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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生产性实训基地运行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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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职院校生产性实训基地是具有真实经营功能的校内实训基地,由于其经营性特征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包括劳动关系问题、劳动报酬问题、人身意外赔偿问题、工商许可和税收等问题,这些法律问题影响着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正常运行。提出了生产性实训基地要依法运行、提升其法律教育功能;要明晰产权,明确生产性实训基地的独立法人地位;要运用法律手段减少其运行风险。

关键词:高职院校;生产性实训基地;法律

Legal problems concerning productive training base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

Gao Huiyun

Beij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lege, 100018, Beijing, China

Abstract: Productive training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 is training base with real operating function. There are many law problems during operating due to productive characteristic, which include labor relationship problems, labor reward problems, body unexpected indemnify, authority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and tax problems. These problems influence that productive training base operates regularly. The paper points out that productive training base should operate according to law and promote its law education function; its property right should be definite and be independent legal entities. We should apply law means to reduce its law risks.

Key words: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 productive training base; law

1 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1.1 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概念

生产性实训,是相对于传统的消耗性实训而言的概念,有企业参与,实行校企合作,把企业真实设备、工具、环境、任务搬迁到校内实训场地,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完成实训任务,并生产出一定的“产品”,实训的过程与实际工作过程完全一致。实训基地已具有产品加工、生产功能;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可以充分利用企业和校内资源,实现学生的课堂学习与企业工作一体化;通过在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实践操作和环境熏陶,可以有效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职业素养;在实践操作中引入企业培训和企业管理模式,将企业的岗前培训提前到校内教学中完成,可以使学生在校期间达到企业用人标准,实现学校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无缝对接。

1.2 生产性实训基地的类型和法律地位

生产性实训基地按照法律地位分类,可以分为独立法人型和非独立法人型。

1.2.1 独立法人型

独立法人型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是相对独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是独立注册、具备自主经营权、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具有完善制度的组织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包括学校出资设立、企业出资入驻学校、学校和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等多种形式。独立法人型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可以使学校和实训基地的财产产权明晰,对实训基地的具体运行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而且不管是学校出资还是企业出资,出资人均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控制生产性实训基地的风险,但设立过程相对复杂。

1.2.2 非独立法人型

非独立法人型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不是独立法人,是以合作企业的名义在学校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合作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经营管理费用由合作企业与学校通过协议确定份额,业务风险由企业控制并承担。非独立法人型的生产性实训基地设立较简单,主要依靠合作企业与学校的协议来保障,在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纠纷。

2 生产性实训基地涉及的法律问题

2.1 生产性实训基地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问题

生产性实训基地作为一个经营实体,不管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有权以企业的名义雇佣员工,其员工一般包括:学院或投资企业派驻的人员、雇用的全职员工及参加实训的学生。

学院或投资企业派驻的人员主要负责组织和管理生产性实训基地,其劳动关系一般隶属于学校或企业,雇用的全职员工与生产性实训基地是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实训的学生属于完成学校的学习任务,取得相应的学分,生产性实训基地只是学生学习的特殊教室,与生产性实训基地没有劳动关系。

2.2 劳动报酬问题

一般情况下,学院或投资企业派驻的人员与生产性实训基地没有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由各自单位承担。实训基地雇用的全职员工则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学生在实训基地工作是否需要支付劳动报酬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实训基地进行实训的学生一般有2种:

第一种是在理论和实训课程中进入实训基地工作的学生。这类学生是在课程教师指导下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根据工学结合课程的要求,学习任务与工作任务一般很相近,完成学习任务的成果也就相当于完成了相应的工作,然后教师根据劳动成果的质量为学生评定成绩。该类学生所完成的工作是学习任务,其劳动成果不属于学生个人,而属于学校,实训基地只是学生学习的地点,因此实训基地不应向这类学生支付工资或补贴。

第二种是根据实训基地的需要利用业余时间进入实训基地工作的学生。对于学习任务完成得比较好的学生,生产性实训基地可以根据人员需要,安排部分学生在实训基地承担比较稳定的关键工作。该部分学生为实训基地的稳定生产做出了贡献,实训基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学生勤工俭学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报酬,也可以根据学校政策给学生折算顶岗实习学分。

2.3 人身伤害赔偿问题

学生在生产性实训基地实训过程中,一旦出现人身安全问题,将成为很敏感的法律问题,这里分以下2种情况说明其法律关系:

第一种情形是学生在课程实训过程中在生产性实训基地发生人身意外事件。这种情形与教师在教室上课,学生出现了人身意外情况相同,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只有学校和学生。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有义务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生产性实训基地工作发生人身意外事件。如果实训基地支付了相应的报酬,可以认定为学生在实训基地勤工俭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校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这些学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学生与生产性实训基地之间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一旦在工作中出现人身意外事件,不能按照工伤处理,所以一旦发生伤亡事故,生产性实训基地这个实体不必承担责任,学校一般不能免除责任。

2.4 工商许可与税收问题

报载某职业学院教师带领学生在实训基地进行实习性演出取得的收入,工商部门认定,学校在没有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营业性演出,责令学校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8万元人民币,处罚3万元人民币,上缴财政。生产性实训基地进行生产或经营是否要经过许可?是否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生产产品或服务产生的收入是否征税?这些问题都是学校在运行生产性实训基地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就会陷入违法的漩涡。

工商登记是政府在对申请人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均需办理工商登记。只有办理了工商登记,生产性实训基地才有经营的主体资格,否则就不能运行。

作为学校的运行费用,基本上来自财政,对于学费收入又处于免税的范畴,税务机关目前没有要求承担学历教育的学校办理税务登记证,但对生产性实训基地则不同,生产性实训基地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因此生产性实训基地的经营收入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纳税登记,依法纳税或者根据规定申请减免税。

3 关于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法律建议

3.1 重视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法律教育意义

高职院校在进行工学结合教学改革、建立生产性实训基地的过程中,非常重视学生的实践能力、工作态度的培养,但通过生产性实训基地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重视程度还不够。高职院校对学生的培养应该是全面的、综合的,在培养学生实践技能的同时还要重视学生作为全面人才的培养,包括学生的法律意识。例如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在校园里卖东西,教师就要考虑到其主体资格的问题。学生在实训中产生的经济行为必须合法,因此学校在设计生产性实训基地运行模式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学生本身行为和生产性实训基地行为的合法性,依法登记,依法纳税,重视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法律教育意义,以此来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

3.2 明确生产性实训基地的独立法人地位

生产性实训基地由于具有经营性特征,如果产权问题不明晰,其产生的收入、费用等都容易发生混乱,最后导致实训基地纠纷重重,不能顺利运行下去。产权明晰的最佳方式是确立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法人地位,运用公司制模式运行生产性实训基地。这样生产性实训基地就有了合法的主体资格,具有经营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同时明确了学校与企业合作过程中的各项权利义务。由于生产性实训基地具有法人资格,学校出资运营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3.3 运用法律手段规避法律风险

学生在生产性实训基地实训尤其是工程专业的学生进行设备操作性实训,学生的各类风险和纠纷要比在教室和实验室上课大得多,但由于学校与学生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关系,因此学校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学生在生产性实训基地的风险。如何尽量减少课程改革带来的风险呢?

3.3.1 学校与生产性实训基地实体签订协议

学校与生产性实训基地从法律上讲,是两个独立的核算主体,如果在股权结构上有其他企业的份额,那么签订协议可以让其他企业适当分担一些风险。实训协议是由学校和生产性实训基地签订,主要是对实习报酬、安全工作、事故责任、投保等事项作出约定,特别是对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便进行有效救济。

3.3.2 完善保险体制

现在大部分在校学生参加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但因其赔偿限额极其有限,不能满足重大伤亡事故中学生的赔偿数额。实训过程中的意外风险要大于教室授课,特别是在车间实训的学生,由于不熟悉机械的操作规程,出现人身意外的风险比较大。学校可以要求学生结合自身实习情况参加更高赔偿限额的人身意外险或类似的其他险种,防患于未然。保险机构也可以与学校、企业合作,推出一种适合于实训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险种,以防范实训期间的意外风险。作为学校和企业,从维护学生、学校、企业的各方利益出发,对未参加保险的学生,可以不安排实训。

4 结束语

生产性实训基地是高职院校教学改革过程中的新生事物,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做出了巨大贡献,为高职教育的科学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只有有了法律的保障,生产性实训基地才能顺利运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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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2-06-12

作者简介:高慧云,硕士,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