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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地区合作进程:一种“实践理性”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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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中的“实践共同体”

“实践理性”理论较之“国家理性”理论的最大不同其实就是对国际关系行为体的界定,主张世界政治并非由边界明确的民族国家或功能各异的国际组织构成,而是由基于共同背景性知识而实施适当绩效行动的“实践共同体”组成。东亚地区合作由东盟扩大到地区大国再到域外大国的过程其实反映的就是这样一种理论视角转换的必要性,在“国家理性”的“成本-收益”核算看来不合理的选择,在“实践理性”中却能得到充分解释,参与东亚地区合作的大小国家正在形成一个“在合作中”的实践共同体,而不是一些仅仅受“国家理性”利益驱使并彼此矛盾重重的个体民族国家。

大体看来,东亚地区形成一个“在合作中”的实践共同体是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的。第一阶段是从1967年东盟成立到1997年东盟与中日韩合作机制的建立,业已形成的东盟规范得到地区大国的认可,“在合作中”的共同背景性知识驱动参与合作的大小国家实施符合“适当绩效行动”标准的实践。这可以说是东亚地区合作实践共同体的“初建”阶段,东盟规范不仅得到中日韩地区大国的认可,也扩展到所有十个东南亚国家,随着1999年柬埔寨的加入,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10+3”机制,也是今天东亚地区合作的主渠道。

不同于受表象性知识驱动的合作有明确制度规范的约束和推进,东亚地区合作的参与者只是一些认可“在合作中”的背景性知识,并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按照符合东盟规范的“适当绩效行动”标准而实施合作的国家。因此合作进程更多表现出尝试性、关联性特征。比如,在东亚地区合作的多元多重架构中,三个“10+1”合作机制是先于“10+3”合作出现的。日本于1977年就与东盟建立了正式对话关系,韩国在1989年与东盟建立对话进程,中国于1991年开始与东盟发展关系,1996年成为东盟的全面对话伙伴关系国。但是,直到1997年“10+3”机制建立之前,三对“10+1”关系并没有表现出成为地区合作主渠道的态势,基本符合“国家理性”利益驱动的特征。然而,在“10+3”机制形成后,三对“10+1”合作也更加活跃,特别是中国经济迅速增长并加强与东盟合作,实际上也推动了另外两对“10+1”合作的深入。三对“10+1”形成的竞争又强化了东盟的主导地位,强化了参与合作的13个国家对实施“在合作中”的适当绩效行动的共同认识。这其实是东亚各国形成一个“实践共同体”的重要阶段,没有这一阶段对东盟规范的肯定,东亚地区合作机制也不可能扩大到域外大国。

东亚地区合作“实践共同体”发展的第二阶段是从“10+3”机制确立到2011年东亚峰会正式接纳美国、俄罗斯,可以界定为实践共同体的“成型”阶段。东亚峰会本身是“10+3”机制发展的成果,最初的设想是由“东亚展望小组”(East Asian Vision Group)提出,目标是以更高的制度化逐步取代“10+3”成为地区合作的主要形式,推动东亚地区一体化。2005年第一次东亚峰会召开时就明确强调了东盟作为“推动力”(driving force)的地位,与会国承诺接受东盟提出的三项标准作为参加的先决条件,即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与东盟国家建立对话伙伴关系,以及与东盟国家的实质性关系。“Chairman’s Statement of the First East Asia Summit” and “Kuala Lumpur Declaration on East Asia Summit,” Kuala Lumpur, 14 December 2005, .可以预见的是,短期内东亚地区也难以出现大国主导的地区合作,已经参与合作的大国之间多为竞争关系,甚至缺乏互信,东盟的主导作用也就无法被取代。

因此,对东亚地区合作进程的观察应该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实践理性”,把参与和推动地区合作的各种力量视为“实践共同体”,从它们共同追求的“在合作中”这一背景性知识出发为合作进程贡献智慧,就能够少一些质疑,多一些路径,从而共享地区安全、发展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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