为98户。这充分说明随着农村家庭物资资产的增多,其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就越大,而缺少物资资本的贫困家庭很难获得贷款支持。本文的调查显示,贫困户有较强信贷需求,其中22.51%的贫困户有利用信贷资金发展项目的意向;11.35%的贫困户上了脱贫生产项目,并从非正规金融渠道(亲朋间的互助借贷、高利贷等)借入资金;5.59%的贫困户向信贷员进行了咨询或提交了信贷申请。但信贷的满足率并不令人乐观,数据显示,贫困户获得贷款的比例仅为1.87%,比该县普通农户获得贷款的比例低2.35个百分点。本来就缺乏资金的贫困户获得贷款的比例严重低于一般农户,本文推测正规信贷的“马太效应”将会进一步显现。
(三)贫困户授信空间狭窄,金融机构介入
困难贫困户在经济上处于相对弱势,从事的主要是农业这个弱质产业,脱贫致富项目一般规模较小,所以无论从可抵押财产或未来现金流来考量,其潜在可授信空间都十分有限。本文的调查显示,淮阳县有信贷需求的普通农户平均贷款期望额度为13.74万元,而有信贷需求的贫困农户平均贷款期望额度仅有5.53万元。尽管扶贫的意识提高了,金融机构也试图做到应贷尽贷,但受信贷准入条件、抵押品价值等多重因素制约,淮阳县农村信用社通过普查,仅仅为337户贫困户授信1282万元。在缺乏政府担保或保险介入的情况下,基层信贷员普遍认为贫困户贷款风险大,金融机构介入困难。
(四)贷款质量劣于一般农户贷款,金融机构惧贷
为解决贫困户的融资难题,政府和监管部门动员金融机构发动了一轮又一轮的贷款集中营销、银农对接、信贷产品创新等活动,但贷款不良率居高不下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本次调查数据显示,被调查的贫困户贷款不良率为27.80%,逾期贷款比率为2.24%,分别比普通农户的对应指标高16.77和1.08个百分点。贫困户贷款质量较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部分贫困户习惯于享受财政“给予式”钱物支持,存在“等、靠、要”的思想,将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贷款,特别是优惠贷款混同于国家补贴,还本付息意识不强。二是金融机构缺乏必要的抓手。贫困户一般缺少易处置的抵押资产,即使违约金融机构也缺少相应的风险救济措施。贫困户的主要财产是房屋和土地经营权,但贫困地区土地、农房流转、交易市场尚未得到培育和发展,甚至还存在法律障碍,导致金融机构介入贫困户时缺乏必要的风险屏障。三是保险分散转移机制不健全。豫东属于农业灾害多发区域,一旦发生水旱风雹灾害就会陷入血本无归的地步,贷款的贫困户即使有较强还款意愿,也会力不从心。本文对周口市的调查显示,贫困户对保险的认知存在盲区,虽然有政府补贴,参加农业保险的不足30%。如此高的不良率使金融机构产生了惧贷思想,强烈要求政府采取措施分散银行信贷风险。
二、信贷员视角下贫困户的信用特征
(一)户主年龄
在60岁以上在信贷员所列“不符合信贷条件”的贫困户中,户主年龄超过60岁的占比高达66.65%,老年贫困已成为贫困的首要原因。从全国来看,几乎所有的银行对贷款者年龄都作了一定的限制,大多数银行规定申请人年龄加还款年限不得超过60周岁,部分银行对借款人年龄控制在65周岁。据业内人士介绍,这主要是因为大多数老年人缺乏稳定收入,面临健康风险,还款能力相对较弱,如果银行给他们放贷,形成不良债务的风险较大[3]。目前,淮阳县的金融机构也把不超过60岁列为贷款的必要条件,年长的贫困户户主从正规金融机构求贷无门。由于失去信贷支持,60岁以上的贫困户脱贫致富的路上缺少引进新技术、新要素的资金支撑。从淮阳县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呈加速流出态势,从事农业的老年人口比重逐年增加,导致金融支持农业的整体效果弱化
。(二)人户分离
人户分离是指户籍仍在原籍但全家或主要劳动力常年在外地的现象。据调查,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淮阳县贫困户人户分离现象也日渐突出,占比14.85%。在人户分离状态下,贫困户要想从户籍所在地贷款,必须由户籍所在地的金融机构赴开展项目的地方进行调查。金融机构远距离提供服务产生的费用会向贫困户全部或部分转嫁,导致贫困户无力承受。而本文的调查显示,贫困户户主或主要劳动力在外务工的占52.56%,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0.21%,说明距离、沟通能力很可能会成为他们在户籍所在地贷款的双重“拦路虎”。另一方面,贫困户缺乏远距离与金融机构沟通的能力,所以信贷员一般直接把其列为“不符合信贷支持条件”的客户。当然,理论上讲,贫困人员也可以在务工或拟创业地获得贷款,但由于户籍不在当地,往往需要更充分的抵押或担保,其信贷需求被排除在外。
(三)身心不健全
部分贫困户经济条件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户主身体或精神方面不健全,在发展经济的能力上处于弱势,获得信贷资源的能力更加不足。调查显示,有7.33%的贫困户户主身心不健全,收入来源狭窄,同时治疗身心疾病又需要大量资金,在贷款终身责任制情形下,基层信贷员拒贷行为更加明显。以创业担保贷款为例,虽然淮阳县把残疾人列为重要支持目标,但是金融机构往往按照贷款人的偿还能力进行授信,贫困主体受惠面有限。据统计,周口市2016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5.69亿元,扶持6320人自主创业,但本文抽查数据显示,残疾人获得信贷支持的不足总支持人数的1%。再如,扶贫贴息到户贷款是我国一项重要惠民扶贫政策,但大部分贫困户发展能力不足,很难满足银行贷款的基本条件,因而只能望“贷”兴叹。同时,贫困户能参与经营或务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匮乏,难以壮大。如果能设计适当的利益联结机制,让贫困农户贷款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资金问题,再由其带动农户发展(例如提供种样技术并包销产品、签订务工合同等),则可以解决这部分自我发展能力偏弱的贫困户人口的脱贫问题。
(四)征信记录有瑕疵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借款人须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但调查发现,淮阳县不符合信贷条件的贫困户中征信记录有瑕疵的占1.47%。进一步调查显示,有信用瑕疵的近一半是因为疏忽或农活耽搁,未按时、足额还清贷款本息。经催收后虽结清了贷款本息,但仍形成了不良记录。另一部分是,贷款发展项目时,遇到了自然灾害,又未参加农业保险,导致无力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信息进入了征信记录。即使从亲朋好友处借钱归还贷款,不良信用记录仍将继续保留5年才能删除,5年后方可重新获得借款。若不能偿还银行贷款,征信逾期记录将终身伴随,他们将从此无法重新获得新的贷款。
三、缓解贫困户信贷排斥的途径
(一)加强贫困地区信用环境建设,优化扶贫金融环境
一是广泛开展信贷、征信知识宣传,强化金融意识和信用意识,消除“自我排斥”。本文的调查显示淮阳县虽然推出了“惠民小额贴息贷款”,积极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但有55.32%的被调查贫困户不知道这些可申请的优惠贷种。目前,应紧密结合小额信贷扶贫工作中的到户采集信息、帮扶等,向贫困户宣传信贷、征信、金融知识,确保每个贫困户中有一个金融“明白人”,使每个贫困户都会使用金融基础设施,熟悉信贷渠道,逐步消除金融消费中的“自我排斥”现象。二是依托河南省农村信用信息系统,通过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级、“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等,为银行信贷提供参考基础,促进信用信贷相长。三是实施“一宽三严”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脱贫攻坚行动。政府相关部门要督促引导金融部门“宽授信”,使贫困户增强获得信贷资源的信心。金融机构要“严启信”,帮助和引导贫困群体通过自身的努力逐步达到信贷条件。贫困户要做到“严用途”,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发展生产上。司法部门要对失信主体做到“严惩戒”,维护银行合法债权。
(二)采取风险缓释措施,消除“信贷高地”
贫困户自有财产少,自我发展能力有限,农业项目市场自然风险偏大,一直是“信贷高地”。要综合采取风险缓释、转移手段,把信贷资源引向贫困主体。一是在贫困县设立县级风险补偿金,按照一定比例对建档立卡贷款、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合理损失给予补助。二是设立贫困县风险代偿补偿金。市级、县级财政设立一定规模的风险代偿补偿金,对本级政府性担保机构所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补助。三是拓展“信贷+保险”业务。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覆盖范围,锁定农户经营风险,在此基础上信贷积极介入;拓宽小额扶贫保险的使用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风险进行保险,降低精准扶贫的信贷风险。四是推广贷款入股模式,带动脱贫致富。在该模式下,引导贫困户向银行申请贷款,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筹使用贷款资金、承担还款责任,并承诺为参股贫困户提供稳定的分红。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可以为参股贫困户提供种养、加工、销售等服务,使贫困户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下获得发展。
(三)激活贫困户主要财产,提高融资能力
目前,贫困户的贷款不良率高于一般农户,金融机构要求足额抵押也无可厚非。土地经营权、农房和林地是贫困户的主要财产,但目前还未被部分金融机构列为合格的抵押品,因而,应当着眼合格抵押手段的“供给侧”,激活贫困户的潜在财产权。以淮阳县为例,该县贫困户拥有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含宅基地)的抵押价值在1.5万元左右,如果能纳入银行抵押范畴,可以解决部分创业资金。如果是贫困户联合创业,把“三权”集中抵押给金融机构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要加快确权登记进程,建立流转机制,为金融机构创造条件,早日把贫困地区农民的“三权”纳入可抵押担保范畴,为贫困户创业贷款提供有力支持。
(四)消除征信瑕疵
“库存”,重建融资通道产生征信瑕疵的原因多种多样,应认真甄别,把其对贫困户脱贫致富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经调查,属于实际收入低于预期收入、收入周期与还款周期不配套、贷记卡手续费到期未告知等原因造成的逾期记录要区别对待,破除其5年内不能重新获得贷款的壁垒,清除扶贫道路上的信用障碍。对于确属因疾病、灾害以及建档立卡农户有产业发展意愿之前形成的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形,金融机构要在当地政府提供风险缓释手段的前提下,把这些贫困户列入信贷支持范畴。对于支持征信有瑕疵、风险控制较好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要适当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提高其重建农户融资新通道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2]程惠霞.农村金融“市场失灵”治理前提再判断:供给不足还是金融排斥[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4(11):101-111.
[3]杨绪忠.“老年人贷款”让金融服务更贴心[EB/OL].
作者:张烽;夏振洲;卢雅韵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