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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EPC总承包模式下的安全监理工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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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方式也在不断的探索和创新。目前在国内核电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实施方式也由原来的业主直接发包管理模式逐步转变为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本文对中核集团福清核电项目建设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安全监理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经验与良好实践进行了总结并对ECP总包模式下的安全监理工作中各相关方后续需要规范和探索的几项主要问题进行了阐述。

关键字:EPC总承包 安全监理工作

1 EPC总承包的特点

“EPC”是“Engineer,Procure,Construct”头字母缩写。EPC 总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包括设计、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施工,直至最后竣工的全过程。这种建设模式主要特点如下:

1.1 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工作全部委托给一家工程总承包商承担,总承包商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全面负责。

1.2 总承包商可以把部分设计、采购和施工任务分包给分承包商承担,分包合同由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签订。

1.3 分承包商对工程项目承担的义务,通过总承包商对业主负责。

1.4 业主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协调和控制,对具体实施工作介入较少。

1.5 业主按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款,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最终合同双方按合同规定验收和结算。

2 福清核电施工现场各方的安全管理接口关系

福清核电项目由中国核电工程公司进行工程总承包,中国核电工程公司在福清核电现场设置了现场部。在安全管理方面整个工程的安全管理由中国核电工程公司现场部全面负责。福清核电业主各处室根据职能对总包单位管理方面进行业务指导。例如业主工程处、保卫处分别与总包现场部安全管理部接口并对现场工业安全和消防保卫管理进行总体目标控制。现场施工单位直接与总部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和业主没有合同关系。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由总承包单位现场部直接负责,业主不行使直接管理权。福清核电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是北京四达贝克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福清核电项目的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规定监理单位协助总包方做好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参与现场的安全管理。

3 福清核电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模式下的安全监理工作开展及良好实践

在福清核电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北京四达贝克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福清核电项目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并结合福清核电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特点,积极主动的开展各项安全监理工作,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3.1 制定并完善监理部HSE管理体系文件

项目监理部组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编制了《安全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及安全程序,完善了安全监理体系文件。

3.2 成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合合格人员

福清核电项目监理部设总监1名,对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监理质量安全部在总监的领导和其他质控部门协助下开展具体的安全监理工作。质量安全部设1名安全副主任,7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能够满足当前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需要,安全管理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3.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按照安全监理法律法规及管理程序要求,项目监理部组织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保证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方案,及时提出了监理审查意见。通过对方案的审查,很好的实现了安全管理预控的目的,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3.4 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建立了项目监理部领导带班安全巡查制度

(2)持续推进“人人管安全”的理念--- 人人都是安全员

(3)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积极主动的开展各项安全检查

3.5 积极开展高风险作业项目管理

安全管理的重点是高风险作业项目管理。项目监理部根据当前各机组的施工进度及施工特点,结合当前工程及管理的实际情况,重点开展了塔吊(群塔)作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工程、重大设备吊装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首先通过对方案的严格审查,来进行安全预控。其次,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情况采取现场巡查、抽查或旁站监督的形式对施工风险做全面的控制。

3.6 项目监理部建立HSE周例会制度

监理部定期组织召开现场HSE安全周例会,并参加HSE月例会和季度例会,通过例会对当前一段时间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通报,并进行趋势分析,要求责任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范问题的重复发生。

4.北京四达贝克斯福清核电项目监理部积极开展安全管理创新与探索活动

4.1 加强塔吊安全管理,针对塔吊安装作业开启质量计划进行选点控制

本着对工程负责的态度,落实安全监理责任,为了降低塔吊安全风险,监理部在塔吊基础制作时就要求施工单位提前编制并开启质量计划,监理部安排土建专业工程师对基础制作过程中的质量风险关键点进行跟踪控制。经过工程实践证明监理部通过对塔吊基础制作的质量控制,提高了塔吊的安全运行系数,为保证塔吊的长期安全运行打下了良好基础,降低了塔吊运行安全风险。

4.2 在土建隐蔽工程办理内部会签手续时增加了安全会签项,对混凝土浇筑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有效控制

众所周知,由于土建单位作业人员整体素质及作业环境因素影响,土建施工风险相比安装施工安全风险要大很多。为了加强对土建混凝土浇筑作业安全风险控制,在福清核电项目监理部内部开展了质量安全一体化控制活动。土建质控工程师在进行现场隐蔽验收时,安全人员对现场安全状态进行确认,现场没有问题时安全和质控人员就签字放行,如果现场存在安全问题,安全人员将拒绝签字,并将安全问题通知质控和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并要求进行整改。整改验证后,安全人员签字放行。

4.3 加强施工工机具和施工设备管理

机械伤害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事故重大风险之一。小型设备及工机具问题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大型设备问题可能会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为了降低施工设备安全监理风险,监理部组织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编制了大型施工设备准入管理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大型施工设备入场作业或现场安装前必须把设备制造合格证、设备安全档案资料向监理部进行报审批准,经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后才能入场使用或者现场安装,特种设备还要经过第三方检验合格发证后才允许现场使用。对于小型工机具和一般设备监理部要求施工单位每季度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内部强制检定,对于有缺陷的设备进行维修或者报废,对于检查合格的设备进行状态标识,张贴季度检验合格标签(每个季度颜色不同)。监理部通过对现场设备机具的管理降低了机械伤害事故的风险。

4.4 对高风险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计划选点控制

福清核电现场为了加强对高风险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各施工单位提前一周上报高风险作业项目清单,由监理部安全工程师和总包单位安全工程师联合对上报的高风险作业清单项目进行选点,对选点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过程作业风险情况设置关键控制点,形成高风险作业安全控制计划表,监理部和总包方安全工程师对安全控制计划表中的关键点进行联合选点。现场施工时,监理和总包方安全工程师现场对所选的安全控制点条件进行现场检查验证,如果满足条件同意继续施工,如果不能满足安全作业条件将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进行整改,直到满足条件后才能放行施工。通过对高风险作业项目开启安全计划的控制,提高了对高风险作业项目控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5通过加强施工技术管理技术创新来保证安全

安全不是口号,安全必须要通过技术措施的落实来保证。合理科学的技术措施是保证安全、保证质量、促进进度、降低费用的重要手段。福清现场始终注重加强技术管理技术创新来保证和促进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项目监理部购买了品茗工具软件,监理工程师在进行方案审查时,可以运用工具软件对方案中的设计计算内容进行验证验算。从而从根本上和技术上保证了作业的安全。实现方案预控的目的。

福清核电施工现场塔吊林立,群吊作业。为了保证群吊作业安全,防止发生塔吊碰撞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在现场塔吊上安装了防碰撞感应报警器,并与监控室的电脑联网,实现远程可视化监控。有效保证了塔吊防碰撞作业安全。

5.EPC工程总包模式下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5.1 安全监理人员合理配置问题

核电现场施工片多面广,各种安全风险并存,安全管理压力大。安全管理过程中安全内业资料形成、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编制各种安全汇报材料、总结报告等内业工作较多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一大特点。不管是现场安全工作还是安全内业工作,组织保证和人员保证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实际工作中由于人员流动等多种原因,安全监理人员在实际配置中往往不足,导致各项安全监理工作比较吃紧。目前,从国家到地方对安全越来越重视,安全管理逐步推行标准化,安全管理工作精细化。根据以往核电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和目前各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个人觉得安全监理工作人员基本配置应该按照一个机组两个人(这只是进行工业安全活动监理的人员配置标准,如果监理还要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交通保卫消防、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标准化管理等工作,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安全监理人员),BOP子项及临建区域需要配置两个人,而且按照《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文中第四条(二)款规定要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所以安全内业整理需要配置一名专职人员。对于安全管理人员经验问题,新人最好不要超过一半。

5.2 总包模式下安全监理工作的定位及安全监理责任范围问题

在目前国家现行的安全监理相关法律规范中,还没有针对总包模式下监理应该承担的安全监理责任进行界定,现有的法规都是针对大监理、大业主模式下的安全监理责任,但是现行法律规范对EPC总包方的安全责任也不很明确。所以目前在EPC总包模式下的安全监理工作是在法律规范的边缘上摸索前进。所以国家应该针对EPC工程总包模式下各方(特别是对业主、总包、监理方)的安全责任、安全管理范围需要从法律法规层面进行研究界定,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责任清晰明确才能保证安全生产。

针对EPC工程总包模式下的安全监理责任问题,结合在福清核电项目安全监理过程的工作经验谈几点看法:

(1)应该明确监理为谁服务、对谁负责的问题。

按照常规的大监理模式,监理是与业主签订委托监理服务合同,监理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国家法律法规对EPC模式下监理合同的签订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可能导致实际执行过程中合同的签订形式比较复杂,也导致各方的责任及关系比较复杂。所以针对EPC工程总包模式下的监理及相关方合同签订及各方责任需要国家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目前,实际执行过程中,在EPC总包模式下监理合同的签订就有几种组合方式。第一种,监理和业主签订合同,在业主的授权下,监理对总包方进行管理,监理对业主负责;第二种,监理和总包方签订合同,监理在总包方授权下对参建单位进行管理,监理对总包负责,监理和业主没有直接的合同和业务关系;第三种,业主和监理签订合同,但是业主授权总包对监理进行管理。目前,福清核电项目采用的就是第三种模式,这种模式各方关系相对比较复杂。在这种模式下,个人认为首要的工作是要界定清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接口关系;各方的关系除了合同外,更重要的是要通过上游程序、文件等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工作范围、工作接口进行明确和规定。

(2)需要明确EPC工程总包模式下安全监理责任范围。

对于安全监理工作,有人可能会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开展,或者说安全监理工作要符合法律规范要求。但是,目前我们国家对工程总包模式下的安全监理规定还是空白,现有的规定的对大监理模式下的规定。如果硬拿大监理安全监理责任来套EPC模式下的小监理工作是不合理的,有的地方甚至行不通。由于模式的变化,监理职能和业务范围也发生了变化。EPC总包模式下,监理业务在合同和上游文件程序的授权也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而进行重新确定,不再是传统的大监理模式下的三管两控一协调。同时,EPC模式下监理资源的配置、管控手段受到的制约因素较多。个人觉得在EPC模式下安全监理责任可以依托或参照大监理模式下的安全监理责任,结合小监理的资源配置和合同授权,承担EPC总包模式下小监理能力范围内的责任。如大监理模式下方案审查、现场巡查、停工等责任由总部模式下的小监理来承担都是可行的。但是如现场交通管理、保卫管理、动火消防管理等业务和责任就不宜由监理来承担,因为监理在交通管理和保卫管理方面没有相应组织和人员、资源保证。如果这些工作需要有监理来承担,就需要从合同和上游文件上进行授权,并给监理进行相应的组织和资源配置,否则职责将无法落实。个人认为,在目前法律法规规范管理空白的条件下,EPC总包模式下的安全监理责任,必须通过合同、上游程序、文件等形式进行明确和授权,但是不能简单描述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而应该结合小监理模式的资源配置情况授权其相应的、能够管控的、能够承担得起的责任。个人觉得这样的责任确定才是科学的、合理的、负责任的。否则,不恰当的责任确定将导致责任不能落实,责任承担不起,反而加大了安全管理风险。

5.3 监理部安全专项费用落实问题

为了落实安全监理职责,监理部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要求积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并进行各种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活动策划、安全检查、评价、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考评奖励等,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等。这些活动都需要安全资金的支持。国家规范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工程管理单位、监理等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没有规定。所以监理单位在各项目部开展各种安全活动时,往往缺少资金支持,往往影响各种活动开展的实际效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个人建议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时,可以参照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及使用要求在合同中进行明确,以便解决监理部在后期管理中的安全专项费用使用问题。也希望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范以明确相关内容。

6.小结

EPC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是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核电工程建设实行工程总承包建设管理方式,是核电工程发展的趋势。北京四达贝克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福清核电项目监理部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对安全监理工作的要求并结合EPC工程总包模式下监理的工作特点,积极探索可行有效的安全监理工作新方法,并形成了自身特色的管理思路。在后续的核电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北京四达贝克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我国核电安全高效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