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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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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切实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经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级。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分别由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核定颁发。资质核定颁发后20个工作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到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

市房管局备案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对申报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进行预审。预审包括对申请企业填写申报材料的指导、企业经营业绩的认定和服务项目的实地查勘等。经预审合格的,负责协调推荐申报工作。

在我市具有各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经营行为接受市房管局的监督和管理。

二、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必须取得三级(含)以上资质,并到市房管局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3、派驻的项目负责人任命书、上岗证书和联系方式;

4、营业执照注册地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情况证明;

5、拟在本市从业人员的花名册。

提供以上备案材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印章。

取得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参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招投标和承接项目活动,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辖市、区房管局(处)负责其行政区划范围内,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物业服务企业核定三级资质前期接待咨询和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报市房管局核准。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正本应在公司经营场所悬挂,各项目点可悬挂正本复印件。

四、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必备的要件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辖市、区房管局部门申请: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企业章程;

(三)、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的任命书;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物业服务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七)、企业经营及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新设立和核定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市房管局要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验,对办公地点和服务项目进行实地查勘,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资质证书。新办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20日内告之注册地所在的辖市、区房产主管部门。

五、申请核定资质的条件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暂三级资质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必须满一年的暂定期。除需符合申领暂定期资质时的条件和提供的资料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辖市或区房产主管部门签署核定三级资质意见的申报表;

2、上交暂三级资质证书正、副本;

3、有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4、有委托物业服务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且签订了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

5、有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和从业人员诚信守法的证明;

6、有企业年度的财务报表。

(二)核定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的条件按建设部令164号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建设部16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13种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

六、市房管局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实行年度抽检和举报必查制度,同时建立企业信誉档案。各辖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属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日常管理。对不诚信经营,投诉较多、整改仍不能达标,不服从管理,违规违章经营的企业,辖市、区房管部门可以提请市房管局予以注销或吊销其资质证书,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资质。

七、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业务。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业务。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服务项目。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九、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十、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十一、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十二、各物业服务企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均依照建设部164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20*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