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浅析知识产权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原因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2012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首次正式将小额诉讼程序纳入到法律当中,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将这一规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适用法院、适用案件等在上述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规定。其中,知识产权纠纷并不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内,法律对其自有一套解决机制。因此,研究知识产权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原因,对于更好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及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知识产权纠纷;不适用原因
第一,知识产权纠纷专业性强,适用法律的难度较大。知识产权纠纷不仅涉及自然科学的各个技术领域,还涉及文学艺术、美学知识等社会科学的领域。不仅涉及各种法律问题,而且往往还涉及复杂的、高深的专业技术知识。有关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纠纷尤为如此。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实施效益、实施范围、技术寿命等多种因素决定,而这些对于权利人来说往往难以准确地举证,因而法律事实难以认定,处理难度大。然而,新《民诉》第162条确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较小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同时,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小额诉讼案件。而知识产权纠纷的上述特点与小额诉讼程序中的适用范围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有着较大的冲突。此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这些特点对法院以及主审法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一般来说,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专业能力方面还没有达到可以解决这一纠纷的水平。
第二,知识产权纠纷大多属于侵权类案件,涉及金钱的则一般标的额较大,不涉及金钱的则复杂的概率较高。然而,根据新《民诉》和《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较小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这与知识产权纠纷的这一特点不符。即使知识产权纠纷的复杂与否与标的额的大小关联不大,但这并不能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供充分依据。因为在某种程度上,知识产权纠纷的重点是认定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存在,以及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对于金钱的给付大多数情况下是对侵权行为的一种赔偿。而小额诉讼程序针对的是标的额较小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该类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仅是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这也就意味着知识产权纠纷与小额案件的争论焦点不同。
第三,在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各种权利。基于这些权利的产生、权利的行使所发生的纠纷都属于知识产权纠纷。由于部分知识产权权利的产生需要经过国家的审查和批准,所以部分知识产权纠纷属于行政纠纷,涉及到权利是否存在的问题。除此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两种纠纷的解决方式不同。民事侵权的前提是权利存在,因此在实践中,民事侵权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会发动一个行政程序否定对方权利,导致两种纠纷形态同时发生。这也就说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交叉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介入,民事纠纷的审理程序需要停下来以等待行政纠纷的结果,但仍然要在最后通过司法程序确权。因此,类似这种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需要经过行政和司法几个程序,程序设置繁冗。而从前面可得知,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其审理程序较为简单。因此,对于存在两种纠纷形态的案件,小额诉讼程序并不适合。
第四,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而由于知识产权纠纷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如果通过一审终审的方式,发生错案的可能性极大,这极有可能会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并造成当事人的极大损失,从而影响国家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此外,小额诉讼程序虽然赋予当事人异议权,但当事人提出异议后仍要由人民法院来审查,这就意味着这种异议权的赋予与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概念。也就是说当事人无法依照其意愿来选择适用程序,当然就谈不上民法上的意思自治,而这对于当事人是极为不利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其本身标的额较大或者是案情复杂,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必要的,而这与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权完全不同。
第五,知识产权纠纷的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自然人,既有本国的,也有国外的。现代传播媒体、通讯工业的迅速发展,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的智力成果越过国界而被他国所借用,涉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正急剧增加。这就意味着部分知识产权纠纷具有涉外性的特征。一般而言,涉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比较复杂,同时《民诉解释》也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排除涉外民事纠纷。
本文从五个方面简单分析了知识产权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原因,从而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把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适当提高的做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同时,这对于今后研究类似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其他纠纷的适用程序问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然而,鉴于笔者专业知识、能力水平有限,以及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和知识产权纠纷的知识更多的是需要从实践当中得知,本文中无疑存在许多不足,还望指正。(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参考文献:
[1]叶永禄,陈方,孙玉.知识产权诉讼实务[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
[2]康佑发.知识产权诉讼理论与实务探祈[J].律师世界,2003(4).
[3]李凯蒙.浅析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问题[J].经济学研究,2013(7).
[4]杜越佳.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现状和反思[D].吉林大学,2015.
[5]刘友华.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解决的现状及评析[J].知识产权,2010,20(115).
[6]刘友华.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以权利冲突为视角[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