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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行为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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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视同销售行为,在实际应用中比较容易混淆。本文通过两者的比较分析,希望能对会计实务处理有所帮助。

关键词:进项税额转出 视同销售 比较分析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纳税人。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税法按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水平,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产生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行为主要针对的是一般纳税人,这两种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两者适用范围不同

(一)进项税额转出适用的情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转出主要适用以下情形:(1)将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2)外购的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变等非正常的损失;(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轿车、游艇等消费品;(5)上述(1)至(4)项规定的货物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可见这五种情形主要是针对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

(二)视同销售行为适用的情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视同销售行为主要适用以下情形:(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可见这八种情形有的是针对外购的货物,也有的是针对自产的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二、两者计算方法不同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

1.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

例1:某烟厂2013年8月盘点时发现外购烟丝盘亏10万元,其中运费为0.93万元。经查属管理不善造成霉烂变质。

分析:根据增值税法规规定,外购货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100 000-9 300)×17%+9 300÷(1-7%)×7%=16 119(元)。

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16 119

贷:原材料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 119

2.无法准确确定原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

例2:某企业将外购的原材料用于自营工程,其采购成本为10万元。

分析:根据增值税法规规定,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转出按采购实际成本计算。进项税额转出=100 000×17%=17 000(元)。

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117 000

贷:原材料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000

3.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或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或营业额合计。

例3:某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某免税药品和降压药,本月购进销售某免税药品和降压药用的包装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同时支付运费0.5万元并取得同一运输发票。本月降压药的销售额为60万元,某免税药品销售额为40万元。

分析:根据增值税法规规定,外购货物用于免税项目,其进项税不得抵扣。计算: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1.7+0.5×7%=1.735(万元);应税销售额60万元;免税销售额4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1.735×40÷(40+60)=0.694(万元)。会计处理略。

(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计算方法。

视同销售行为一般不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因而会出现无销售额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成本×(1+成本利润率)。

如果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应包括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如果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为其实际生产成本;如果是外购的货物,为其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一般确定为10%。

例4:某有限公司,将其生产的新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成本价15万元,该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分析:根据增值税法规规定,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无销售额,又无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15×(1+10%)=16.5(万元);销项税额=15×(1+10%)×17%=2.805(万元)。

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193 0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8 050

同时结转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