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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短缺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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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农业市场化的进程逐步加快,为了适应农业发展的新需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随之产生。但是,一直以来,资金短缺成为限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的关键问题。组织内部融资能力欠缺,组织的金融体系不够完善,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力度不够,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短缺的主要原因。本文认为,提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融资能力,增大国家和地方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力度,完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金融体系可以成为解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短缺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资金短缺 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 F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10-0041-01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短缺的现状和成因分析

近年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国家提倡发展新农村经济,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的形势下发展较快,已经成为优化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的典型代表模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根据一定的规章制度,建立起来一个服务农民、自由进退、民主管理的服务组织。由于单个农户的经济实力有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便在于帮助农户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农业综合生产力和农民的收入相对降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对于农民能够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收入更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资金问题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首要问题,也是其能够发展壮大的物质保障。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短缺,严重得制约和阻碍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组织内部的融资能力前欠缺。由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经济能力差,造成组织内部的融资能力欠缺,在组织成立阶段无法筹到足额的经营资金。农民个体成员经济能力薄弱也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吸引广大成员加入的主要原因,而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宗旨也是帮助个体农民克服自身经济实力弱小,联合起来,集腋成裘,一起发展,改善成员的经济状况,这样就使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想在内部筹措到足额的资金非常困难[1]。

其次,不够完善的金融体系不能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资金保证。由于农业发展具有稳定性差、风险性高、投资的周期较长等特点,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大量外流,在农村,信用社是资金供应的主要机构,在向农村提供资金的同时,农村信用社致使资金大量从农村流出,并且随着邮政储蓄在农村的规模日益壮大和其在存款市场的份额持续提高,也使得农村的资金大量外流。这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用来发展的资金数量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各商业银行针对农村的金融服务减少,且服务的方式与效率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资金的需求量相差增大。目前,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模式已经由扩张性向安全性转变,贷款大部分都需要担保,所以很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因为不具备担保能力而得不到银行贷款。另外,很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信息不够透明,使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难度增大。

再次,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不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有一定的资金积累,并通过这部分资金进行经济活动,来为广大成员谋取经济上的福利。在一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合作组织通常能够通过国家在政策上的倾斜来获得经济上的独立。现阶段,我国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政策性扶持资金的覆盖程度依然较小,而且资金量也不能满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短缺的解决方法

为了缓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短缺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方法:

第一,提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融资能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初始阶段的资金支持是来自组织各成员自身的内部投资,该部分资金是每个成员加入时必须缴纳的[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帮助农民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形式,成员自身的经济能力是有限的,所以初始资金的数额不是很大,但是这部分资金却是组织最初的经济支持。由于农民的经济能力普遍薄弱,农民参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缴纳“会费”时强制要求每个成员都缴纳较高数额的资金不太现实,应该区别对待,将缴纳股金分为成本股和投资股两类。经济条件较弱的成员只要缴纳成本股金便可以获得参与组织一切经济活动的权利。为了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可以动员经济条件稍好的成员在缴纳成本股的基础上再缴纳一定数量的投资股。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过程中,还可以鼓励成员将分配的盈利资金继续留在组织内,转为投资股金或者以存款的方式继续帮助组织发展。

第二,完善适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金融体系。应该拓展银行针对农村的业务范围,把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作为其主要业务。要鼓励商业银行放宽针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政策,特别是中国农业银行,应该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相对宽松的金融服务。要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来控制和引导农村资金外流,保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有很好投资项目和条件的时候有充足的资金保证。

第三,国家和地方要在资金和政策上要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阶段,各级政府可以把国家给予的政策性的支持农村发展的资金直接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投放,并由地方政府拨出专项资金来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3]。在银行贷款方面,政府可以放宽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放贷的抵押担保条件,优先安排贷款,加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政策上,也要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给予倾斜,尤其实在税收方面。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方面都有长足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也出台了很多针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不同的地方,政策优惠的力度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所以,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税收政策倾斜要建立长效的机制,很好的监督和督促好优惠政策的实施。

此外,世界上很多发达的国家在帮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拓宽融资渠道和完善金融体系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为了解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要多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在帮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成功做法。

参考文献

[1]张宏来.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短缺的解决途径[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3,(2):12-13.

[2]韩新宝,崔研.论新形势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短缺的原因及对策[J].非盈利组织研究,2009,(7):18-20.

[3]刘俊.基层农村金融若干问题的买证研究[J].武汉金融,2010(9):15.

作者简介:刘静兰(1975-),女(汉族),河北乐亭县人,农经师,主要从事农业经济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